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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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Certificate of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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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是指受理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發給存款人的存款憑證,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證明。
銀行在經辦業務時,必須加蓋儲蓄業務章和經辦人員私章,將有關戶名、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時間、到期時間、帳號、利率等內容填寫齊全。銀行簽發存單和存摺後,對儲戶的存款負有經濟責任。存單也屬於資本市場的一種工具。
存摺一般使用於收付次數較多且具有連續性的儲蓄種類,比如零存整取定期、活期儲蓄等,儲戶開戶時由銀行發給存摺,儲戶憑存摺續存或支取款項;如果儲戶遺失存摺,需要向銀行掛失。存單同樣也是類似存摺的一種信用憑證,但是存單一般用於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和零存整取的定期儲蓄以及定活兩便儲蓄。相對於存摺,存單有更為嚴格的書面形式要求,需加蓋銀行儲蓄所和經辦人私章,同時寫明存款戶名、存款金額、存期、存入日、到期日、帳號、利率等。
存單持有人的權利[1]
從法律上來說,存單是證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合同憑證。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內容: (1)雙方具有建立存款關係的真實意思表示。(2)存款已實際交付金融機構。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即必須有存款人將存款實際交存於金融機構的行為,存款合同才告成立。(3)存款金額、存款期限、利率等條款均為合同的內容,雙方應共同遵守。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規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額款項的合同權利外,其存款還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我國憲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這一保護存款人儲蓄的法律原則體現在3個方面:存款的所有權屬於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存款的使用權歸存款所有人;存款的處分權歸存款人,存款人有權將自己的存款贈與、轉讓。《商業銀行法》和《儲蓄管理條例》均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如司法機關因偵查、起訴或審理案件,需要向銀行出示縣級或縣級以上的司法機關的正式查詢公函——協助查詢通知書,經銀行縣(市)支行或市分行區、辦事處一級核對,指定所屬儲蓄所提供資料。司法機關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存款與案件直接有關,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時,必須向銀行出具縣級或縣級以上司法機關的正式“協助停止支付通知書”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自動解除。人民法院在執行民事判決時,涉及個人儲蓄存款的,應由當事人交出儲蓄存單。當事人拒絕交出的,由縣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向銀行發出“協助停止支付通知書”,附判決書或調解書副本,對當事人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罪犯的儲蓄存款時,銀行憑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儲蓄存單辦理提款手續。這些規定都有力地保護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專橫而造成對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存單糾紛案件[1]
典型的存單糾紛案件的類型和處理
所謂存單糾紛案件,是指當事人持金融機構的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存款合同等憑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金融機構主張或要求兌付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存款合同項下民事權利的經濟糾紛案件,以及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存款憑證無效的經濟糾紛案件。典型的存單糾紛主要有7種類型。
