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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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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經濟公證[1]

  經濟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對公民、法人的經濟法律行為以及與經濟有關的法律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辦理經濟公證,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和經濟建設提供法律服務、法律保證,是公證機關的重要任務。

經濟公證的產生和發展[1]

  改革開放後,公證制度得以重新確立和發展,併在實際中逐步走向完善。為滿足改革開放、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司法部適時提出以經濟公證為重點、努力開拓經濟公證新領域的要求,經濟公證得到迅速發展,1983年經濟公證就已超過了民事公證,從而實現了由民事公證向以經濟公證為主方向的轉變,經濟公證工作開始全面有序地發展。改革開放之初,公證為農村的聯產承包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證,消除了農民的思想顧慮,保證了合同的履行和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落實。在城市,承包租賃、招標、坤賣、兼併抵押、土地有償使用、中外合資、股份制等一系列新的經濟現象、新的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涌現,為經濟公證大顯身手創造了良機。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的確立和實施,要求更廣泛地運用經濟公證等法律手段來調整經濟活動。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公證在經濟生活中所起的積極作用,國家在有關經濟的法律、法規、規章中,也規定了許多應當公證的事項,各級政府也開始註意運用公證手段管理經濟,對經濟活動進行引導、監督和綜合調控。

  當前,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重點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發展房地產、金融、勞動、技術信息生產要素市場,將產生大量新的法律事物,亟待公證機關積極跟蹤服務,努力開拓公司房地產、金融、票據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公證業務。

經濟公證的作用[1]

  經濟公證作為直接為我國經濟生活服務的法律手段,得到廣泛運用,其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調整、規範當事人的行為,使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制止不法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嚴肅合同紀律,提高當事人認真履約的責任感。

  3.公證作為中介組織,可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務活動牽線搭橋,增進當事人之間的信任和瞭解,創造良好的交易基礎,保證交易安全。

  4.向決策機關提供信息反饋

  5.預防經濟糾紛,為經濟交往、經濟管理行政管理、經濟司法等活動提供可靠的法律證明文件。

經濟公證的主要內容[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司法部的有關規定,經濟公證業務主要包括:

  1.公證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的法律行為。主要是指公證各類經濟合同協議、經濟擔保、法人委托、資產評估、抵押、招標拍賣、票據拒絕等經濟法律行為。此類公證在整個經濟公證中占有較大比重,學理上一般做以下劃分:

  (1)經濟合同類公證。具體有:經濟合同公證、國營企業承包翠營責任制合同公證、國營企業產權轉讓合同公證、合營企業股權轉讓協議公證、聯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公證、購銷合同公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公證等。

  (2)金融類公證。具體有:抵押貸款公證、融資租賃公證、股票事項公證、其他票據事項公證等。(3)房地產類公證。具體有:房地產合同公證、房產預售公證、房產轉讓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租賃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公證、合作建房公證、房產委托公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公證等。

  2.公證具有經濟內容的有關法律的文書。如公證公司章程、法人資格證書、商標資格證書、專利證書等。

  3.公證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公證法人資信、法定代表人身份、意外事件、法人經歷、納稅情況、海損事實等。

  4.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5.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和提存公證

  6.提供經濟法律咨詢,代寫經濟法律文書,參與經濟談判,擔任公證顧問等綜合性、服務性的經濟公證業務。

  7.辦理涉外經濟公證業務。

經濟公證的程式[2]

  公證機構證明經濟事項必須嚴格依法定的程式進行,才能提高經濟公證的質量與效率,確保經濟公證的效力與權威性。公證機構進行經濟公證時所遵循的步驟、方式與方法,稱為經濟公證的程式。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程式規則》(以下簡稱《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經濟公證的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特別程式兩類。一般程式是辦理普通經濟事項應當遵循的一般步驟、方式與方法;特別程式是辦理特定經濟事項(主要是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公證以及提存公證、公證後的調解)應當遵循的特定的步驟、方式與方法。

  辦理經濟公證事項一般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出證三個階段,這也是經濟公證的一般程式。

