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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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應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徵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由此可以定義出,稅務行政賠償應是指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稅收徵管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稅務機關具體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必需同時具備以下五個必要條件:
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徵管職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中國的國家賠償範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而在行政賠償中,由於侵權主體和賠償義務機關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種類,稅務行政賠償就是其中的一種。
必須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徵管職權的行為。所謂行使稅收徵管職權的行為,就是指在行使稅收徵管職權時,實施的一切活動,這裡的“時’並非指時間;更不能解釋為上班時間行使稅收徵管職權國家負責,下班時間國家不負責,而是指關聯,即在客觀上上足以確認為與稅收徵管職權相關的行為。
必須是行使稅收徵管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根據中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中國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因而它不同於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民法上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而國家賠償法上的違法原則並不過問行為人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而是以法律、法規作為標準來衡量行為。如果該行為違反法律、法規。那就是違法,造成損害的,國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反之,雖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卻是“歪打正著”,以法律,法規衡量其行為,客觀上並未違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那就不是違法,就不能導致國家的賠償責任。
必須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所謂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是指損害後果已經發生,之所以強調損害後果已經發生是因為稅務機關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並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的後果,如某縣稅務局未查明偷稅事實就決定對納稅人處以5000元的罰款,所有手續已經辦妥但沒有去實際執行,或者在未實際執行前被覆議機關覆議撤銷或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這種情況下就無所謂損害的發生;自然就不產生損害贈償問題,而只有在損害後果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國家才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必須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只有在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違法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同納稅人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稅務行政賠償責任才能構成。這個因果關係就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繫,即納稅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後果必然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作出的違反具體行政行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
發生稅務行政賠償畢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那麼稅務機關如何才能防止和減少違法行為以儘量避免稅務行政賠償的出現呢?筆者結合稅務執法實踐談幾點意見:
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級稅務機關的法制機構
這是加強依法治稅,把各項稅收徵管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保證,應在縣以上稅務機關中設立法制機構,並賦予其一定的職責和許可權,如審議和牽頭起草有關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特別是那些具有普通約束力涉及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組織和參與各項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和執行,負責稅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稅務行政覆議和應訴代理、稅務行政賭償、法制培訓、宣傳和咨詢等,為稅務機關的各項工作把好法律關,確保依法行政。
廣大稅務執法人員必須不斷學習,轉變觀念
首先要不斷學習。新稅制出台不久,有一個不斷充實和完善的過程,兼之中國的改革開放正處於不斷深化和擴大階段,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新法規、新政策層出不窮。因此,必須不斷加強學習,更新知識,只有這樣才能不斷適應工作需要,“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則斷然搞不好稅收執法工作的。其次要進一步轉變觀念。
規範執法行為
為了增強稅收執法的剛性,徵管法賦予了稅務機關許多執法許可權,但如何在稅收徵管工作的實踐中有效操作和運用,仍然值得研究。
建立和健全稅務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稅務機關是執法機關,手中掌握有一定的權力,依據法理,有權力就應有監督和制約,否則就會出現權力濫用,並引起稅務行政賠償。為此,各級稅務機關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的新觀念,把稅收執法監督檢查放在與稅收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要建立稅務行政賠償案件分析制度
對每起稅務行政賠償案件,結案後都要組織人員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總結教訓,找出問題所在,提出改進措施,吃一塹、長一智,不斷提高稅務執法水平和質量;
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
雖然稅務行政賠償的責任主體為國家,義務主體即賠償義務機關為稅務機關,但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4條第一款“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規定,為劃清賠償責任,增強各級稅務執法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督促其克盡職守,依法行政,除應當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外,還應當結合稅收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稅務行政賠償追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