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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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是指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發放條件、發放程式以及與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銜接等問題予以明確。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後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2009年6月1日,中國開始施行《食品安全法》,同時正式啟用食品流通許可證,取代之前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從2014年1月1日開始,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再由工商部門負責發放,而由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和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頒佈《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註銷以及許可證的管理等等,進行全面的規定。工商機關將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體準入管理職責,為食品經營管理者註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是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要求有:
(一)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新設食品流通經營企業申請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的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該企業為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本人為許可的申請人。
(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對於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願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後,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 《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 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 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 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
- 提供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法規培訓證複印件;
- 申請乳製品項目的經營者,還應提交開戶行證明和書面聲明等;
- 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初中以上學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
- 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項目中申請增加食品流通項目的,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對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當場審驗後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