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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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成本是指腐敗者在腐敗過程中所需支付的現實成本和機會成本。在人們的任何活動中,都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而後獲得相應的收益。腐敗者在獲益的同時,也萄臨著一定的風險和壓力,有時風險很大,甚至可能丟掉自己的性命。
腐敗成本與其他社會活動的成本明顯不同。
第一,腐敗成本的內容具有多樣性。一般社會活動的成本至多也只包括人力、物力、財力三個部分;腐敗成本則不僅包括人力、物力、財力,而且還包括政治代價、精神代價、法律風險和道德損失。
第二,腐敗成本的投入具有後發性。一般社會活動都是成本投入在先,收益在後;而腐敗行為事前並不投人成本,而是先投入權力,案發後,才根據腐敗程度(收益)來確定成本。
第三,腐敗成本的計算具有懲罰性。一般社會活動是按實際付出來計算成本的,付出多少就是成本多少;而腐敗成本的計算則必須以高出腐敗收益為原則,否則就難以制止腐敗行為的蔓延。可見,腐敗成本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成本,而是存在於政治和經濟活動領域的一種特殊的追償性成本。
公務員腐敗所需付出的成本包括有預付成本、直接成本、交易成本、風險成本。其中風險成本占據了各類成本中最重要的地位,也是腐敗者最為在乎的。
1.預付成本。預付成本指為了取得腐敗權預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買官的費用、阿諛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損失。預付成本是腐敗收益的底線,隨著預付成本的上升,腐敗的收益也隨之上升,腐敗程度相應加深。
2.直接成本。從我國實際情況看,腐敗行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勞力、精力。腐敗者在實施腐敗活動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的精力就可以獲得利益;有時也可能要付出點聯絡費用以疏通關節,如請客吃飯、送禮品、禮金等,但這些費用也可能是公款消費。然而,社會為此付出的成本則是十分巨大的。
3.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腐敗分子把權力變成個人財產所要支付的成本,這一成本的高低與制度漏洞和權力交易的市場發育兩個因素有關。目前,制度的漏洞和尋租機會較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權力交易的市場發育對交易成本起決定作用。改革開放以來,權力交易市場發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價格形成、信息傳遞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這大大降低了腐敗的交易成本,是腐敗普遍化的另一個原因。
4.風險成本。風險成本是腐敗敗露得到的懲罰。風險成本包括受法律懲罰的成本、受黨紀、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的成本。由於刑罰具有嚴厲性,法律成本不僅是最主要的受懲成本,也是腐敗者承受的最大風險。我國刑法對腐敗方面的犯罪重者可以判處極刑,這讓許多腐敗者付出了極為慘痛的代價,腐敗的成本也達到最大化。此外,還包括政治成本,即腐敗者所可能受到的黨紀、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政治成本在腐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時的作用相當突出。
反腐敗是一項複雜的綜合工程,制度反腐是關鍵。加強巨集觀制度建設與微觀機制的建設,並使巨集觀制度與微觀機制建設相配合、相協調降低腐敗發生的機率。
(一)巨集觀控制
巨集觀控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加強制度反腐的力度。
在經濟上要充分引入競爭機制,打破行業壟斷。行業壟斷可劃分為自然壟斷、行政壟斷和市場壟斷(純經濟性的壟斷)三種類型。自然壟斷是指由於技術等方面因素的制約,由一個或者少數幾個企業來經營比更多的企業參與經營能取得更大經濟效益的行業所產生的壟斷。如鐵路、郵政、電力供應、城市公用事業等都具有典型的自然壟斷行業的特征。行政壟斷是指依靠體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權力對經濟活動進行壟斷和限制競爭的狀態與行為。我國的行政壟斷往往又與行業壟斷相結合,它是與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相背離的,對經濟的健康發展有很大危害。