(1)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向存款人出具虛假存單或在記載上存在問題的存單,私吞款項引發存款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單糾紛。
對於這種糾紛,只要存單不是偽造、變造的存單,人民法院應對存款關係的真實性進行審查,而金融機構則對存款行為是否真實負舉證義務。金融機構內部人員涉嫌犯罪並不影響金融機構對外應負的民事責任和兌付義務。
(2)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人持銀行真實存單、印章到客戶攬存,所得款項未交單位,引發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單糾紛。
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人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交付款項後,存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至於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否向金融機構交回款項,款項是否入帳,不影響存款關係的成立與效力。
(3)存單持有人的真實存單與金融機構的底單不符,金融機構拒付存款項引發的存單糾紛。
對於這種情況,存單持有人以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係不真實的證據或僅以與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的存款關係成立。
(4)當事人仿造、變造存單起訴金融機構,企圖騙取款項而引發的存單糾紛。
如果金融機構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是仿造、變造的,則法院可以直接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並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訴訟請求。
(5)金融機構負有相關職責的工作人員虛開存單而引起的糾紛。
如果存款人在存款時,沒有將款項交付給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失誤出具了存單,金融機構是否要向存款人支付款項呢?存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存儲關係的成立取決於存款的實際交付行為,如果存款人沒有實際交付款項,僅僅是因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誤而出具了存單,並不能在存單持有人和金融機構雙方之間產生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金融機構需有證據證明存單是因失誤而開出,人民法院應認定虛開的存單無效。
(6)當事人惡意騙取金融機構存單。
如果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受人欺詐,在其未交付款項的情況下向其出具了存單,根據《民法通則》關於“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規定,應當認定存單無效。如果當事人涉嫌詐騙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7)因存款被冒領而引起的糾紛。
存款被冒領後,金融機構是否應對持真實存單的存款人負支付義務?這是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應當視金融機構在存款被冒領時有無過失而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幹規定》對存款人的掛失作出了詳細規定,如存款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提供姓名、存款時間、種類、金額、帳號及住址等有關情況,書面向原儲蓄機構正式聲明掛失止付。儲蓄機構在確認該筆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辦理掛失,掛失7天後,可辦理補領新存單或支取存款。如存款在掛失前或掛失失效後已被人支取,儲蓄機構不負責任。
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
所謂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是指:名為出資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實為出資人與用資人之間的借貸。方式是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而金融機構則向出資人出具存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出具存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為此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可見,金融機構只不過是作為出資人與用資人之間直接借貸關係的橋梁,它雖然向出資人出具了形式上真實合法的存單,但出資人的款項卻沒有進入金融機構的存款帳,三方行為的真實目的是將出資人的資金轉給用資人。這種借貸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關於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是無效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規定了4類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金融機構對用資人不能償還出資人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或者對本金部分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存單的法律性質[2]
