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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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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務行政賠償範圍的含義

  稅務行政賠償範圍指的是國家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在行使稅務行政職權時侵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凈規定精神,國家對違法行使職權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損害和因受害人自己的行為導致的損害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免責情形不予賠償。可見,稅務行政賠償範圍指的是導致稅務行政賠償責任的原因行為的範圍,即國家對哪些事項承擔賠償責任,對哪些事項不承擔賠償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範圍的特殊問題[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精神,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對財產權的損害賠償以及稅務行政賠償免責事由。但是對一些行為,如抽象稅務行政行為等,國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該章沒有列舉排除事由,所以在實務中易產生爭議,為此有必要特別給予關註。

  1.抽象稅務行政行為。抽象稅務行政行為與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不同,它是指稅務機關不針對特定的事項和不特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制定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

  儘管我國沒有對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是否予以賠償給予明確規定,但是,抽象稅務行政行為往往是通過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實施的,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造成的損害與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並沒有實質的區別,所以也應當列入國家賠償的範圍。

  2.稅務行政自由裁量行為。稅務行政自由裁量行為指的是法律、法規對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幅度、方式的規定有選擇的範圍,稅務機關可以在法定幅度和範圍內進行斟酌、選擇而實施的行為。

  稅務行政自由裁量行為造成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損害包括兩種:一是因違法而引起的損害,如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這屬於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因不合理而引起的損害,如畸重畸輕等,這屬於一般不當,國家不予賠償。

  3.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管理行為。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管理行為包括公務員的獎懲、任免、培訓、考核;離退休;工資和休假等決定,是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的範疇,受特別權力關係規則的調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引起的爭議由稅務機關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凈解決。

  如果稅務機關對稅務人員的管理行為違法,侵犯了稅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並且造成損失,通過其他行政程式無法獲得救濟的,可以請求行政賠償

  4.稅務行政事實行為。稅務行政事實行為指的是稅務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作出的不直接決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行為。

  稅務行政事實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因為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是稅務機關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而事實行為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拘束力,所以不存在是否撤銷問題。但是事實行為侵權造成損害的,為恢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可以提起賠償請求。

  5.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在學理上稱為終局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對終局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並沒有將終局行為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外。也就是說,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導致合法權益損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

稅務行政賠償的免責範圍[1]

  稅務行政賠償的免責指的是國家對某些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也就是如果存在法定的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的事實和理由存在,則免除國家行政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五條規定精神,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

  (一)稅務人員實施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稅務人員在從事與稅收的管理征收有關的事務、實施職務行為時,他(她)屬於公務員,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國家,由此造成的損害,引起的行政賠償責任就屬於國家;當他(她)以自然人(公民)的身分作為,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行使的是公民權利或民事權利,其法律後果是民事責任,由自己承擔。

  (二)受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受害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己行為致使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自己的侵權,過錯責任在於其本身,後果應當由其自身承擔。根據“過失相抵”原則,儘管稅務機關具備侵權行為責任,但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過失或者過錯,包括主觀故意和過失,所以在實踐中往往把受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過錯與國家行政賠償責任進行抵消,在賠償損失時,減輕或者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因此採取概括式的兜底條款。就稅收征收、管理領域而言,大致包括有不可抗力和第三人過錯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且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於自然或者非自然的原因產生的使行為人——包括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無法抗拒的力量。不可抗力在行政法上也是當事人的免責事由

  需要註意的是,不可抗力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免責事由,但不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實施違法行為的正當理由。

  2.第三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指的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遭受的損害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因為第三人過錯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上的侵權行為主體是第三人,而不是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所以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曾金淵.稅務行政法學.安徽大學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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