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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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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融資活動的定義

  非正式融資活動,指的是處於監管當局視線之外的、非正式組織的民間金融活動。本文所討論的非正式融資活動,則僅限於將社會剩餘資金直接轉移到企業家手中、用於從事生產性投資的投融資過程。

  非正式融資活動近年來十分發達。這種未得到監管部門認可的金融活動之所以有著旺盛的生命力,一個重要原因是民營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大量資金需求。正因為非正式融資活動中有相當部分是專門為民營經濟服務、填補資金供求市場空白的,這種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

  改革開放以後,中國的民營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至2001年,中國大陸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已達2433萬戶,私營企業近203萬戶, 民私營企業共創產值19637億元,占當年GDP比重20%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17744億元,占全年消費品零售額的47%,安排國有企業下崗職工142萬人,占當年下崗職工就業比重的63%。從業人員共計7474萬人,占全部城鎮就業人員總數的31%強。這組數字表明,民營經濟早已擺脫了“補充”地位,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儘管近年來民營經濟發展得十分迅速,然而一直影響民營經濟發展的融資難問題卻始終未能得到解決。由於計劃經濟體制下遺留下來的思維慣性和正式金融體系存在的結構性問題,無論是資本市場還是資金市場,都未能為民營企業留出足夠的融資空間。據典型調查,約有80%的企業認為融資難是它們面臨的主要發展障礙,90%以上的個體私營企業是完全靠自籌來解決創業資金的。在民營企業的融資構成(上市公司除外)中,自有資金約占65%;民間借貸及商業信用占25%左右;向銀行貸款僅占10%,在正式資本市場融資則幾乎為零。

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

  基於民營中小企業很難通過正常途徑滿足資金需求的現實,在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非正式金融活動始終十分活躍,成為民營企業解決創業和企業運作資金的重要渠道。儘管監管部門一再嚴格限制各種形式的民間融資活動,對民間“亂集資”活動嚴加取締,但民間金融活動的客觀存在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歸納起來,民間融資活動主要採用了以下幾種方式:

  1.民間借貸

  儘管金融監管部門控制嚴格,但民間借貸市場不僅一直沒有停止活動反而十分活躍,成為非正式融資活動的主要方式。由於民間借貸基本保證了高出銀行貸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水平, 許多城鄉居民都將手中的資金投入到這一市場上,從而保障了民間金融活動的資金來源。

  2.拖欠貨款

  大企業拖欠小企業貨款、下游企業拖欠上游企業貨款、企業之間相互拖欠,有的企業甚至全部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

  3.私募股本

  即在企業設立時,採用在職工中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籌集部分資金。

  4.通過典當行抵押獲得資金。

  5.企業互保加債轉股

  即被擔保方將企業股權作為反擔保品抵押給擔保方,一旦被擔保方無力還債需要擔保企業代償時,擔保方對被擔保企業的債權即轉為股權

  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發展,出現了相當數量的地下(或半地下)錢莊和中介人,成為民間金融市場的中堅力量。

非正式融資活動的問題

  由於缺乏規範,非正式融資必然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突出表現在:

  1,融資成本過高

  對於中小企業來說,本來經營體質就比較脆弱,而非正式融資的利率高出正式融資體制1倍以上, 由此進一步加大了經營風險。由於擔保體系的不健全,擔保方面費用同樣很高。從我國資本市場的現狀來看,無論是直接上市還是在經過複雜的運作之後通過買殼或者借殼上市上市成本都極為昂貴,致使中小企業無法問津。

  2,形成不規範、高風險的投資市場

  在短期資金市場,由於投資風險過大,民間借貸大多是靠血緣或地緣關係維繫的,交易雙方若無親友、雇佣、業務往來等關係多難以成交。在資本市場,由於非上市公司的股份難以流通,於是出現大量私下交易,造成“黃牛黨”盛行。西安、成都、海南、濟南、上海等地均曾興起過股票私下交易的熱潮。某省僅50個從證券交易中心摘牌的企業股權托管收入1年就可達3000萬,摺合年交易量5億— 6億股。這種私下交易儘管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股權流通的客觀需要,但也產生了大量的“原始股騙局”,一些公司聯手做莊,使眾多投資者被深深套牢

