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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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拍賣(Bankruptcy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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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拍賣的前提是破產。破產是指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有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並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程式制度。而破產拍賣實際上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變為金錢財產的一種變價方式,是反映將破產財產以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其財產的價格,並將其出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
(1)拍賣具有強制性。對於破產財產的拍賣與否,所有權人已不能掌握,它失去了對破產財產的處分權。所有人或經營人對拍賣物的價格也沒有決定權。對破產財產的拍賣,不受破產企業的影響,更不能由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直接進行,而受清算組的管理、支配。
(2)拍賣具有特殊性。這與一般的拍賣不同。破產財產的拍賣必須經過法定的手續和程式,進行公告,以公開方式確定出賣價格。拍賣公告應由人民法院在拍賣前公開,使利害關係人按照法定程式參加應買,並使公眾知曉。拍賣公告要載明拍賣物的種類、數量、質量等其他應說明的事項,還要載明拍賣原因、日期、場所、查閱有關拍賣物資料或看貨看樣的地點、時間,以及拍賣物價金交付的時間等。拍賣動產,應在動產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或委托拍賣市場進行拍賣。地進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拍賣,價證券交易市場進行。拍賣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一般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的有價證券交易市場進行。
(3)拍賣具有合理性。破產拍賣委托清算組單方面確定價格的變賣更具合理性。因為拍賣物的出賣價格是通過社會評估來加以確定,以便使更多的人來參加應買,使得破產財產的價格能得到合理的評價。
雖然我國破產法規定企業破產財產都可以拍賣,但是對企業的某些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未出售的產品、無形資產、成套設備等的拍賣要有所限制。
對固定資產的拍賣:一要註意,只有在企業破產時,才可將固定資產強制拍賣。二要註意,即使是允許破產時拍賣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拍賣的程式或應買人的範圍上也有限制。
(1)國有資產必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拍賣,(2)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拍賣形式出讓,須按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處理。
(3)船舶、汽車及其他機動車輛、房屋的拍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拍賣不能生效。
(4)法律規定的不能拍賣的自然資源等,不能進行拍賣。
(5)涉及文物的,在經國家文物管理部門鑒定批准後,才能拍賣。
(6)對一些主要的生產資料的拍賣,為了保證國家不喪失所有權,購買人必須限定一定範圍,如限定在國營企業範圍內。
(7)破產財產中的高、精、尖設備及應用設備和特殊設備要儘可能地出讓給同類企業或急需這些設備的國營企業。
對於有價證券的拍賣要註意有價證券從本質上說屬於流動資金的一部分,但又並不是金錢本身,只有經過一定的處理,才能進行破產分配。有價證券作為設定並證明某種財產權的憑證,包括支票、匯票、外匯、企業債券、國庫券和股票等。外匯、支票、匯票都可到中國銀行及其他銀行兌換,不需拍賣。企業債券能夠在銀行貼現的,可貼現;不能貼現,可折成資金參加分配。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進行拍賣。
對於成套設備的拍賣要註意的是,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6條規定:“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成套設備指由主機、輔機以及其他設備組合成的生產上的器械設備。成套設備雖然是各自獨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產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體配套使用,才能充分發揮它的最大價值。如果分散出售,既影響了指定人使用,又損害了拍賣物的效用的發揮和債務人的利益。但是,並不是說任何成套設備都要整體拍賣,如果分散後對成套設備影響不大或整體拍賣不出時,可以考慮主要沒備、輔機設備及其各種配套設備、附件等單獨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