關於存單的法律性質,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中,存單是作為票據的一個種類進行規定的,其法律性質基本同於匯票、本票和支票;多認為存單屬於不可流通的票據。但在大陸法系中,票據一般只限於匯票、本票和支票。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僅限於匯票、本票和支票,不過存單和票據有很多相似的法律特征。以下,筆者將用比較的方法來分析存單的法律性質。
存單(折)是用來證明銀行必須無條件支付給客戶一定金額的合同憑證。那麼可以說,存單是一種有價證券。所謂有價證券,是指代表某種民事權利的文書,該文書與其所代表的權利密切結合,行使權利以持有相應的文書為必要(參見王小能:《票據法教程》)。現代生活中使用的有價證券很多,如各種票據、提單、倉單、公司股票、債券和交通票證等等。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有價證券作不同的分類:首先,依權利和證券結合的程度,可將有價證券分為完全的有價證券和不完全的有價證券。凡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都以證券的存在為必要,即權利的發生以作成證券為必要、權利的轉移以交付證券為必要、權利的行使以出示證券為必要,這樣的證券是完全的有價證券,票據法上的票據就屬於此類,存單也屬於此類;凡權利的發生不以作成證券為必要,而只有權利的轉移與行使須交付、出示證券的,是不完全的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債券等。
其次,凡以財產權(包括債券與物權)為權利內容的,就屬財產權有價證券如票據、存單、債券、提單等;凡以社員權為權利內容的,就屬社員權有價證券,如公司的股東權為社員權,因此公司股票是社員權有價證券。
再次,對於財產權的有價證券,可依權利的性質進一步分為以請求支付金錢為權利內容的金錢債權證券和以請求交付物為權利內容的兼具債權與物權性質的物品證券,前者如票據和各種債券,也包括存單,後者如提單等。
根據上述分類,存單是表示金錢債權的完全的有價證券,即存單權利的產生與行使以存單的存在為必要,存單權利人可以就存單上所載的金額向銀行行使支付請求權,請求支付的是一定的金錢,而非其他物品或勞務。
存單自身也可分類,按照對權利人的記載方式可將存單分為記名和無記名兩種。記名存單是指在存單上記載特定的人為權利人,即只能根據記名人的有效證明來行使權利;不記名存單是指存單上不記載權利人的姓名,存單上權利的行使以持有人為準,誰持有存單誰就享有存單上的權利。對存單記名與不記名的劃分在法律上還有重要的意義。《儲蓄管理條例》規定,記名存單可以掛失,而不記名存單則不可掛失。也就是說,記名存單的權利人如果遺失或喪失對存單的占有,可以到儲蓄機構掛失,如存款尚未被人冒領,銀行有義務重新發給儲戶存單,而把原存單作廢;不記名存單的權利人如果喪失對存單的占有,則同時喪失請求銀行支付存款的權利。
一般而言,存單還是一種提示證券。存單權利人享有存單權利以占有存單為必要,為了證明其占有的事實以行使存單權利,必須提示存單,如存款人向銀行請求付款,存款人必須填寫取款憑條連同存單交給銀行業務員。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存單遺失時,存款人可以根據法律和銀行的具體規定進行掛失,或者支取存款,以保護存款人不受損失。
同時,存單還是繳回證券,存款人在實現自己的權利即支取存款之後,應將原存單繳回銀行。存款人如果不繳回存單,銀行有權拒絕支付存款。銀行如果在付款後沒有收回存單,存單持有人可能惡意轉讓,一旦存單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銀行就得再次對善意持有人付款,從而造成銀行的損失。
同票據相比較,存單的權利範圍是狹窄的。在這方面進行一些比較分析,有助於進一步理解存單的法律性質。票據是流通證券和無因證券。一般來說民商法上的財產權利,大都可以轉讓,講票據有流通的性質,主要是指其流通方式更為靈活方便,票據的轉讓只要以背書或交付的辦法進行,不必通知債務人,一張票據可以在許多人中間輾轉流通,最後持票人與發票人之間可能互不認識,更不存在任何原因關係。而存單的流通則受到嚴格限制,我國一般限制存單的自由流通,也有例外,如大額可轉讓存單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而且存單可以作為權利證書進行質押,這有助於發展存單的信用功能。
票據的流通性主要是基於其無因性而成立的,所謂無因,是指票據如果具備票據上的條件,票據權利就成立,至於票據行為賴以發生的原因,在所不問。也就是說,票據產生的原因有效與否,與票據債權的存在無關(當然直接當事人之間,可以因原因無效為理由進行抗辯)。凡在票據上簽字的,不管什麼原因,都應按票據記載的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卻完全排除了存單的無因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幹規定》,對存單的真偽,確立了以存單的真實性和存款關係的真實性為內容的雙重真實性原則,而不僅僅以存單為唯一依據,避免了證據認定上的偏頗。但是,這條規定徹底否定了存單的無因性,沒有承認存單的票據性的法律本質。
