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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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成本是指腐败者在腐败过程中所需支付的现实成本和机会成本。在人们的任何活动中,都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后获得相应的收益。腐败者在获益的同时,也萄临着一定的风险和压力,有时风险很大,甚至可能丢掉自己的性命。
腐败成本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成本明显不同。
第一,腐败成本的内容具有多样性。一般社会活动的成本至多也只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三个部分;腐败成本则不仅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而且还包括政治代价、精神代价、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
第二,腐败成本的投入具有后发性。一般社会活动都是成本投入在先,收益在后;而腐败行为事前并不投人成本,而是先投入权力,案发后,才根据腐败程度(收益)来确定成本。
第三,腐败成本的计算具有惩罚性。一般社会活动是按实际付出来计算成本的,付出多少就是成本多少;而腐败成本的计算则必须以高出腐败收益为原则,否则就难以制止腐败行为的蔓延。可见,腐败成本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成本,而是存在于政治和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特殊的追偿性成本。
公务员腐败所需付出的成本包括有预付成本、直接成本、交易成本、风险成本。其中风险成本占据了各类成本中最重要的地位,也是腐败者最为在乎的。
1.预付成本。预付成本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如跑官买官的费用、阿谀奉承付出的精力和遭受的精神损失。预付成本是腐败收益的底线,随着预付成本的上升,腐败的收益也随之上升,腐败程度相应加深。
2.直接成本。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腐败行为者付出的直接成本主要是劳力、精力。腐败者在实施腐败活动中,往往只要付出很少的精力就可以获得利益;有时也可能要付出点联络费用以疏通关节,如请客吃饭、送礼品、礼金等,但这些费用也可能是公款消费。然而,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则是十分巨大的。
3.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腐败分子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这一成本的高低与制度漏洞和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两个因素有关。目前,制度的漏洞和寻租机会较多,降低了交易成本。权力交易的市场发育对交易成本起决定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权力交易市场发育非常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都形成了“制度化”流程,这大大降低了腐败的交易成本,是腐败普遍化的另一个原因。
4.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风险成本包括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党纪、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的成本。由于刑罚具有严厉性,法律成本不仅是最主要的受惩成本,也是腐败者承受的最大风险。我国刑法对腐败方面的犯罪重者可以判处极刑,这让许多腐败者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腐败的成本也达到最大化。此外,还包括政治成本,即腐败者所可能受到的党纪、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政治成本在腐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的作用相当突出。
反腐败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制度反腐是关键。加强宏观制度建设与微观机制的建设,并使宏观制度与微观机制建设相配合、相协调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
(一)宏观控制
宏观控制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加强制度反腐的力度。
在经济上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行业垄断可划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纯经济性的垄断)三种类型。自然垄断是指由于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的行业所产生的垄断。如铁路、邮政、电力供应、城市公用事业等都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行政垄断是指依靠体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状态与行为。我国的行政垄断往往又与行业垄断相结合,它是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相背离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危害。
在政治上要建立与完善已有的政治制度,降低宏观上政治制度租金存在的可能性。具体包括: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要实行财产收入申报制,增强个人财产的透明度;逐步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防止公共资产流失;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增强公众监督力度,减少腐败发生几率;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的作用;扩大与国际间反腐组织协作,降低跨国犯罪概率;国对贪污腐化官员的侦破、判刑、没收贪污所得制定法规;要求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拟定一份政府官员国际行为守则,提交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
在法律上要加强廉政立法。这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务员法则中规定廉洁自律的条款,另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廉政准则。反腐败立法可分为综合型反腐败法、实体型反腐败法和程序型反腐败法。在各国实体型反腐败法中,确定为腐败行为的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私自接受贵重物品罪、盗用、侵占公物罪、利用酬谢建立个人影响罪、非法所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被调查人员身份罪、泄露、盗用秘密罪、舞弊行为罪等。
(二)微观控制
微观控制包括选择诚信代理人,提高腐败的各项成本,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和改变对腐败的认知等。
1.选择诚信代理人。政府与公职人员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直接行为者的公职人员,其自身所具备的道德水准与才能决定了顾客对政府的满意度,所以代理人的“才”与“德”在这一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选拔贤能是现今人事管理的两大支柱之一。优秀代理人的选择是人事制度及行政系统有效运行的一项重要前提。各国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四种: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考任制。其中考任制是适用范围较广的任用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它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在代理人的选拔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德才并重的原则。
2.提高腐败的各项成本。首先要增加腐败被查处概率。代理人侥幸心理的强弱直接取决于腐败活动被查处的概率,较高的查处率会使这种心理一趋于平和,从而抑制了腐败的发生。其次要提高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加强对即期收入的监督来加大代理人的腐败成本,增加代理人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损失。第三要提高腐败的政治成本。第四要提高腐败的法律成本。第五要提高腐败的道德成本。道德成本的提高也成为预防和打击腐败的有力措施。在提高这些成本的同时,公开透明原则十分必要。美国学者乔治·艾米克曾说:“收紧政府运行中那些容易腐败的程序可以减少政府的腐败。但是,如果收紧的程序不同时向公众公开的话,仍然起不到作用。而且,某些政府行为——比如,立法机构中的投票——本身就几乎是完全随意性的,所以几乎不可能给它安上程序这一道篱笆。在这种情况下,阳光实质上是唯一的消毒剂。
3.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良好的利益机制能更加有效的激励代理人从事本职工作,降低腐败发生概率。外国对代理人的激励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薪俸及相关物质奖励;二是精神及荣誉奖励;三是职务奖励。薪俸过低容易导致腐败在国际上已经成为共识,这里的薪俸应更广义地理解为即期的薪金收入和预期的收益(养老金、住房和医疗保险等)。部分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太低同这些国家腐败的猖獗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因而主张发给公务员的工资应当使他们在社会上能够维持中等偏上的生活水平。
精神上的满足,也是一种有效的报酬。金钱买到有限的体力和技术,但是绝不能买到热忱、创造力、想象力、决心、忠诚、灵魂,奖励比惩罚更重要。对廉政代理人的荣誉激励包括口头表扬、书面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奖章勋章等多种形式。同时应对获得廉政荣誉奖励的代理人通过新闻报刊等多种渠道进行报道,以增强其自身荣誉感。荣誉感的增强,可增加代理人对腐败的主观排斥,进而减少产生腐败行为的动机。
当代理人工作业绩优良、廉政指数较高且符合其他晋升资格时,应给予其职位的升迁。晋升兼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是对代理人一种最重要、最有效的奖励方式。职位晋升激励可以为公职人员提供廉洁行政的持续动力,同时也使保持高层代理人的优秀性成为可能。政府应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保晋升制度实施的公正性与效率。
4.改变对腐败的认知。对事物的不同认识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行为结果。树立崇高的道德准则、排斥腐败的正确认识观,对促进廉洁行政和反腐败运动的开展有着积极意义。职业道德准则的强化会减少代理人因自利动机进行腐败行为的几率。改变民众对腐败的认知。中国是一个经历千年封建制的古国,即使是现今,封建官僚体制对国民仍有很深的贻害,吃请、行贿、受贿在中国社会交际中盛行。不转变这一腐朽文化观念,减低腐败发生几率便无从谈起。应破除旧有的重视人在社会事务处理过程中的作用,树立重视制度、程序的新观念。社会总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将会破坏腐败生存的土壤,使廉洁诚信成为民众心中新的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