  (1)申請與受理

  經濟公證申請就是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經濟公證的要求。無論是自願公證還是必須公證的經濟事項,都必須由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申請,經濟公證程式才會啟動。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辦理經濟公證的申請是開始經濟公證的必經程式。

  受理則是公證機構通過對當事人的經濟公證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決定予以接受並開始辦理。受理是公證機構的職權行為,是公證機構對當事人的經濟公證申請作出的積極的、肯定的回應,在經濟公證程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申請沒有受理,經濟公證程式仍不可能啟動。

  (2)審查

  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經濟公證申請後,對所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相關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審查是在受理時的初步審查(形式審查)的基礎上對經濟公證事項的實質審查,是經濟公證程式中一項複雜的活動,直接關係到經濟公證的質量。它也是經濟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式,是公證機構出具經濟公證書的基礎。

  (3)出證

  對於當事人申請公證的經濟事項,經審查核實後,公證機構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辦證條件,由公證員出具公證書的活動稱為出證。出證是公證程式的最後環節和結果,又是對前段受理、審查活動的確認和歸納。

經濟公證特別程式[3]

  (一)招標投標、開獎、拍賣等事項公證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兩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詞,併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詞之日起生效。

  (二)證據保全公證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兩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四)調解

  經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並申請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辦理公證;調解不成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就該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經濟公證爭議處理[3]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0年。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公證機構收到複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複查。複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公證機構進行複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①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②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③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④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⑤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複查,作出複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出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複查處理決定後10日內完成。複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後的公證書,應當存人原公證案卷。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間或者當事人與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的內容有爭議的,公證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公證的效力[3]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濟公證實例[3]

  實例一

  【事件】某縣人民法院於2000年5月20日對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間的加工承攬合同進行了審理,認定合同有效,甲公司勝訴。雙方當事人服判。2000年8月上級法院在檢查工作中,發現該合同標的為國家限制性物資,甲乙兩公司不具有相應的資格,合同應為無效合同。於是指定某縣人民法院再審。

  【分析】《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髮現本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地方各級法院的生效裁判,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本案例中,合同標的為國家限制性物資,甲乙兩公司不具有相應的資格,該合同因主體資格不合法而無效,故屬於錯案,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是正確的。

  實例二

  【事件】甲公司因乙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將乙公司訴至某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後,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案情簡單,應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於是指定人民陪審員劉某獨任審理。在劉某的調解下,甲、乙兩公司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書送達後,乙方反悔,於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本案例中存在著明顯的程式問題:①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而不是由人民陪審員獨任審理,所以劉某獨任審理是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②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反悔,不能通過上訴程式解決,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自願原則的,可以申請再審。③上一級人民法院不應受理,更不應該作出判決。

  實例三

  【事件】2006年10月15日,來自黑龍江海林市的張某、劉某與河南省新鄉市的某科技開發公司簽訂了電器元器件加工合同。合同簽訂後,張某和劉某仍是擔心,於是找到某公證處咨詢。公證處工作人員在對他們的合同分析之後,發現如下問題:①合同文本是由科技開發公司提供的,張某、劉某隻是在上面簽字而已。②科技開發公司口頭許諾的有利條件在合同上沒有體現。③張某、劉某一旦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經過公證處調查,發現科技開發公司沒有生產經營條件,沒有營業執照,在工商局根本沒有註冊。在公證處的幫助下,張某、劉某與科技開發公司解除了合同,要回了巨款。

  【分析】公證處對經濟合同的審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①合同的真實性,即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何,有無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形。②合同的合法性,即合同的主體資格、內容和標的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本案例中,張某、劉某與某科技開發公司的合同存在如下問題:①該合同顯失公平,合同文本由某科技開發公司提供,張、劉沒有與對方進行協商的自由,合同內容對張、劉明顯不利。②經公證處調查,某科技開發公司是三無公司(沒有註冊、沒有生產經營條件、沒有營業執照),是一個皮包公司。經過公證處的審查和幫助,解除了合同,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處的做法是正確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張雲柱著.現代公證法學.新華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
  2. 譚秋桂主編.經濟活動中怎樣辦理公證.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3. 3.0 3.1 3.2 3.3 馬立源,薛兵旺主編.實用經濟法.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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