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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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劃的涵義[1]
行政計劃是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為履行行政職能就所面臨的要解決的問題,從實際出發,對有關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做的設計與規劃。
從行政活動的程式角度來說,行政決策所確定的目標必須通過制定和執行相應的行政計劃才能落實。沒有計劃,則組織、執行、控制、監督將因失去標準而無法實施。因此,行政計劃是一切行政工作的基礎,特別是在當代各國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的情況下,對行政計劃的研究就成了進行有效行政的重要內容。
行政計劃有以下的主要功能:
1. 選擇與設定行政目標的功能。
2. 統合行政活動方式的功能。
3. 為相對人提供導引的功能。
行政計劃的類型[1]
依據行政計劃所具拘束效果不同,可以將行政計劃分為拘束性計劃、影響性計劃以及建議性計劃三種:
1.拘束性計劃。是指對所涉及對象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計劃。
2.影響性計劃。又稱誘導性計劃,指計劃本身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行政機關通過計劃的公佈,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或津貼輔助手段,來達到使人民為符合計劃目的的行為。
3.建議性計劃。又稱資訊性計劃,主要是提供預測、判斷的信息,提供公眾或社會參考的計劃。
- 行政計劃的目標性。
- 計劃的普遍性 。
- 計劃的超前性。
除了上述三大基本特點之外,一個良好的行政計劃還必須具備可行性、具體性、適應性、整體性、連續性、時效性等特點。
1.行政計劃是行政決策目標實現的保證。
2.行政計劃是行政執行實施的綱領。
3.行政計劃能提供控制的標準。
4.行政計劃能協調社會各方力量,合理利用一切資源,使行政活動取得最佳效益。
- 規劃—計劃—預算系統。
- 行政計劃評審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