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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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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Property Rights)

目錄

什麼是產權

  產權,就是在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性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一節所規定的法律定義為:

  • 其次產權還指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 這種財產權是所有權部分權能與所有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財產上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或處分的權利。

  最初人們認為,如果地主擁有一塊土地的產權,就意味著地主可以決定這塊土地的用途,是用來種植玉米,或者用來放牧等等。地主對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經允許下別人不能它上面建築樓房。但緊接著人們就發現,即使地主擁有這塊土地,也仍然存在許多的約束條件和不明朗的地帶,例如根據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種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訓練自己的小型部隊,此外,當航空公司的航線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時,地主是否有權禁止飛機飛越其土地,也是難以確定的。

  針對這個現實,我們可以把產權理解為必定附帶約束條件的擁有:擁有土地但不能用來種大麻,擁有手槍但不能打劫銀行,擁有汽車但不能違反交通規則,等等。這樣理解產權雖然行得通,但有一個缺陷,就是有些行為對某甲來說是被禁止的,但對某乙來說卻可能恰恰是合法的。比如同一輛汽車,如果被值勤的警察緊急徵用,那麼它超速駕駛是合法的。任何一件簡單的物品,一塊土地,一個杯子,一張面孔,都可能和無數的潛在行為聯繫著,擁有這件物品的產權,遠遠不意味著擁有所有與這件物品有關的行為的選擇權。所以, 與其把產權看作是對物品的有條件的擁有,不如把產權看作一定範圍內的與物品相關的行為選擇權。這樣一來,“約束條件”的概念對理解產權就不是必須的了。

  按照這個定義,面對一塊土地,嚴格來說,誰也不能完全擁有這塊土地,地主僅僅擁有在“種菜、放牧、閑置、……”等可能行為中作選擇的權利,而航空公司擁有在“飛越、吵鬧、觀察”等可能行為中作選擇的權利,而政府擁有“拍攝、修防空洞”等可能行為中作選擇的權利。產權,就是行為的選擇權,如果這項行為恰好與某物品相連,就被粗略地說成是對物品是所有權。換句話說,如果一個人沒有適當的行為權,那麼即使他“擁有”某件物品,也是沒有意義的。被剝奪通信權利的囚犯,擁有一部手提電話是沒有意義的。

  這樣來理解產權,還能夠引出一個重要的看法,就是產權和自由是同義詞。產權和自由一樣,都是在一束可能的行為中作出選擇的權利。即使是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也可以看作對個人大腦和口腔的產權。言論和信仰受到限制的地方,可以看作是人們對其大腦和口腔的可選擇行為範圍被收窄了。

產權的特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既然是經濟實體,就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1)必須有一定的財產作為參與社會再生產的前提;

  (2)必須直接參加社會再生產活動;

  (3)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並且參與社會營利性經濟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自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個方面表現為:產權具有可分離性。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價值形態運動與使用價值形態運動的發展而分離。也就是說:這項財產權力在法定的最終歸屬上,並不一定為該實體所具有。

  第三個方面表現為: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這裡講的獨立性是指:產權一經確定,產權主體就要在合法範圍內自主地運用獲得權利,而不受其干擾。

產權的功能

  產權的功能是指,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強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規範和保護人們的經濟關係,形成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秩序,調節社會經濟運行的作用。

  (一) 產權的激勵功能

  產權歸根結底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任何產權主體對其產權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動機支配下的經濟行為,沒有收益的產權是不可思議的。

  (二) 產權的約束功能

  產權對產權主體在行使產權的經濟活動中所施加的強制。

  (三)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

  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指的是產權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調節或影響資源配置狀況的作用。

  (四) 產權的協調功能

  財產關係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會得以正常運行的基礎。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關係更加複雜和多樣,這就要求社會對各種產權主體進行定位,以建立和規範財產主體行為的產權制度,從而協調人們的社會關係,保證社會秩序規範、有序的運行。

產權的種類

  產權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一般有六種形式:

  (1)按產權歷史發展動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物權債權股權

  (2)按產權歸屬和占有主體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原始產權政府產權法人產權

  (3)按產權占有主體性質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私有產權政府產權法人產權

  (4)按產權客體流動方式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

  (5)按客體的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有形資產產權無形資產產權

  (6)按產權具體實現形態的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所有權占有權處置權

  此外,還可以根據產權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財產所有權等。

怎樣明晰產權

  私有財產包括了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轉讓權。這三點是當代經濟學對私有產權的定義。

  所謂的明晰產權,就是要把這“三權”落實到個人。我們說國有企業的產權不明晰,就是指這“三權”沒有落實到個人。“國有企業的所有權歸國家(全民)所有”,這樣界定清晰嗎?從語文的角度看,清晰得很;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卻模糊得很。如果最終沒有人能夠在法律的保護下放心大膽地行使財產的“三權”(使用權收入的獨享權和轉讓權),那麼這份財產的產權就不能說是明晰的。目前有很多經濟學者提出這樣那樣的國有資產營運模式,設計這樣那樣的“代理機制”,都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這“三權”的落實,使得他們努力的成就僅僅停留在語文的層次上。

  最近高鴻業教授(薩繆爾森《經濟學》的早期翻譯者)寫了一篇《私有制、科斯定理和產權明晰化》,文章“窺測”產權明晰與否的標準是產權在國民中是否分配得均勻,進而斷定“公有制的產權非常明晰,其明晰程度高於私有制”。從當代產權理論的常識來看,他的“窺測”和“斷定”都是離題萬丈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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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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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21.3.* 在 2014年9月16日 09:27 發表

能不能專業點,扯很多沒用的

回複評論
222.136.203.* 在 2015年1月30日 23:21 發表

能不能專業店,扯很多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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