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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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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私募股權退出

  私募股權退出是指投資者通過將其投資企業股份轉讓或賣出,從而進行資本變現的過程。

私募股權退出的形式

  (1)IPO方式。

  通過IPO方式退出能使企業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2007年11月6日,阿裡巴巴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但該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上市門檻高,二是IPO所需時間長,三是面臨風險大。

  (2)股權轉讓退出方式。

  該方式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使風險資本退出,數據顯示,通過股權轉讓退出給私募股權基金帶來的收益約為3.5倍,僅次於IPO退出,且風險資金能夠很快從所投資的企業中退出,進入下一輪投資。股權轉讓的對象廣泛,可以是國內外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投資機構等。但該方式可能會遇到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層的反對,從而使程式複雜化。

  (3)內部收購方式。

  這包括管理層收購MBO)、員工收購企業收購三種不同的形式。內部收購方式是一種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協議中會設置回購條款,這其實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日後變現股權預留的退出渠道,當被投企業發展達不到預期目標時,為確保已投入資本的安全性而設置的退出方式。內部收購退出方式的手續相對比較簡單,成本也比較低,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

  (4)清算退出方式。

  這種方式是投資機構最想避免的一種,如果被投資企業連年出現資金的虧損,或者是投資機構認為這個企業不再具有發展潛力,他們只能通過這種方式確保自己的資金不會大量損失。這種方式的採用,意味著投資者的失敗,也可能會引起外界對相關機構的質疑。所以,這種方式是最壞的一種。

私募股權退出的障礙[1]

  1、公開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基本上選擇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礙。我國資本市場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風險企業實現IPO上市的機會很小且成本過高。同時我國的中小企業板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並不能完成我國證券市場多層次化建設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使命。以上情況導致大批企業繞道海外市場上市,但是這種退出渠道的費用持續增加並十分昂貴,作為承銷商投資銀行一般索取投資總額5%-10%的佣金,這為我國風險投資海外上市又設置了不小的障礙。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2、企業兼併與收購體系有待完善

  併購建立在股權流動的基礎上,需要有股票股權交易市場。而我國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允許上市流通的是社會公眾股而非法人股,多數中國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是通過非上市的股權轉讓實現的。這樣的退出方式會導致整個風險投資業的畸形發展,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正常發展。

  3、回購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

  對於回購方式來說,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很顯然,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除非減少其資本。這個法條很明顯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長期發展不利。

  4、交易狀況混亂

  目前我國產權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尚缺乏法律依據,轉讓交易上存在著重大障礙。並且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極度萎縮,交易混亂,缺乏監管。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國不現實,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

  清算或破產這一退出方式損失較大,經常是被迫的。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主要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對於其他類型企業不適應。但是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來實施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操作起來複雜,且時間較長成本較高。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並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破產清算退出的權益

消除私募股權退出的分析及建議[1]

  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對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起到一定製約作用,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沒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私募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對私募股權在我國的發展很不利,我國政府應儘快明確私募的法律地位。並且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以股份轉讓形式退出;新修訂的《破產法》也存在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破產清算時退出的漏洞;在併購、回購和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制定上,應該儘量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同時使政策帶有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傾向。這樣才能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併在實踐中不斷取得進步。

  我國的證券市場只有滬、深兩個主板市場,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雖然京、津、滬產權交易市場辦理一些企業的產權和股權轉讓業務,但無論從市場規模還是交易體制來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國性三板市場。單一的資本市場層次嚴重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使得我國資本市場和本土私募股權基金處於被動的地位。構建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構築融資平臺,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路,顯著提升私募股權基金髮展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景.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退出機制研究[J].商情,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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