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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保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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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貸款保證風險

  貸款保證風險是指發放貸款時對保證人的錯誤判斷所造成的貸款難以歸還的可能性。

貸款保證風險的因素[1]

  貸款保證存在的主要風險因素包括瞭如下幾個方面。

  ①擔保資格。保證人的資格問題是最常見的貸款保證風險因素。首先,超出《擔保法》規定範圍的保證人,是最明顯的貸款保證風險,比如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超出授權額度及範圍進行貸款保證。第二,以盈利為目的的民營醫院、學校等作為保證人,也容易出現保證責任無法履行的信貸風險。第三,在銀行業務中,尤其是城市基礎設施貸款,很容易遇見變相的政府保證擔保問題,比如地方政府的財政兜底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空殼公司等。第四,個人提供貸款保證的,需要夫妻雙方的共同授權,否則容易出現產權糾紛的風險合伙企業提供貸款保證的,需要所有合伙人同意授權的書面證明,否則也容易出現產權糾紛的風險。最後,借款人可能與同一實際控制人旗下的關聯企業提供相互保證,甚至以不同名稱的公司進行相互保證,從而向同一家銀行的不同分支機構借款。在實踐中,借款人可能通過許多變戲法的手腕繞開擔保資格限制,這些都是產生貸款保證風險的重要來源。

  ②代償能力。代償能力是另一個重要的貸款保證風險因素。在銀行貸款中,可能出現保證人財務狀況惡化而喪失代償能力的風險,比如經濟金融危機使得企業經營狀況突然急劇惡化;也可能出現財務狀況良好但卻沒有處分權的風險,比如保證人的資產具有潛在的產權風險;還可能出現對保證人資產無法變現的風險,比如保證人的房地產遭遇市場不好而無法變現。

  ③強制擔保。在現實中,許多保證人迫於行政干預和政府壓力,被迫提供擔保。但是,當貸款無法償還時,它們又以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從而給商業銀行行使訴權帶來諸多不便。

  ④相互擔保。相互擔保又稱為聯保,是指特定關係的幾個借款人通過相互提供保證擔保而向銀行借款的行為。聯保可以藉助企業之間的緊密的業務聯繫、家族聯繫、地域聯繫等充分利用自身信用進行融資,可以避開抵(質)押擔保物的限制,併發揮相互約束、相互監督的作用,從而有效擴大自身的融資能力和業務規模。但是,貸款聯保也存在許多潛在的風險因素,比如借款人之間可能由於聯繫不太緊密而出現相互約束、相互監督的實質性缺位,或者由於其中一家借款人出現問題被其他銀行起訴而使得另一方出現保證擔保責任,這些都是聯保貸款可能的風險因素。

  ⑤擔保手續。保證擔保貸款中,需要保證人向銀行出具保證函,並與銀行簽署保證擔保合同。由於貸款保證中涉及的法律手續種類繁多、細節複雜,很容易出現法定代表人簽字、借款人公章、委托授權書等的缺失或者造假等風險,也可能出現保證擔保合同條款不明確、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等一系列問題。此外,還可能存在共有人保證擔保缺乏另一方簽字的授權書,或者合伙企業缺少其中某一位合伙人的委托授權書及其簽章等,或者保證人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缺少其授權人的簽章,或者出現主管國資委、職代會董事會的授權及簽章等。此外,貸款合同保證合同無編號或者編號不一致,甚至採用已經還清的保證合同繼續擔保。最後,各種擔保手續出現隨意塗改而又無有效簽章的,也會影響訴訟舉證的法律效力。

  訴訟時效在出現貸款擔保糾紛時,由於各種因素或人為障礙,也可能出現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根據《民法通則》,貸款合同的訴訟時效為2年,貸款逾期超過2年沒有償還本息的,銀行必須採取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否則將會出現喪失勝訴權的風險。根據《擔保法》,一般保證責任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都是6個月,如果貸款合同履行期屆滿超過6個月,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會自動免除,從而銀行將會受到損失。

貸款保證風險的防範[2]

  (1)核保

  為了防範保證貸款的風險,商業銀行所要做的就是核實保證。核實保證簡稱為“核保”,是指核實保證人提供的保證是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達成的,是保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強制提供的保證,保證合同無效。商業銀行接受企業法人為保證人的,要註意驗證核實以下幾點:

  ①法人法人代表簽字印鑒的真偽,在保證合同上簽字的人須是有權簽字人或經授權的簽字人,要嚴防假冒或偽造的簽字。

  ②企業法人出具的保證是否符合該法人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經營範圍,對已規定對外不能擔保的,商業銀行不能接受為保證人。

  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取得董事會決議同意或股東大會同意。未經上述機構同意的,商業銀行不應接受為保證人。

  ④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需要提交董事會出具的同意招保的決議及授權書、董事會成員簽字的樣本,同時提供由中國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

  ⑤核保必須雙人同去,尤其是對於初次建立信貸關係的企業,更應強調雙人實地核保的制度。一人去有可能被保證人矇騙,或與企業勾結出具假保證,而雙人能起到制約作用。

  ⑥核保人必須親眼所見保證人在保證文件上簽字蓋章,並做好核保證實書,留銀行備查。如有必要,也可將核保工作交由律師辦理。

  (2)簽訂好保證合同

  商業銀行經過對保證人的調查核保,認為保證人具備保證的主體資格,同意貸款後,在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還要簽訂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從合同

  ①保證合同的形式。保證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擔保法》規定,書面保證合同可以單獨訂立,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②保證合同訂立方式。保證人與商業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商在最高貸款限額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貸款訂立一個保證合同,後者大大簡化了保證手續。最高貸款限額包括貸款餘額和最高貸款累計額,在簽訂保證合同時需加以明確,以免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

  ③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貸款)種類和數額、貸款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尤其是從合同之間的當事人名稱、借款與保證金額、有效日期等,一定要銜接一致。

  (3)貸後管理

  銀行辦完保證貸款手續併發放貸款後,需註意以下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

  ①保證人的經營狀況是否變差,或其債務是否增加,包括向銀行借款或又向他人提供擔保。

  ②銀行與借款人協商變更借款合同應經保證人同意,否則可能保證無效。表現為:辦理貸款展期手續時,未經保證人同意,展期後的貸款,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時還款,經協商銀行同意對借款人發放一筆新貸款用於歸還拖欠的舊貸款,但在簽訂新的貸款合同時可能寫上“貸款用於購買原材料,補充流動資金不足”,這就出現與實際用途(歸還舊貸款)不符的情況,某些沒有誠意的保證人以此為由,提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除事前有書面約定外,銀行對借款人有關合同方面的修改,都應取得保證人書面意見,否則保證可能由此落空。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張寶林,申汲龍編著.公司信貸科目.中國發展出版社,2009.05.
  2. 公司信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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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晓雾,Mis铭,Gaosh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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