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標準經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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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標準貿易與投資規則(High-standard Trade and Investmen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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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標準經貿規則,有時也被稱為高水平經貿規則。
我國通常所說的國際經貿,指的是國際貿易與國際經濟合作,涵蓋國際貨物貿易、國際服務貿易、國際投資、勞務輸出、國際工程承包等內容,即廣義的國際貿易。人們在談到高標準經貿規則時,很多情況下是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相對而言的,即其標準高於WTO規則。因此,高標準經貿規則往往是在被稱為高標準貿易協定的區域貿易協定(優惠貿易協定)中出現的。
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要點[1]
第一,高標準經貿規則可能在現有WTO規則基礎上具有更高的標準。這一類規則被稱為WTO-加,即WTO-plus(WTO-+)規則。也就是說,WTO有相關規則,但是高標準經貿規則比WTO設定的標準更高。最典型的情況是更低的約束關稅水平、更長的知識產權保護年限等。
第二,高標準經貿規則可能在現有WTO規則之外涵蓋更多的新規則。這一類規則被稱為WTO-外,即WTO-extra(WTO-x)規則。也就是說,WTO原來沒有相關規則,目前形成新的規則,以應對新的問題。一個區域貿易協定如果存在較多的WTO-外規則,即存在新議題新規則,往往可能被認為是一個高標準協定。亞太經合組織提出的下一代貿易與投資議題下的規則基本上屬於WTO-外規則,其涉及領域包括全球供應鏈便利化、提高中小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中的參與度、促進有效的非歧視的市場導向創新政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透明度、供應鏈/價值鏈中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性別問題與企業社會責任、數字貿易、環境問題、勞工問題、食品安全與糧食安全、貿易便利化、知識產權、競爭政策、政府採購和反腐敗等。在以上議題中,貿易便利化議題已經在WTO中形成多邊規則,知識產權議題本來就涵蓋在WTO規則中,但是在地理標誌、基因資源貿易、數據知識產權、虛擬資產、醫葯、傳統知識、民間藝術等很多領域,仍然存在規則不完善或者缺乏規則的問題。當前高標準協定中就新議題建立新規則的一個重要特點是更加強調邊境後規則。高標準規則不僅僅是更低的關稅、更少的服務貿易準入限制和更少的外資股許可權制,而且要求更加公平的邊境後規則。這裡的公平,既包括不能對進口商品、進口服務和外資設立高於國內貨物服務和資本的國內監管標準,也包括不能以低環境標準和低勞工標準來吸引投資。因此,高標準規則帶來的開放是深層次的開放。如果說邊境措施層次的開放對應流動型開放,那麼邊境後規則層次的開放必然需要實行制度型開放。
第三,高標準經貿規則可能更加具有約束性和可執行性。也就是說與相關規則有關的爭端要可以提交爭端解決,可執行,而非僅僅是“盡最大努力”之類的缺乏約束的規則。
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特點與發展趨勢[1]
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比傳統的經貿規則而言,自由化和便利化要求更高,涵蓋領域更廣,不僅涉及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還涉及規則等制度型開放。這在根本上與我國更大範圍、更寬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全面開放要求是一致的。
其一,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自由化和便利化要求更高。《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係協定》(RCEP)的零關稅比例平均達到90%,CPTPP的零關稅比例達到99%,都遠遠高於各國的WTO開放承諾。在海關程式、技術貿易壁壘、動植物檢疫措施、服務貿易國內規制、投資措施等方面,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對便利化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二,高標準經貿規則下,負面清單日益成為重要的開放方式。這使得不僅在貨物貿易領域,而且在服務和投資領域,全面開放和國民待遇都成為原則,開放限制和非國民待遇成為例外。
其三,高標準規則的涵蓋領域日益廣泛,從邊境措施向邊境後措施擴展。近年來,原先在數字經濟、環境保護、勞工標準、競爭政策、性別平等保障、反腐敗、巨集觀貨幣政策等傳統經貿協議中很少涉及的內容紛紛進入各類經貿協定。
其四,高標準規則從邊境措施向邊境後措施擴展,往往涉及更深層次的開放。例如,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則在國內規制、服務補貼等領域都不夠健全,而近年在諸邊、雙邊和區域經貿談判中,這些領域正在形成的新規則往往涉及更深層次的開放問題。
高標準經貿規則的推進[2]
一是積極對標國際經貿新規則。在知識產權、電子商務、政府採購、國有企業、競爭政策等新規則新議題方面,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或把握國際先進規則動向,進一步強化制度型開放力度,為我國參與甚至引領國際經貿新規則打好基礎。
二是註重製定甚至引領國際經貿新規則。在積極對標國際經貿新規則的同時,要更加註重製定、甚至引領國際經貿合作新規則,特別是在跨境電商、電子商務、共用經濟、移動支付等我國有大量實踐基礎、有先行優勢的領域,更加主動地參與全球經貿規則制定和全球治理體系建設。
三是把握國際前沿開放政策和制度。當前,全球開放政策和制度呈現出一種主體性政策趨勢。例如,在歐盟目前已經沒有自貿園區,但仍有保稅、延遲付稅等政策和制度,該類政策和制度不是賦予特定區域或特定行業的企業,而是具有一定資質的企業主體,達到了相應資質,就可以申請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因此,建議將針對特定區域、特定產業(如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國製造2025)的政策和制度逐步向主體性政策和制度轉變。例如,選取部分區域試行主體性政策,將海關特殊監管區保稅政策和制度向區外延伸,將戰略新興產業、中國製造2025的重點產業政策向符合條件的企業主體(如創新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企業等)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