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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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銷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與藥品經營企業通過合同或契約的形式約定。
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稱為經銷商。一般在特定區域,經銷商的數量唯一時稱為獨家經銷商,即由該經銷商獲得獨家經銷權。在藥品經銷制中,藥品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實際上是一種買賣關係。
從法律關係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係,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身承擔。在合同利益目標的實現中。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利益衝突較少,經銷商自身將貨物買斷,風險自負。
發展區域藥品經銷商也是生產企業和供貨商開發新市場的中藥策略之一。新區域的開發也意味著企業經營區域的擴大。發展區域藥品經銷商是企業構建市場網路的很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可以避免市場網路建設的重覆性和盲目性,另一方面,還能夠有效的節約預算,在資源配置方面也能夠得到更好的劃分。因此,發展區域藥品經銷商對於企業開發區域市場是非常重要的。
藥品經銷和代理權的區別[1]
藥品代理的實質是一種委托代理, 即藥品生產廠商和代理人是委托代理的關係。是由藥品生產企業與藥品經營企業,通過合同或契約的形式,委托藥品經營企業在一定區域內實行壟斷或獨家經營,銷售藥品或完成其他經營行為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稱為代理商,獲得代理權。
藥品經銷是指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與藥品經營企業通過合同或契約的形式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購銷指定的商品的一種組織形式,其中受委托方被稱為經銷商。一般在特定區域,經銷商的數量是唯一的,稱為獨家經銷商。獲得獨家經銷權。
- 法律關係本質不同
在藥品代理制中,藥品生產企業與代理商是代理關係。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代理權是能夠使得代理人進行代理,並使其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也取決於代理權。代理權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銷售商品的代理權”,代理商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訂單、銷售以及辦理銷售有關事務。在藥品經銷制中,藥品生產商和經銷商之間是一種買賣。
從法律關係上講,供貨商和經銷商之間是本人對本人的關係,經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購進貨物,在規定的區域內轉售時,也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價漲落等經營風險要由經銷商自身承擔。
- 合同中達成的利益目標的實現程度不同
藥品代理中,藥品生產商和代理商雙方合作的基礎是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關於利益目標的約定是明確的。然而.藥品代理制是藥品生產商和外部(藥品代理商)之間的這種合作伙伴關係,不同於企業內部的上下級關係。再者,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無法對未來的藥品營銷環境和企業內部條件做出全面精確的預測,任何代理合同都是不完備的。合同的不完備為機會主義提供了可能。藥品生產商和代理商雙方各自有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權利和動力,雙方就會偏離合同中的共同利益目標。因此,在目前的藥品代理中,機會主義盛行。生產商騙取保證金、隨意提價或提前終止代理合同;代理商跨區域竄貨或不完成銷售任務等現象比比皆是閉。藥品經銷制中,藥品生產商與經銷商就合同中達成的利益目標是明確、單一的。在合同利益目標的實現中,經銷商與代理商的利益衝突較少,經銷商自身將貨物買斷,風險自負。
- 利潤獲取本質不同
藥品代理制中,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佣金是指通過經營企業代理,在完成規定銷量,遵守協議相關規定後,給予代理商一定的返利。佣金的數量由委托與代理人協商確定;合同未作規定的,商業代理人有權獲得根據與交易有關的一切因素計算出來的合理報酬。在代理合同終止後,如果委托與第三人達成的交易主要歸功於代理人在代理合同存續期間為委托建立起來的商業信譽,代理人仍有權獲取佣金:對於代理合同終止前代理人獲取的而委托與第三人尚未達成交易的訂單,代理人也有權獲取佣金。藥品經銷制中,經銷商利潤的獲取,則是藥品買進賣出的差價收入。
- ↑ 趙賢.藥品代理與藥品經銷辨析[J].《中國當代醫葯》.2012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