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经贸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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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贸易与投资规则(High-standard Trade and Investment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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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经贸规则,有时也被称为高水平经贸规则。
我国通常所说的国际经贸,指的是国际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涵盖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劳务输出、国际工程承包等内容,即广义的国际贸易。人们在谈到高标准经贸规则时,很多情况下是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对而言的,即其标准高于WTO规则。因此,高标准经贸规则往往是在被称为高标准贸易协定的区域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协定)中出现的。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要点[1]
第一,高标准经贸规则可能在现有WTO规则基础上具有更高的标准。这一类规则被称为WTO-加,即WTO-plus(WTO-+)规则。也就是说,WTO有相关规则,但是高标准经贸规则比WTO设定的标准更高。最典型的情况是更低的约束关税水平、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等。
第二,高标准经贸规则可能在现有WTO规则之外涵盖更多的新规则。这一类规则被称为WTO-外,即WTO-extra(WTO-x)规则。也就是说,WTO原来没有相关规则,目前形成新的规则,以应对新的问题。一个区域贸易协定如果存在较多的WTO-外规则,即存在新议题新规则,往往可能被认为是一个高标准协定。亚太经合组织提出的下一代贸易与投资议题下的规则基本上属于WTO-外规则,其涉及领域包括全球供应链便利化、提高中小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参与度、促进有效的非歧视的市场导向创新政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透明度、供应链/价值链中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性别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数字贸易、环境问题、劳工问题、食品安全与粮食安全、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和反腐败等。在以上议题中,贸易便利化议题已经在WTO中形成多边规则,知识产权议题本来就涵盖在WTO规则中,但是在地理标志、基因资源贸易、数据知识产权、虚拟资产、医药、传统知识、民间艺术等很多领域,仍然存在规则不完善或者缺乏规则的问题。当前高标准协定中就新议题建立新规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更加强调边境后规则。高标准规则不仅仅是更低的关税、更少的服务贸易准入限制和更少的外资股权限制,而且要求更加公平的边境后规则。这里的公平,既包括不能对进口商品、进口服务和外资设立高于国内货物服务和资本的国内监管标准,也包括不能以低环境标准和低劳工标准来吸引投资。因此,高标准规则带来的开放是深层次的开放。如果说边境措施层次的开放对应流动型开放,那么边境后规则层次的开放必然需要实行制度型开放。
第三,高标准经贸规则可能更加具有约束性和可执行性。也就是说与相关规则有关的争端要可以提交争端解决,可执行,而非仅仅是“尽最大努力”之类的缺乏约束的规则。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特点与发展趋势[1]
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传统的经贸规则而言,自由化和便利化要求更高,涵盖领域更广,不仅涉及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还涉及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这在根本上与我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要求是一致的。
其一,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自由化和便利化要求更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零关税比例平均达到90%,CPTPP的零关税比例达到99%,都远远高于各国的WTO开放承诺。在海关程序、技术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措施、服务贸易国内规制、投资措施等方面,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便利化作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二,高标准经贸规则下,负面清单日益成为重要的开放方式。这使得不仅在货物贸易领域,而且在服务和投资领域,全面开放和国民待遇都成为原则,开放限制和非国民待遇成为例外。
其三,高标准规则的涵盖领域日益广泛,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扩展。近年来,原先在数字经济、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竞争政策、性别平等保障、反腐败、宏观货币政策等传统经贸协议中很少涉及的内容纷纷进入各类经贸协定。
其四,高标准规则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后措施扩展,往往涉及更深层次的开放。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在国内规制、服务补贴等领域都不够健全,而近年在诸边、双边和区域经贸谈判中,这些领域正在形成的新规则往往涉及更深层次的开放问题。
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推进[2]
一是积极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等新规则新议题方面,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把握国际先进规则动向,进一步强化制度型开放力度,为我国参与甚至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打好基础。
二是注重制定甚至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在积极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制定、甚至引领国际经贸合作新规则,特别是在跨境电商、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移动支付等我国有大量实践基础、有先行优势的领域,更加主动地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建设。
三是把握国际前沿开放政策和制度。当前,全球开放政策和制度呈现出一种主体性政策趋势。例如,在欧盟目前已经没有自贸园区,但仍有保税、延迟付税等政策和制度,该类政策和制度不是赋予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企业,而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主体,达到了相应资质,就可以申请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因此,建议将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产业(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和制度逐步向主体性政策和制度转变。例如,选取部分区域试行主体性政策,将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政策和制度向区外延伸,将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产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如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