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證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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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先證後照[1]
先證後照,即從事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需要先到許可審批部門辦理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後,再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在我國原有的制度框架下,普通民眾要想創業需要跨越許多“門檻”,其中註冊資本制度和前置審批制度是最難逾越的“門檻”——要開辦一家公司,首先要有足夠的資本,然後還要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證,才能到工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此種方式的缺點在於,在等待許可過程中,創業者往往難以開展前期籌備工作[2]。
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工商登記制度的改革——採“先照後證”制而舍“先證後照”制;以認繳登記制替代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也予以適當放寬。改革的目的在於降低“前置審批”與“註冊資本”這兩大門檻。此舉客觀上將對人們的創業積極性起到極大的激發作用。
新的創業高潮來臨的契機在2014年3月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實施的背景下誕生了——無經營場所限制、無註冊資金最低限額、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等規定的貫徹落實,使得新登記的企業數量劇增。
此次採“先照後證”制而舍“先證後照”制的做法真正實現了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的目的。此舉在實踐中落實後所帶來的變化表現在於:當創業者將要從事的是一般性的經營活動時,其僅需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若其在一般性經營外還想經營涉及需許可方能經營的活動時,則需向工商部門提出針對性的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