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漏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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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漏損是指金融資源通過合法或非法途徑從國有部門流向私人部門,併在私人部門沉澱的現象。
金融漏損的內容[1]
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間的金融漏損主要有兩種形式:貿易融資以及組建合資企業。
在國有企業與私營企業間通過應收賬款和預付款方式進行貿易結算時,就可能形成貿易融資形式的金融漏損。比如私營企業在向國有企業購買產品或原材料時,國有企業允許私營企業採用賒購方式結算,這相當於國有企業向私營企業提供了流動資金融資。
而私營企業從金融漏損效應中獲取融資便利的前提是與國有企業建立一定的業務聯繫(貿易或合資),那麼什麼因素會影響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間建立業務聯繫呢?顯然,政治關聯具有重要影響。具有政治關聯的民營企業更可能基於良好的政府關係而與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建立穩定的業務關係,進而從金融漏損效應中獲益,緩解企業的融資約束。
金融漏損的經濟效應[2]
理論上我們認為金融漏損有其存在的可能性,而且在現實中這種金融漏損也是客觀存在的,不過對於相關的數據卻是極難得到的廠國有經濟部門向非國有經濟部門的直接資產轉移,以及其在三角債中形成的不良應收債款,其中有多少進入了非國有的經濟部門,我們不得而知。根據周業安(1999)的估算,1992-1997年問,由於金融抑制而形成的貸款損失高達12512.66億元,總資金漏損達25795.83億元,兩項之和相當於2003年我國金融機構貸款餘額的22.6%。聯繫國有企業在信貸資源中所占比例,可以想象其中大部分是來自於國有企業的金融漏損。其原因一方面是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造成的,但另一方面,我們認為基於資本趨利性原理和國有企業對國有銀行的償債軟約束問題,其中的相當一部分通過上述兩種渠道,或明或暗地進入了非國有經濟領域,促進了非國有成份經濟的增長。
如何看待這種金融漏損?無論是上述兩種渠道的任何一種,其形成都是非法的,是體制內金融的非法外溢,應該通過法制與體制改革加以約束與規範。但從客觀上,這種漏損對非國有經濟發展乃至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都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國有企業的資金來自於國家財政與國有金融機構,其本源應還是來自於全民及企業的納稅與儲蓄,而這種漏損部分地流入了私營企業等非國有經濟體內,作者認為可否視為一種非規範的“反哺”現象昵?正如圖3所示:
在圖3中,①:社會居民與企業以儲蓄和納稅的形式形成了國家財政收入與銀行信貸資金來源;②:國家財政與國有銀行以直接撥款與信貸的形式將部分資金撥或貸給國有企業;③國有企業通過兩種渠道發生金融漏損行為;④非國有部門獲得了金融漏損的資金,企業的發展推動居民(職工)收入增加與企業利潤的提高,併進一步提高了國家財政與國有銀行的資金供應。從該模型我們可以看出,國有部門的金融漏損對於非國有經濟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且有利於居民收入提高與國家財政和國有銀行的資金供應。但是,對於金融漏損來講,其本源是非規範的,且在漏損過程中發生的尋租行為與腐敗行為,大量國有資產流失,而使得成本太高,因此,總體上這種“反哺”行為的外部不經濟效應是遠大於外部經濟效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