存單的法律責任[2]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存單作為儲戶與銀行之間儲蓄合同關係的證明。因此,它既具備合同的基本性質,同時又具備有價證券的特征。銀行一旦對儲戶發出存單,就證明儲戶在銀行存有存單上記載數額的款項,也就意味著儲蓄關係雙方承認存單所記載的事實,作為雙方的約定,任何一方在沒有取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對存單進行修改或者塗改。如在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例中,銀行就必須對其擅自修改儲戶存單的行為負責任,並對給客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當然根據《若幹規定》,銀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後證明儲戶的存款關係的虛假,從而獲得對自己過錯的糾正。不過,在筆者看來,這主要基於保護銀行利益為出發點,並不利於銀行提高服務質量。
如果儲戶喪失對存單的持有,可以通過向銀行掛失來進行補救,銀行有義務立即對儲戶的申請進行審查。假如因為銀行的過失,如在支付存款時沒有謹慎審查取款者的證件而導致儲戶存款被冒領,則銀行必須對因自己過失而給儲戶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假如取款者證件等各方麵條件完全符合規定,銀行善意支付存款則不對儲戶的損失負責。
對於存單的瑕疵,也就是偽造或塗改等影響存單效力的行為,是指存單當事人或其他人進行了這些行為致使存單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受到影響。例如銀行工作人員與外人勾結製造虛假存單以領取存款,或者存單占有人對所持存單的記載事項,包括儲戶名、存款額、存款日期等進行塗改,從而可以領取或冒領存款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於這樣的行為,我國有關法規規定予以嚴格懲處。《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儲蓄機構若發現有偽造、塗改存單和冒領存款者,應扣留存單(折),並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我國刑法也對偽造、變造和塗改存單的違法行為規定嚴格處理,可處以偽造、變造、塗改票據罪。
存單(折)是儲戶辦理存款和取款的憑據,因此儲戶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意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特別是使用頻繁的活期和零存整取存摺,更要精心保管。生活中,儲戶因存單(折)發生丟失、被竊以致存款被人冒領的現象屢見不鮮,其原因主要是存單(折)的保管不善。有的儲戶將存單(折)隨手置放,塞在櫥櫃中,放在書本里;有的儲戶認為存單要很長時間以後取款才用得著,怕丟失而塞在地板里,或者乾脆埋在地下,如此保管,時間一長,不是遺忘就是遭鼠咬、蟲蛀或霉爛變質。還有的儲戶喜歡將存單(折)隨身攜帶,這便容易丟失和遭竊。因此為確保存款的安全,人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科學妥善地保管好存單(折)。
(1)存單(折)不宜放在身份證、工作證、戶口簿、錢包、工作冊之內。應與證明身份的證件及私章分開存放,將其擺放在安全可靠、不易遺忘和丟失、長期不動且不易潮濕、無鼠咬的地方。
(2)由於一個家庭不僅僅在一個儲蓄所存款,也不僅僅只參加一種儲蓄,因此,人們有必要建立家庭儲蓄檔案,尤其在存單較多時更應如此,以確保存款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儲蓄檔案的方法是,儲戶將帳號、姓名、金額、種類、乃至儲蓄所地址、電話號碼、“儲種特點等詳細情況,系統地記錄在一個筆記本上,並將記錄本與存摺另汗保管,放置在安全、可靠、保密的地方。儲蓄檔案同樣防止遺失、泄密和被盜。在建立儲蓄檔案以後,儲戶需瞭解自己存款的全部情況以及某筆存款的詳情時,只要查閱一下就行了。當存單(折)發生意外時,人們可以憑檔案記載情況立即到銀行進行掛失止時。
(3)為進一步保障存款的安全,在儲戶存款時,儲戶可自願加留印簽、預留飽址和約定取款證件。預留印簽即在銀行的帳卡上頸留與存單(折)戶名相同的印章式樣,在取款時憑存單(折)和玖印盎辦理手續。若儲戶存款時未留,中途要求補留印鑒時,憑存單(折)及本人身份證即可辦理;若中途要求取消憑印支取時、”亦可由儲戶憑原存單(折)和本人身份怔以及蓑有啄印鑒的書面申請)、辦理取消憑印支取手續。
(4)參加電腦儲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電腦已逐步被應用於儲蓄業務之中。電腦儲蓄是由電腦將儲戶的賬目變成電信號記錄在一種特殊的硬磁碟上,儲戶在取款時,電腦在屏幕上自動顯示其姓名、帳號、金額等資料;具有簡便迅速、準確和安全的特點。
(5)及時辦理存單(折)他掛失。如發生存單(折)被竊或遺失事件時,存款人應立即去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儲戶辦理掛失時,必須出示本人身份證件,並提供掛失存款的有關情況,如存款種類、帳號、存入期、金額等。如果掛失時,有關存款的情況記不詳細或記不清楚,儲戶應儘量向銀行提供所知線索、由銀行協助查找併在核實後辦理。由於活期存款大部分屬於人們日常生活中的待用款,存取頻繁,因此容易丟失和被盜。為了能及時掛失,儲戶應牢記活期存摺號碼,以向銀行提供準確信息。活期存摺不宜經常更換,一般情況下也不要隨意銷戶,以免增加銀行工作人員的負擔,也給自己掛失帶來不必募的麻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