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業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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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業務審計是指對金融機構在組織結算,完成轉帳結算任務、執行結算紀律方面所進行的審計。結算審計的對象,是金融部門組織結算的全過程及其結果,包括開立帳戶、結算方式的選擇和結算憑證的提出、審查,傳遞和處理、裝訂,保管等整個過程及結果。審計部門通過對結算制度和結算紀律執行情況、結算質量的監督,促進金融部門認真貫徹國家金融法規,執行結算規章制度,維護結算紀律的嚴肅性,不斷加速結算過程,充分發揮金融部門的職能作用。
結算業務審計的內容[1]
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包括:
(1)結算帳戶的審計。主要審查金融部門茌開立帳戶時是否按《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有無利用開戶權力謀取私利的問題;審查金融部門是否經常檢查帳戶使用情況,對資金收付是否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和核對餘額數字,有無出租帳戶問題;檢查金融部門帳戶的記載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帳簿的格式、會計科目、帳簿記載是否符合規定;檢查金融部門是否及時與各存款單位對帳,對結清帳戶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在將全部帳務核對無誤後才辦理清戶手續;審查金融部門對帳簿的裝訂和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2)對結算原則的審計。錢貨兩清。原則著重審查銀行對錢貨不清問題是否認真分析原因,搞清責任,是否根據商品交易的不同交貨方式和不同情況幫助企業選擇合適的結算方式;維護收付雙方的正當權益原則。主要審查銀行是否嚴格掌握結算方式的使用範圍,是否監督銷貸方按合同發運商品,是否督促購貨方及時支付貨款,是否堅持制度、根據合同正確辦理拒付;銀行不予墊款原則,著重審查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是否堅持先付後收,收妥抵用的做法,銀行對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是否採取了處理措施,即建立《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登記簿》、執行罰款制度、對嚴重違反者制止其使用支票結算方式。
(3)結算方式的審計。著重審查各種結算方式是否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結算單位有無擅自擴大,結算款項是否符合規定的內容;審查背書轉讓的各種票據簽發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印章是否清晰,有無匝數機壓印的金額,背書是否連續,是否加蓋預留銀行印章;審查貼現票據、轉貼現、再貼現以及貼現利率是否按有關規定進行。
(4)聯行往來資金結算的審計。即銀行辦理結算過程中的在途資金審查。主要審查銀行是否正確使用了聯行報單,是否及時發送報單,收到對方寄來的報單後是否詳細核對並及時入帳;審查銀行是否及時對帳和銷帳,在接到全國聯行計算中心對帳單後是否及時對帳,如發現不符是否及時查詢、分析原因、改進銀行結算工作;審查銀行在收到聯行報單時,若發現有錯誤,是否及時向對方查詢,有無發出查詢書或查詢通知,對方銀行接到查詢書後是否立即查找原因,進行查復,及時通知對方。
(5)國際結算業務審計。主要包括:
①收匯業務審計。著重審查銀行是否按規定將國內機構應當收取的外匯及時結匯,有無以收抵支、私存外匯等非法現象;銀行是否對出口商匯來的單據進行了認真的審核,並及時予以辦理;銀行是否及時清理暫收暫付款,並定期結匯;對企業單位出口收匯有關的賠款、罰款、退貨款和降價退款,銀行是否根據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文件辦理,沖減了出口收匯;檢查銀行對企業超過規定幅度支付出口佣金、回扣時,是否進行了認真的審核、對無批件的是否拒絕付款。
②進口付匯業務審計。著重審查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是否符合批准的用匯計劃和用途,企事業單位辦理進口開證時是否讓其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匯額度、用匯指標和配套人民幣;檢查銀行對我駐外機構的預付進貨款和其他單位的預付進口貨款,是否按有關合同批件處理;檢查銀行對發生的索賠、保險和運輸賠款、減退貨款及佣金、回扣等外匯收入,是否及時調回;檢查“以出頂進”的用匯是否嚴格按有關部門的批件辦理。
- ↑ 鄭力.中國監督學大辭典 (上、下冊).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