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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流动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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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然人流动壁垒

  自然人流动壁垒是指服务出口国与服务进口国所采取的对以自然人存在方式提供国际服务贸易方式所设置的各种限制与障碍。各成员国基于不同的考虑对自然人流动进行限制。

自然人流动壁垒的产生与成因

  1、维持国内劳动力的就业水平。增加本国国民的就业机会,充分保护国内劳动力市场,维持一定的就业水平,对于维护一国经济与政局的稳定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如果一国开放国内劳动力市场,放任外国移民工人的大量涌人,必定会挤占国内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带来不利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普遍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如果放任外国自然人来本国提供服务,必定会使原本严峻的就业难题雪上加霜,加剧因就业困难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虽然不像发展中国家那样存在因

  人口众多而带来的普遍的就业难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劳动力必定会给工业化国家某些产业部门的就业工人造成巨大压力,减少当地国民的就业机会,这些产业工人必定会联合起来劝说政府阻止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大量涌入。

  2、限制外国服务的输入,以减少因此而带来的消极影响。自然人流动是一种国际服务贸易方式,与商业存在境外消费跨境提供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若干服务项目。一国提高自然人流动自由化程度,可以增加其他国家以自然人流动或其它服务贸易方式向该国进行的国际服务贸易出口。外国服务不加限制的进口可能会危及输入国的主权和安全,导致国际收支失衡,对民族文化、社会道德和社会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采取行政措施以设立壁垒,而对自然人流动的限制成为阻挡外国服务输入的手段。

  3、防止可能由此引发的政治问题。外国自然人的大量流人必定会增加东道国管理上的难度,而且目前普遍存在着签证滥用现象,即获得短期签证者想方设法永久居留下去,私自将短期流动转变为移民的现象。各国对移民的限制通常是比较严格的,因为它不仅会给东道国带来经济问题,而且由于外来人口与当地人口文化上的差异和融合过程中的磨擦可能会引发政治问题。出于对签证滥用及由此可能引起的政治问题的担心,某些国家在签证的签发上执行更严格的政策,这便无形对正常的自然人流动构筑了壁垒。

  4、服务出口国设置自然人流动壁垒限制本国服务人员的出口。从经济上考虑,主要是为了防止人才外流,特别是本国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中高级人才的外流。如果一国完全放任本国服务提供者的跨国流动,对其出国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加限制,那么在以价格为导向的国际劳务市场上,依据客观的经济规律,自然人必然会从收入低的地区与部门向收入高的地区与部门流动。发展中国家为培养高级人才耗费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其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国家,如果本国高级人才为了获得高收入而大量流向发达国家,这对人才紧缺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无疑是一大损失。为此,发展中国家会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改善本国就业环境的方式留住人才,但是,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短期内,一国可通过采取一些鼓励、优惠措施吸引人才回流,或直接采取限制措施阻止人才流出,即构筑自然人流出的壁垒。

自然人流动壁垒的类型

  各国所采取的自然人流动壁垒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根据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流程和各国的实践,

  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如下四种类型:

  1、东道国有关跨国服务贸易经营者资格的规定

  如果母国不赋予自然人以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的资格,或者对其经营资格予以限制,自然人便会因为主体资格的缺乏而不能直接参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尽管东道国的法律可能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服务出口,但是,这种间接的或代理式的出口方式必定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自然人更自主、便捷地出口服务。譬如在中国,依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只能是法人或其它组织,个人只能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代办其对外贸易业务。然而,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及其生产消费的同时性,以及不同主体或同一主体不同时间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的差异性,决定了很难像货物贸易一样,在服务贸易中实行代理制,或虽实行代理制,但该代理不仅没有多大积极意义,反而还会影响服务贸易的及时进行或服务贸易所涉服务的质量。东道国即使在原则上赋予自然人以国际服务贸易经营者资格,仍可能通过法律法规直接规定、审批或许可的方式限定以个人名义出口服务的自然人的类型、数量;而且审批或许可程序的不透明和繁琐亦会成为自然人流动的障碍。

  2、对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

  自然人若想以自然人存在的方式在他国提供服务,必须获得东道国的许可,即东道国准许其进入该国服务市场,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准入”体现了国家法律上的一种含义,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限制不能通过关税来实现,而是通过国内法律、规章予以规定,如在本国的移民法、有关部门的单行法规中规定。通常,东道国对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的限制主要从限定自然人的类型、数量、停留期限和所需满足的资格条件等方面着手。东道国出于保护本国劳动力市场和发展本国经济的考虑,将准入的自然人限定在一定的类型和数量范围内,通常是准许高级技术、管理人才进入,而对中、低级人才的进入予以阻挡;将准许自然人停留的期限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以减少自然人长期停留给东道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还常设置一系列的资格条件作为壁垒,如要求来本国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取得一定的专业证书,处于一定的管理阶层,服务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指定类型的机构,并已取得人境签证以及在本国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等,而更为隐蔽和严格的条件则是经济需求审查,即来本国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必须经本国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国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本国劳动力市场不能提供的人。

  3、服务进口国签证制度方面的限制

  自然人在获得进入东道国服务市场的准许之后,只有得到进入东道国的签证才最终可能跨境,真实地“存在”于东道国以提供服务。东道国利用签证的签发实行的有目的性地阻挡和其签证制度本身的弊端都可能成为自然人流动的壁垒。具体表现在:

  (1)规定签证的配额。有的国家通过对签证的签发实行配额制的方式,对每年签发的签证进行数量限制,从而限制了进入该国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数量。

  (2)签发签证迟延。有些国家的移民局机构庸肿、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不高,并且大多没有规定签发签证或拒签的具体期限,因此,往往拖延时间,不能及时为申请人办理签证,成为阻挡其它国家自然人进入的隐性壁垒。

  (3)签证的签发不透明、专断和具有歧视性。申请签证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文件,各国之间并没有统一的标准,由签发签证的有关当局自由决定。而且,一国签证制度中常存在着主观标准,使得签证签发与否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移民官依个人喜好和心情自由决定的事情。

  (4)签证制度不完善,滞后于国际经贸往来的发展。很多国家的签证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将所有现实国际服务贸易所需要的自然人流动纳入本国现有的签证制度予以调整、规范。由于相应规范的缺乏而阻碍了自然人流动,从而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更为迅速的发展。

  4、自然人进入东道国后所受的限制

  东道国常对外国人在本国内的活动予以种种限制,如限制自然人在国内地域间的移动及在不同的服务部门间的流动,对公司内技术转让规定限制性条件等。针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和其在服务提供方面的各种有别于本国国民的实质上的歧视待遇必将成为自然人流动的障碍。

参考文献

  • 李先波;李琴.《自然人流动壁垒研究》[J].时代法学.200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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