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流動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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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流動壁壘是指服務出口國與服務進口國所採取的對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國際服務的貿易方式所設置的各種限制與障礙。各成員國基於不同的考慮對自然人流動進行限制。
1、維持國內勞動力的就業水平。增加本國國民的就業機會,充分保護國內勞動力市場,維持一定的就業水平,對於維護一國經濟與政局的穩定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如果一國開放國內勞動力市場,放任外國移民工人的大量涌人,必定會擠占國內勞動者的就業崗位,帶來不利影響。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由於普遍人口眾多,就業壓力大,如果放任外國自然人來本國提供服務,必定會使原本嚴峻的就業難題雪上加霜,加劇因就業困難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對於發達國家來說,雖然不像發展中國家那樣存在因
人口眾多而帶來的普遍的就業難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必定會給工業化國家某些產業部門的就業工人造成巨大壓力,減少當地國民的就業機會,這些產業工人必定會聯合起來勸說政府阻止發展中國家廉價勞動力的大量涌入。
2、限制外國服務的輸入,以減少因此而帶來的消極影響。自然人流動是一種國際服務貿易方式,與商業存在、境外消費、跨境提供有著密切的聯繫,涉及若幹服務項目。一國提高自然人流動自由化程度,可以增加其他國家以自然人流動或其它服務貿易方式向該國進行的國際服務貿易出口。外國服務不加限制的進口可能會危及輸入國的主權和安全,導致國際收支失衡,對民族文化、社會道德和社會利益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各國紛紛通過制定法律、法規或採取行政措施以設立壁壘,而對自然人流動的限製成為阻擋外國服務輸入的手段。
3、防止可能由此引發的政治問題。外國自然人的大量流人必定會增加東道國管理上的難度,而且目前普遍存在著簽證濫用現象,即獲得短期簽證者想方設法永久居留下去,私自將短期流動轉變為移民的現象。各國對移民的限制通常是比較嚴格的,因為它不僅會給東道國帶來經濟問題,而且由於外來人口與當地人口文化上的差異和融合過程中的磨擦可能會引發政治問題。出於對簽證濫用及由此可能引起的政治問題的擔心,某些國家在簽證的簽發上執行更嚴格的政策,這便無形對正常的自然人流動構築了壁壘。
4、服務出口國設置自然人流動壁壘限制本國服務人員的出口。從經濟上考慮,主要是為了防止人才外流,特別是本國經濟建設所需要的中高級人才的外流。如果一國完全放任本國服務提供者的跨國流動,對其出國提供服務的行為不加限制,那麼在以價格為導向的國際勞務市場上,依據客觀的經濟規律,自然人必然會從收入低的地區與部門向收入高的地區與部門流動。發展中國家為培養高級人才耗費了大量的資金,但是其收入水平普遍低於發達國家,如果本國高級人才為了獲得高收入而大量流向發達國家,這對人才緊缺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無疑是一大損失。為此,發展中國家會通過大力發展經濟,改善本國就業環境的方式留住人才,但是,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在短期內,一國可通過採取一些鼓勵、優惠措施吸引人才迴流,或直接採取限制措施阻止人才流出,即構築自然人流出的壁壘。
各國所採取的自然人流動壁壘的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根據自然人流動的具體流程和各國的實踐,
我們可以將其歸納為如下四種類型:
1、東道國有關跨國服務貿易經營者資格的規定
如果母國不賦予自然人以國際服務貿易經營者的資格,或者對其經營資格予以限制,自然人便會因為主體資格的缺乏而不能直接參与國際服務貿易活動。儘管東道國的法律可能規定自然人可以通過其它方式進行服務出口,但是,這種間接的或代理式的出口方式必定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自然人更自主、便捷地出口服務。譬如在中國,依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只能是法人或其它組織,個人只能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代辦其對外貿易業務。然而,由於服務的無形性及其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以及不同主體或同一主體不同時間所提供服務的質量的差異性,決定了很難像貨物貿易一樣,在服務貿易中實行代理制,或雖實行代理制,但該代理不僅沒有多大積極意義,反而還會影響服務貿易的及時進行或服務貿易所涉服務的質量。東道國即使在原則上賦予自然人以國際服務貿易經營者資格,仍可能通過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審批或許可的方式限定以個人名義出口服務的自然人的類型、數量;而且審批或許可程式的不透明和繁瑣亦會成為自然人流動的障礙。
2、對自然人流動的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
自然人若想以自然人存在的方式在他國提供服務,必須獲得東道國的許可,即東道國准許其進入該國服務市場,這便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市場準入。市場準入是指一成員方允許另一成員方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本國市場的程度,“準入”體現了國家法律上的一種含義,是國家通過實施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對本國市場向外開放程度的一種巨集觀掌握和控制。有關自然人流動的市場準入限制不能通過關稅來實現,而是通過國內法律、規章予以規定,如在本國的移民法、有關部門的單行法規中規定。通常,東道國對自然人流動的市場準入的限制主要從限定自然人的類型、數量、停留期限和所需滿足的資格條件等方面著手。東道國出於保護本國勞動力市場和發展本國經濟的考慮,將準入的自然人限定在一定的類型和數量範圍內,通常是准許高級技術、管理人才進入,而對中、低級人才的進入予以阻擋;將准許自然人停留的期限規定在較短的時間內,以減少自然人長期停留給東道國帶來的不利影響;此外,還常設置一系列的資格條件作為壁壘,如要求來本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資格,取得一定的專業證書,處於一定的管理階層,服務於具有一定規模的、指定類型的機構,並已取得人境簽證以及在本國的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等,而更為隱蔽和嚴格的條件則是經濟需求審查,即來本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必須經本國有關部門認定為本國經濟發展所需要的、本國勞動力市場不能提供的人。
3、服務進口國簽證制度方面的限制
自然人在獲得進入東道國服務市場的准許之後,只有得到進入東道國的簽證才最終可能跨境,真實地“存在”於東道國以提供服務。東道國利用簽證的簽發實行的有目的性地阻擋和其簽證制度本身的弊端都可能成為自然人流動的壁壘。具體表現在:
(1)規定簽證的配額。有的國家通過對簽證的簽發實行配額制的方式,對每年簽發的簽證進行數量限制,從而限制了進入該國提供服務的自然人的數量。
(2)簽發簽證遲延。有些國家的移民局機構庸腫、人浮於事、辦事效率不高,並且大多沒有規定簽發簽證或拒簽的具體期限,因此,往往拖延時間,不能及時為申請人辦理簽證,成為阻擋其它國家自然人進入的隱性壁壘。
(3)簽證的簽發不透明、專斷和具有歧視性。申請簽證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文件,各國之間並沒有統一的標準,由簽發簽證的有關當局自由決定。而且,一國簽證制度中常存在著主觀標準,使得簽證簽發與否在很大程度上成為了移民官依個人喜好和心情自由決定的事情。
(4)簽證制度不完善,滯後於國際經貿往來的發展。很多國家的簽證制度不夠完善,不能將所有現實國際服務貿易所需要的自然人流動納入本國現有的簽證制度予以調整、規範。由於相應規範的缺乏而阻礙了自然人流動,從而阻礙了國際服務貿易更為迅速的發展。
4、自然人進入東道國後所受的限制
東道國常對外國人在本國內的活動予以種種限制,如限制自然人在國內地域間的移動及在不同的服務部門間的流動,對公司內技術轉讓規定限制性條件等。針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和其在服務提供方面的各種有別於本國國民的實質上的歧視待遇必將成為自然人流動的障礙。
- 李先波;李琴.《自然人流動壁壘研究》[J].時代法學.2003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