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抽象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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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針對不是特定主體制定的、對其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反覆適用力的規範性文件的行為。
與具體行政行為相比,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有如下特征:
(1)行為所指向的對象是非特定的、具體的,即該行為對象既不是特定的人,也不是具體的事。
(2)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及於未來。即對今後發生的事,該行為也具有適用力和影響力。
(3)該行為可以反覆適用。即稅務機關可以不止一次地適用該文件。
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一樣,都是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抽象行政行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具體行政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落腳點;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抽象行政行為,還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可能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對這兩類行政行為都有必要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司法審查是對行政行為進行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方式,今後有必要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稅收行政覆議的範圍一般限於具體稅務行政行為,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部分稅務抽象行政行為也屬於稅收行政覆議的範圍。可予受理的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的範圍,其內容具體包括:
(1)稅收相對人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的覆議申請以其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覆議申請為前提條件。只有在稅收相對人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覆議時,才可以對作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稅務抽象行政行為一併提出覆議申請,不能單獨提出。
(2) 屬於覆議範圍的稅務抽象行政行為僅限於以下除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具體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但不包括國務院制定和頒佈的其他稅務規範性文件。
(3)對稅務抽象行政行為的覆議申請內容僅限於該行為是否合法,而不包括合理性的問題。另外,對於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審查程式及處理方式,《稅務行政覆議規則(試行)》第30條規定,受理覆議的稅務機關,對該規範性文件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