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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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產權人將個人所有的財產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增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 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複印件);
2. 贈與書;
4. 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贈與書的主要內容:
1.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係;
3. 贈與的理由;
4. 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座落地點;
5. 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 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1. 贈與人為公民的,贈與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 贈與標的物為共同財產或夫妻共有應共同辦理。
3. 贈與標的物應產權清楚、無爭議、無抵押、留置、擔保等情況。
4. 贈與行為應是將個人財產無償贈與他人的行為,不能有故意規避法律的行為。
1、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必須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如果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屬於贈與人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有的財產,贈與人應當與配偶(或者其他人)共同簽訂贈與合同並共同申辦公證或者取得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2、簽訂贈與合同必須是出於自願,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因為惡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詐、脅迫等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真實,則可能導致贈與合同無效,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3、不得以簽訂贈與合同的方式逃避稅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否則,因此所導致損失及後果由申請人自己承擔。公證處可以撤銷公證書。
4、如果贈與人的真實意思是將所贈與的房屋僅贈與給受贈人個人所有,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贈與人應當明確地將“所贈與的房屋僅作為受贈人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意思表示寫入贈與合同。
5、贈與合同公證書收到後,需要辦理登記過戶手續的要馬上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如贈與物為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需要到相關部門去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不及時接受贈與物,不及時去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一旦出現預料不到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
6、如將房產贈與未成年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贈與後,監護人除非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處分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