在政治上要建立與完善已有的政治制度,降低巨集觀上政治制度租金存在的可能性。具體包括: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要實行財產收入申報制,增強個人財產的透明度;逐步推行政府採購制度,防止公共資產流失;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增強公眾監督力度,減少腐敗發生幾率;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的作用;擴大與國際間反腐組織協作,降低跨國犯罪概率;國對貪污腐化官員的偵破、判刑、沒收貪污所得制定法規;要求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擬定一份政府官員國際行為守則,提交第九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討論。
在法律上要加強廉政立法。這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在公務員法則中規定廉潔自律的條款,另一種是制定專門的廉政準則。反腐敗立法可分為綜合型反腐敗法、實體型反腐敗法和程式型反腐敗法。在各國實體型反腐敗法中,確定為腐敗行為的罪名有:貪污罪、受賄罪、私自接受貴重物品罪、盜用、侵占公物罪、利用酬謝建立個人影響罪、非法所得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泄露被調查人員身份罪、泄露、盜用秘密罪、舞弊行為罪等。
(二)微觀控制
微觀控制包括選擇誠信代理人,提高腐敗的各項成本,建立合理的利益機制和改變對腐敗的認知等。
1.選擇誠信代理人。政府與公職人員之間的關係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委托——代理關係,作為直接行為者的公職人員,其自身所具備的道德水準與才能決定了顧客對政府的滿意度,所以代理人的“才”與“德”在這一關係中顯得尤為重要。選拔賢能是現今人事管理的兩大支柱之一。優秀代理人的選擇是人事制度及行政系統有效運行的一項重要前提。各國的錄用制度主要有四種: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其中考任制是適用範圍較廣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數國家所採用。它通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在代理人的選拔過程中,應始終堅持德才並重的原則。
2.提高腐敗的各項成本。首先要增加腐敗被查處概率。代理人僥幸心理的強弱直接取決於腐敗活動被查處的概率,較高的查處率會使這種心理一趨於平和,從而抑制了腐敗的發生。其次要提高腐敗行為的經濟成本。發達國家往往通過加強對即期收入的監督來加大代理人的腐敗成本,增加代理人腐敗行為的預期收益損失。第三要提高腐敗的政治成本。第四要提高腐敗的法律成本。第五要提高腐敗的道德成本。道德成本的提高也成為預防和打擊腐敗的有力措施。在提高這些成本的同時,公開透明原則十分必要。美國學者喬治·艾米克曾說:“收緊政府運行中那些容易腐敗的程式可以減少政府的腐敗。但是,如果收緊的程式不同時向公眾公開的話,仍然起不到作用。而且,某些政府行為——比如,立法機構中的投票——本身就幾乎是完全隨意性的,所以幾乎不可能給它安上程式這一道籬笆。在這種情況下,陽光實質上是唯一的消毒劑。
3.建立合理的利益機制。良好的利益機制能更加有效的激勵代理人從事本職工作,降低腐敗發生概率。外國對代理人的激勵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一是薪俸及相關物質獎勵;二是精神及榮譽獎勵;三是職務獎勵。薪俸過低容易導致腐敗在國際上已經成為共識,這裡的薪俸應更廣義地理解為即期的薪金收入和預期的收益(養老金、住房和醫療保險等)。部分學者認為,發展中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太低同這些國家腐敗的猖獗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聯繫。因而主張發給公務員的工資應當使他們在社會上能夠維持中等偏上的生活水平。
精神上的滿足,也是一種有效的報酬。金錢買到有限的體力和技術,但是絕不能買到熱忱、創造力、想象力、決心、忠誠、靈魂,獎勵比懲罰更重要。對廉政代理人的榮譽激勵包括口頭表揚、書面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授予獎章勛章等多種形式。同時應對獲得廉政榮譽獎勵的代理人通過新聞報刊等多種渠道進行報道,以增強其自身榮譽感。榮譽感的增強,可增加代理人對腐敗的主觀排斥,進而減少產生腐敗行為的動機。
當代理人工作業績優良、廉政指數較高且符合其他晉升資格時,應給予其職位的升遷。晉升兼有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是對代理人一種最重要、最有效的獎勵方式。職位晉升激勵可以為公職人員提供廉潔行政的持續動力,同時也使保持高層代理人的優秀性成為可能。政府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保晉升制度實施的公正性與效率。
4.改變對腐敗的認知。對事物的不同認識會導致截然不同的行為結果。樹立崇高的道德準則、排斥腐敗的正確認識觀,對促進廉潔行政和反腐敗運動的開展有著積極意義。職業道德準則的強化會減少代理人因自利動機進行腐敗行為的幾率。改變民眾對腐敗的認知。中國是一個經歷千年封建制的古國,即使是現今,封建官僚體制對國民仍有很深的貽害,吃請、行賄、受賄在中國社會交際中盛行。不轉變這一腐朽文化觀念,減低腐敗發生幾率便無從談起。應破除舊有的重視人在社會事務處理過程中的作用,樹立重視制度、程式的新觀念。社會總體道德水平的提升,將會破壞腐敗生存的土壤,使廉潔誠信成為民眾心中新的價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