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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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针对不是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税务抽象行政行为有如下特征:
(1)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非特定的、具体的,即该行为对象既不是特定的人,也不是具体的事。
(2)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未来。即对今后发生的事,该行为也具有适用力和影响力。
(3)该行为可以反复适用。即税务机关可以不止一次地适用该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抽象行政行为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落脚点;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对这两类行政行为都有必要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司法审查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方式,今后有必要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收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般限于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部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也属于税收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予受理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其内容具体包括:
(1)税收相对人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以其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条件。只有在税收相对人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才可以对作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一并提出复议申请,不能单独提出。
(2) 属于复议范围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仅限于以下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括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其他税务规范性文件。
(3)对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内容仅限于该行为是否合法,而不包括合理性的问题。另外,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审查程序及处理方式,《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30条规定,受理复议的税务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