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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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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指的是国家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在行使税务行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净规定精神,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不予赔偿。可见,税务行政赔偿范围指的是导致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范围的特殊问题[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对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以及税务行政赔偿免责事由。但是对一些行为,如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等,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该章没有列举排除事由,所以在实务中易产生争议,为此有必要特别给予关注。

  1.抽象税务行政行为。抽象税务行政行为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同,它是指税务机关不针对特定的事项和不特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制定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

  尽管我国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是否予以赔偿给予明确规定,但是,抽象税务行政行为往往是通过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实施的,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的损害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并没有实质的区别,所以也应当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2.税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税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指的是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幅度、方式的规定有选择的范围,税务机关可以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进行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为。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行为造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害包括两种:一是因违法而引起的损害,如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这属于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因不合理而引起的损害,如畸重畸轻等,这属于一般不当,国家不予赔偿。

  3.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管理行为。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管理行为包括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和休假等决定,是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范畴,受特别权力关系规则的调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引起的争议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净解决。

  如果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管理行为违法,侵犯了税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失,通过其他行政程序无法获得救济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4.税务行政事实行为。税务行政事实行为指的是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作出的不直接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

  税务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为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是税务机关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而事实行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拘束力,所以不存在是否撤销问题。但是事实行为侵权造成损害的,为恢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赔偿请求。

  5.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在学理上称为终局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对终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终局行为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导致合法权益损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

税务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1]

  税务行政赔偿的免责指的是国家对某些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也就是如果存在法定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存在,则免除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精神,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一)税务人员实施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税务人员在从事与税收的管理征收有关的事务、实施职务行为时,他(她)属于公务员,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国家,由此造成的损害,引起的行政赔偿责任就属于国家;当他(她)以自然人(公民)的身分作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行使的是公民权利或民事权利,其法律后果是民事责任,由自己承担。

  (二)受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受害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自己的侵权,过错责任在于其本身,后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尽管税务机关具备侵权行为责任,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所以在实践中往往把受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过错与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进行抵消,在赔偿损失时,减轻或者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一一列举,因此采取概括式的兜底条款。就税收征收、管理领域而言,大致包括有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错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于自然或者非自然的原因产生的使行为人——包括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法抗拒的力量。不可抗力在行政法上也是当事人的免责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免责事由,但不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2.第三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为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上的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所以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1.0 1.1 曾金渊.税务行政法学.安徽大学出版社,2006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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