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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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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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外部性是金融行為中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向第三方溢出的外部經濟效應.其形成背景是全球經濟金融一體化發展趨勢和現代金融在經濟中核心作用的形成。無論是金融正外部性還是金融負外部性都意味著金融市場機制的失靈,因而不利於實現金融資源的帕累托效率.因此認識金融外部性的性質,創新金融制度,完善金融功能,對於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和完善具有現實和理論意義。
在當今世界,金融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在各國經濟中的作用不斷擴大。而金融行業由於其特殊的脆弱性、弱公共品性質、弱有效性等原因,具有很強的外部性。
金融體系的脆弱性有其自身原因。第一。金融資產收益率不斷下降;第二,金融行業的高杠桿經營模式往往意味著收益或風險的對等放大;第三,金融行業一般充當資金媒介,其資產和負債很難做到很好匹配,存在較大的潛在風險;第四,相對其他行業而言,金融業所面臨的風險更加廣泛,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財務風險、金融犯罪風險等等;第五,金融業往往具有較高的負債率和較低的資本資產比率。
對金融服務,是面向所有公眾提供的產品,基本上所有的人都可以選擇金融服務,不可能因為一個人的消費而排除其他人的消費,因此具有較弱的排他性。同時。由於金融服務固有的規模經濟效應,其競爭性也很弱。弱的排他性和競爭性的金融服務具有很強的公共品屬性,可稱為準公共物品。
根據經濟學家對資本市場的大量研究。由於普遍存在的內幕交易,要達到強態有效市場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金融行業進而證券行業是具有很強外部性的。當金融機構乃至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時,其自身能創造良好收益的同時,能通過增加社會資本要素的投入量、為企業提供低成本資金、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為居民提供便利投資產品、增加社會財富等方式為社會做出貢獻,因而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然而,當金融機構因高風險活動或其他原因而導致關閉、破產等情況時, 則會因其重要作用及其廣泛的社會影響力給國民經濟帶來不利影響甚至導致金融危機,引發巨大的經濟成本或機會成本,產生極大的負外部性。這種金融負外部性往往集聚成龐大的社會成本,加重國民的稅收負擔,破壞正常的經濟發展,使經濟總量縮減,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因而危害性較大。
對於金融外部性特別是其負的外部性,由於其特殊的狀態和影響力,往往都由政府參與解決,而政府解決的辦法一般都是充當最後貸款人的身份,以公共財政資金彌補金融行業窟洞。由此一則導致國民財富分配不公,二則違規者未能付出相應代價,不能建立相應約束機制。因此,解決金融行業外部性的有效辦法是通過制度安排將外部性“內部化”,也就是將行業問題行業內部解決,由行業內部參與者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在證券行業,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就是這種風險共擔基金。它由所有參與證券交易的證券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當某個證券公司出現危機而難以為繼時,由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的客戶債權給以支付,避免個別證券公司的風險傳導至整個行業。同時,行業風險內部消化, 賠償資金支付之後需由所有證券公司重新繳費彌補,將促使整個行業不斷提升風險控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