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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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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立法(Legislation Of Supervision Over Administration)

目錄

什麼是行政監察立法[1]

  行政監察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修改、補充或廢止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活動

  這裡所說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定和調整各種行政監察關係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它包括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

行政監察立法的條件[2]

  行政監察立法是一項系統工程,完成這項工程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進行行政監察立法這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具備的必要條件是多方面的,從總體上劃分,這些條件可以分為客觀條件和主觀條件:

  行政監察立法的客觀條件是行政監察立法活動的客觀依據。這一客觀條件是指某一行政監察關係是否真實存在,是否需要法律調整,這種需要是否迫切,對這種行政監察關係的法律政監察立法的主觀條件對行政監察立法也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監察立法的主觀條件,是指立法者是否認識到某項行政監察立法的重要作用並重視發揮其作用,對需要規定和調整的某一行政監察關係是否有正確的認識,是否已確立了正確、可行的政策,是否掌握了必要的專門知識和一定的實踐經驗,立法的人力財力是否具備。

行政監察立法的依據[2]

  行政監察立法依據,包括行使行政監察立法權的法律依據、行政監察立法程式的法律依據以及制定某一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時,從其上一級規範性文件中找到的立法依據。

行政監察立法的原則[2]

  行政監察立法原則,是立法者在行政監察立法活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主要有:

  1、從監察工作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

  從監察工作的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是辯證唯物主義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行政監察立法中的具體運用和體現。行政監察立法,必須從監察工作的客觀實際,從客觀存在的行政監察關係出發,使行政監察立法活動有客觀依據,使所立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符合監察工作實際的需要。這就要求必須全面地、真實地瞭解監察工作實際,以監察工作實際為根據並適應其需要來制定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同時,要求隨著監察工作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而對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廢止。

  2、社會主義原則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是我國神聖的歷史使命。行政監察立法作為我國國家政權的一矮活動,所立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作為我國國家政權意志的體現.當然必須反映我國的社會主義本質。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現階段要求我們在行政監察立法過程中要緊緊把握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理論和實踐,特別是要緊緊把握鄧小平理論,有效地加強和不斷完善我囡的行政監察立法。

  3、民主原則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堅持民主原則,要求我們在行政監察立法活動中必須做到:一方面,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以維護和保障人民的利益為宗旨,體現人民的民主權利特別是當家作主管理國家的權利;另一方面,必須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實行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工作方法,廣泛征求意見,集思廣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礎上儘可能把正確的意見集中起來。只有這樣,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才能真正符合人民的利益,才能行得通。

  4、法制統一原則

  堅持法制統一原則,要求我們在行政監察立法活動中必須做到:一方面,下一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不得同效力等級高予它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另一方面,要做好相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之間以及相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與其他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之間的銜接、配合和協調。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制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得到有效實施,才能逐步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科學完備的行政監察法律體系,從而有效地發揮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群體作用,保障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5、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穩定性與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對現階段的行政監察立法來說,一方面要保持現行有效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穩定性,不能隨意地加以改動。另一方面,現行有效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也不是一成不變的,要根據監察工作的發展變化而適時地制定新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修改、補充、廢止不適應監察工作實際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

  6、細密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細密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原則,要求我們在行政監察立法過程中要掌握好細密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度。細密性與概括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不能只強調一方面而忽視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客觀需要以及行政監察立法的客觀條件、主觀條件來把握細密性與概括性相結合的度。

行政監察立法的程式[1]

  一、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立項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立項,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對某一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制定、修改、補充或者廢止的專門活動。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由不同的國家機關決定立項。例如,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立項。行政監察方面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決定立項。行政監察規章由監察部立項。行政監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性法規立法權的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決定立項。行政監察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決定立項。

  二、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是指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的擬定。一般包括組織起草工作機構、調查研究、擬定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初稿、征求意見、經反覆修改形成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等項工作。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可由有關部門起草。例如,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可由監察部起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後,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案;有關行政監察全局工作的行政監察方面的部門規章,可由監察部法規司起草;有關監察部各業務主管廳(室、局)業務的行政監察部門規章,可由有關業務主管廳(室、局)起草;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可以起草行政監察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等等。

  三、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審查,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審議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前,先由其立法工作機構對草案進行審核和修改的專門活動。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由不同的部門審查。例如,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草案由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查;行政監察方面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審查;監察部各廳(室、局)負責起草的行政監察方面的部門規章草案由法規司負責審查;行政監察方面的地方政府規章草案由有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審查,等等。

  四、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提出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提出,是指有權的部門、組織或人員向有權的國家機關提出的關於制定、修改、補充或者廢止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提案。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提案的部門、組織或者人員各不相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案。監察部有權向國務院提出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行政監察法規的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有權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行政監察規章的提案。

  五、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審議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審議,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運用審議權,對上報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進行審查的專門活動。審議行政監察規範性文件案是行政監察立法程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審議的結果不僅直接關係到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的命運,而且也直接關係到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草案被通過後的社會效果。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審議的程式和方法也不相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

  六、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通過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通過,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程式通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案的專門活動。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通過的程式也不相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草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七、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的公佈

  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草案獲得通過後,必須使之公佈於眾,才能成為人們必須遵守和執行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不同效力等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其公佈的程式也不相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行政監察方面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公佈;國務院通過的行政監察方面的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發佈公告予以公佈;監察部制定的行政監察方面的部門規章,由監察部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行政監察立法的意義[1]

  一、行政監察立法,為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依據,有利於促進行政監察工作法制化、規範化,促進行政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行政監察立法,為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提供法律保障,有利於充分發揮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

  三、行政監察立法,有利於促進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護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行政監察立法,有利於完善行政法,促進行政法制建設。

  五、行政監察立法,有利於維護政治、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保障經濟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劉林祥編.第二篇 行政監督 紀檢監察辦案程式、方法與案件處理實務全書 一.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03.01.
  2. 2.0 2.1 2.2 鐘明主編.全國公務員依法行政知識讀本(下捲).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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