专项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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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广告是指以特定的方式举办的广告活动,专项广告大致包括:房地产广告、印刷品广告、店堂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电视直销广告、儿童广告、融资广告、赞助广告、比较广告、涉外广告、公益广告等。
1、房地产广告管理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属于房地产广告管理的范围。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广告日益增多。为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规范。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2、印刷品广告管理
印刷品广告发布简便、快捷,传递范围广泛,成本相对低廉,同时易于保存,为越来越多的广告客户所重视和采用,因而,其管理也就越来越重要。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印刷品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
3、店堂广告管理
店堂是人们进行消费活动的场所。在店堂内设置的广告,一般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对店堂广告进行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广告行为。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加强对店堂广告的管理,店堂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接受相应的管理规范。
4、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
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应用,电子显示屏这一新型广告媒介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告显示屏大多设置在人群聚集的车站、广场、繁华路口等处,所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信息量大等特点,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为发挥其迅速传递广告信息的积极作用,切实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规范管理尤为重要。凡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即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均属于广告显示屏管理范围。
5、电视直销广告管理
伴随着电视直销业的兴起和发展,电视直销广告的数量日益增多。电视直销广告,对电视直销的有效运营和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广告对商品性能、用途等进行不切实际的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直接或间接地贬低其他同类商品;有的广告出现一些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有的电视台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的经营活动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电视直销广告的特点,根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998年9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对电视直销广告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电视直销活动中,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以电视媒介为载体,通过演示或展示说明等形式对电视直销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
第二,电视台承办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统一归口由电视台内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广告业务部门经营。电视台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一律不得从事电视直销广告经营活动。
第三,电视直销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第四,电视直销广告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发布食品、化妆品等电视直销广告,应当符合该类商品广告管理规定。
第五,发布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凡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发布。
第六,电视直销广告应当有明显的广告标记,并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电视直销广告以消费者现身说法的形式进行宣传的,应当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保证证明的真实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6、儿童广告管理
所谓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儿童广告往往对于儿童的行为规范具有直接地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因此,为切实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强对儿童广告的管理与审查。
7、融资广告管理
伴随着改革开放,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融资广告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比如,不按国家规定办理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发布融资广告,从事融资活动等。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所谓融资,是指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秩序,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993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应当遵守相应的管理规范。
8、赞助广告管理
赞助广告是在工商企业完全自愿的条件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资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赞助,并借此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和目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赞助发起、组织、举办单位,往往利用职权以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的名义,向工商企业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随意挪作他用。这不仅影响到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而且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还在于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的经济秩序。
为保障正常的赞助广告活动的顺利开展,必须加强对赞助广告的管理。
9、比较广告管理
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广告主为了加深受众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了解和印象,主要采用对比的方法,选取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与之比较,从而突出显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优势、特征的广告。比较广告是目前使用频率日益增加而且是相当容易引起争议的一种广告形式,因此,应当加强对比较广告的管理规范。
10、涉外广告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市场的关系日益密切,以国内广告为基础的涉外广告活动日益增多,加强对涉外广告的管理业成为我国广告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涉外广告包括两个方面:本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国外进行的广告活动,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在本国进行的广告活动。涉外广告活动的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与世界经济的关系程度。大致而言,涉外广告管理的内容可以包括:外商来华广告的管理、我国出口广告的管理、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等。另外,涉及港、澳、台地区的广告也按涉外广告管理。我国关于涉外广告管理的规范是由国家工商局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等经营广告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韩民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广告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来华广告代理费标准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台办关于加强海峡两岸广告交流管理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在香港、澳门发布广告管理的通知,等等。
11、公益广告管理
公益广告是为公益活动、公益事业提供传播服务的,是以倡导有利于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和公共领域思想意识为宗旨的广告传播活动。总体上说,我国对公益广告的管理尚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促进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公益广告的规范管理,是标志、带动我国广告业深层发展的重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