  3,影響企業的信用

  依靠拖欠貨款來周轉資金的融資方式不僅會使社會債務鏈問題更加嚴重,而且也導致了競爭環境和信用狀況的惡化。有企業反映,貨款拖欠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1年以上。 據有關分析,在發達的市場經濟中,企業間的逾期應收帳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在我國,這一比率高達5%以上。

  4,部分地下錢莊典當行被不法分子利用,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

  出現了不少月息高達30%以上,少量貸款“螞蟻滾成大象”,將貸款人敲骨吸髓、傾家蕩產的事例,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需要重新認識非正式融資活動

  (一)非法集資活動何以禁而不止

  根據國務院1998年《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定義,所謂亂集資是指任何未經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集資活動,包括擅自以還本付息或支付股息紅利方式籌資、以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為名變相籌集股份等等。按此定義,上述各種民間融資活動大多可以被列入非法集資活動的範圍,也多次遭到有關部門的禁止。但是這種禁止工作並未收到政府期望的效果,查禁的風聲一過,民間融資活動仍十分盛行。

  民間“非法集資”活動的禁而不止,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國金融體系缺陷造成的。首先,有需求就會產生供給,由於現有融資渠道不足以為眾多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民間融資活動具有相當的合理成分。加上民營企業對於發展地方經濟又至關重要,因此地方政府對大量“非法集資”活動必然會採取非常寬容甚至庇護的態度,使得中央監管部門難以實施查禁工作。時至今日,連中央監管部門也不得不對規模龐大的非正式融資市場採取默許的態度。其次,以是否獲得“政府批准”來鑒別“合法集資”和“非法集資”這一標準本身就不夠科學。政府有多級,應由哪一級政府承擔審批的職能和責任?如果集中到中央政府,面對大量民間的投融資需求顯然力有不逮;如果分散至各級地方政府,在地方利益的作用下這種審批不僅會流於形式,還可能增加大量設租機會。

  從“亂集資”的不良後果來看,主要是因集資者無法歸還本息而產生了極壞的社會影響,破壞了金融局勢的穩定。例如某市的非法集資案中,市政府為清退集資企業的債務被迫向中央政府舉債10億元。但是如果仔細考察一些典型的亂集資案就會發現,如果沒有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和政府信用為集資者提供保護,非法集資活動本不會產生令人吃驚的集資數額和巨大的社會影響。溫州等地區的實踐證明,真正由民間主體從事的融資活動因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較高的投資效率,反而有利於金融的穩定。

  (二)非正式融資活動並非中國所獨有

  我們的考察表明,凡是存在嚴重金融壓制的國家(或地區),由於正式金融體系難以滿足經濟活動的要求,都會出現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活動甚至非正式金融組織。例如臺灣民間借貸占全部金融活動的比重曾長期保持在20%以上,占間接融資的比重則高達35%以上。日本的民間借貸也十分常見,借貸機構為解決資信度低、缺少抵押品的企業和個人的融資困難,還設計了非常便捷的服務方式。即便在一些歐洲的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活動也普遍存在,有的國家的政府甚至鼓勵投資者在非正式市場進行投資活動(如在投資者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時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

  另一方面,如果說非正式金融活動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那麼正式金融活動所產生的金融風險實際上更為嚴重。四大國有銀行在剝離了1.4萬億不良資產(其中大多已無法收回)之後,賬面上仍擁有3萬餘億的不良資產,兩者合計總額達到4.6萬億之多。這些金融風險之所以沒有帶來巨大的社會影響,只不過是因為國家信譽給予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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