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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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權投資基金[1]
股權投資基金是指出資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基金。
投資基金從性質上講是一種金融投資,其本質特點是由兩個以上的多數投資者,通過集合投資方式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再以新的財產主體名義進行財務性投資,投資風險由投資共擔,投資收益由投資者共用。由於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故通常需要委托專業的管理團隊進行管理,在設立過程中往往需要向社會合格投資者募集資本。
股權投資基金的內容[2]
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私人股權(即非上市公司股權),等所投資股權升值後,再出售退出而獲利。股權投資基金最大的資金來源是各種養老基金、保險資金、基金會等。股權投資基金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股權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募集形式進行,很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股權投資基金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很少涉及債權投資。
在中國,股權投資基金比較關註新興私營企業,由於這樣的企業成長速度很快,而且股權乾凈,無歷史遺留問題,但一般缺乏銀行資金支持,從而成為股權投資基金垂青的目標。中困高速成長的經濟和小斷完善的投資環境,是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中國的巨大驅動力。
股權投資基金的種類[1]
1.按照各種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可分三種類型:
一是風險投資(又稱創業投資)基金,通常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
二是成長型基金,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處在擴充階段的未上市企業的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
三是收購基金,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
2.按照組織形式劃分,可以分為:
(1)公司型基金,即通過設立投資公司,面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並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公司;
(2)有限合伙型基金,即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執行人是無限責任合伙人,吸引的投資者成為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負責對合伙企業財產實行對外投資,並從中獲利;
(3)信托型基金,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信托合同,約定由受托人負責運用委托人的財產進行對外投資活動,獲取的收益在提取佣金後由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要接受委托人的指令。
目前股權投資基金較為普遍的組織形式是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兩種。兩種組織形式的區別主要有。
(1)適用法律與責任不同。公司制基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限合伙制基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2)投資主體的要求不同。公司制基金的投資者有數量限制,有限公司不超過50人,股份公司不超過200人;合伙制基金的投資人沒有數量限制;
(3)出資要求不同。設立公司制基金,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合伙制基金沒有出資時間和比例要求,可以由各合伙少存令夥協議中約定;
(4)治理結構不同;
(5)稅收差異。
為規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從六個方面對股權投資企業提出一系列規範性要求:
(1)規範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
(2)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
(3)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職責,以規範其管理運作行為。
(4)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
(5)完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程式。
(一)投資模式
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模式有以下特點:
(1)以實業投資為主,投資對象主要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尤其是成長性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回報較高的基礎產業等,通過對這類相對高風險企業的投資以取得較高收益,同時在客觀上促進了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
(2)實行“資金+服務”的運作模式,即股權投資基金在向企業提供資金註入的同時,還要積极參与到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專業化的資本經營與增值管理服務。
(3)投資的目的是發現被投資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與服務推動企業提升價值,並選擇合適的時機轉讓所持股份,實現資本增值收益,其投資不以持有或控制被投資企業為目的,即不存在實業投資的永續經營概念。
(二)退出方式
通過適當的投資退出方式取得較高回報是股權投資基金關註的重點,這類退出方式通常包括:
(1)被投資企業在符合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上市後基金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份;
(2)將被投資企業的股份、股權、資產或業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3)與被投資企業或其大股東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大股東回購基金所持有的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4)被投資企業整體出售;
(5)被投資企業清算,
收益分配是股權投資基金設計中最為複雜的部分,由於股權投資基金在結構上結合了基金出資人的資本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才能,是比較典型的“資合+智合”模式,因此基金的分配需要同時兼顧出資人和管理人兩方面的利益,即一方面確保出資人取得較高水平的回報,另一方向毀體現基金管埋人的管理業績,給予其足夠的激勵。
通常而言,基金在取得投資項目收益後,可以按照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1)首先承擔費用和彌補虧損;
(2)首期分配(保本分配):承擔費用和彌補虧損之後的剩餘,按照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分配,直到各個出資人收回在本項目中投入的資金成本;
(3)優先投資回報分配:如果首期分配後仍有剩餘,則剩餘部分繼續向各個出資人進行分配,直到各個出資人取得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
(4)最終分配:如果回收收益金額超過前述資金的總和,超過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基金投資人,剩餘部分作為業績獎勵給予基金管理人,具體的比例由投資人與管理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