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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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是指是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食品经营者必须坚持先证后照,未取得前置审批文件,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009年6月1日,中国开始施行《食品安全法》,同时正式启用食品流通许可证,取代之前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从2014年1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全面的规定。工商机关将依法履行食品流通主体准入管理职责,为食品经营管理者注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要求有:
(一)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的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本人为许可的申请人。
(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食品流通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自愿申请换证、原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核机关审核后,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 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 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 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