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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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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1]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是指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通過查閱金融機構與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相關的賬表、文件和原始會計憑證等資料,對商業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和處理,督促商業銀行依法合規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加強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管理。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的內容[1]

  1.經營合規性情況。檢查商業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主要檢查:

  (1)商業銀行有無為不具備條件的承兌申請人承兌銀行匯票,如為無真實商品交易和債權債務關係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為個體工商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等。

  (2)保證金執行制度情況。

  (3)擔保制度執行情況,有無擔保不實情況。

  (4)有無違反授權授信管理制度,辦理銀行承兌匯票。

  (5)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關會計核算問題。

  (6)銀行承兌匯票項下銀行墊款情況。

  (7)金融機構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內控管理情況。

  (8)有無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變相發放貸款或變相拆借資金現象。

  2.內控有效性情況。

  (1)商業銀行是否嚴格執行監管機構關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了較為科學、完善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基本管理制度和實際操作程式,是否符合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原則。

  (2)是否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建立全轄統一授權授信制度

  (3)承兌匯票業務各項風險內控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4)商業銀行對承兌匯票業務開展內部審計監督情況。

  3.經營風險性情況。主要檢查銀行承兌匯票項下銀行墊款的數額、處置情況及墊款真實風險狀況。

  4.檢查有無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從事賬外經營

  5.檢查有無其他違規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的目的[1]

  對商業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進行審計,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查處、糾正各類違規問題,督促商業銀行規範承兌匯票業務操作行為;全面摸清商業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狀況,有針對性地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完善和落實承兌匯票業務各項內控管理制度,建立有效防範承兌匯票業務經營風險的內控機制,提高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水平,進而加強承兌匯票業務的風險管理,增強風險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經營風險隱患。

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審計的方法和技巧[2]

  1.審計標準與調查問卷審計前需要收集如下審計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院令[第260號]);《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幹意見》;《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同時製作“現場審計前調查問卷”(見下表)。

  Image: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现场审计前调查问卷.jpg

  2.需調閱的相關資料

  ①業務狀況報告表;

  ②表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科目總賬

  ③表外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科目、保證金科目分戶賬;

  ④檢查期內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原始檔案;

  ⑤銀行承兌匯票登記簿、委托收款登記簿,查詢查復登記簿;

  ⑥上級行授權書;

  ⑦對授信企業授信書;

  ⑧商業銀行有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文件、制度

  ⑨檢查期內需核查的相關聯的會計憑證。

  3.內部審計的方法對銀行承兌匯票的審計要緊扣風險管理這個主題。如:有無違反授權授信管理制度承兌,有無為不具備條件的承兌申請人承兌,有無故意未及時對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會計核算,有無利用銀行承兌匯票變相發放貸款或拆藉資金等情況。

  (1)檢查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否具備承兌申請人資格,看有無通過為不具備條件的企業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變相發放貸款和融資情況。檢查承兌申請人是不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檢查銀行有無為個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情況,有無為非基本存款賬戶的企業承兌匯票情況。審查承兌申請人資信狀況是否良好,是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主要審查:根據出票人近期財務報表,分析出票人有關資產負債率、流動比例、產銷率資金利潤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審查出票人的經營狀況;審查出票人資信情況,一般要求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申請人的信用等級為A級以上,並要求不拖欠銀行利息,逾期貸款控制在規定範圍內;審查出票人的到期支付能力,重點審查其在票據到期日前是否有足額可靠的資金來源保證票款的支付。檢查是否按規定提足承兌保證金。

  (2)審查出票人的商品交易合同。重點審查出票人提交的商品交易合同要素是否齊全,商品交易是否真實、合法,有無向承兌銀行提供虛假合同或過期失效合同。檢查承兌銀行有無為無真實商品交易的企業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情況。

  (3)對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面的審查。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採取委托收款方式,可通過逐筆審查承兌匯票原始憑證、委托收款登記簿、查詢查復登記簿,檢查承兌銀行有無有意壓票現象,或與付款企業共同製造理由拖延付款或退票現象。

  (4)對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內部管理制度的審查。查閱銀行有關;文件、業務管理制度、授權書,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制定落實了包括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在內的全行統一綜合授權授信管理制度,是否經其總行或上級行授權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否具備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的資格。在此基礎上,對照其上級行授權書,逐筆檢查所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看有無未經授權擅自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無超越授權期限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情況;有無超越授許可權額擅自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情況;有無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企業就一份商品交易合同辦理多筆銀行承兌匯票,“化整為零”越權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無對授信企業簽發超出授信額度銀行承兌匯票情況;有無為企業簽發超出商品交易合同金額的銀行承兌匯票等違規行為。

  (5)對保證金的審查。對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專戶,逐筆翻閱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檔案資料,檢查有無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或保證金未專款專用、專戶管理等問題。

  (6)檢查商業銀行全科目會計報表。對照銀行承兌匯票登記簿,檢查商業銀行是否將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納入全行統一會計核算,是否存在賬實不符情況。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琳,張金城.商業銀行審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7.3.
  2. 易傳和.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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