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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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Bankruptcy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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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拍卖的前提是破产。破产是指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程序制度。而破产拍卖实际上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变为金钱财产的一种变价方式,是反映将破产财产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其财产的价格,并将其出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1)拍卖具有强制性。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否,所有权人已不能掌握,它失去了对破产财产的处分权。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拍卖物的价格也没有决定权。对破产财产的拍卖,不受破产企业的影响,更不能由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直接进行,而受清算组的管理、支配。
(2)拍卖具有特殊性。这与一般的拍卖不同。破产财产的拍卖必须经过法定的手续和程序,进行公告,以公开方式确定出卖价格。拍卖公告应由人民法院在拍卖前公开,使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应买,并使公众知晓。拍卖公告要载明拍卖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还要载明拍卖原因、日期、场所、查阅有关拍卖物资料或看货看样的地点、时间,以及拍卖物价金交付的时间等。拍卖动产,应在动产所在地、法院所在地,或委托拍卖市场进行拍卖。地进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拍卖,价证券交易市场进行。拍卖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一般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有价证券交易市场进行。
(3)拍卖具有合理性。破产拍卖委托清算组单方面确定价格的变卖更具合理性。因为拍卖物的出卖价格是通过社会评估来加以确定,以便使更多的人来参加应买,使得破产财产的价格能得到合理的评价。
虽然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财产都可以拍卖,但是对企业的某些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未出售的产品、无形资产、成套设备等的拍卖要有所限制。
对固定资产的拍卖:一要注意,只有在企业破产时,才可将固定资产强制拍卖。二要注意,即使是允许破产时拍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拍卖的程序或应买人的范围上也有限制。
(1)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拍卖,(2)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拍卖形式出让,须按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3)船舶、汽车及其他机动车辆、房屋的拍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拍卖不能生效。
(4)法律规定的不能拍卖的自然资源等,不能进行拍卖。
(5)涉及文物的,在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批准后,才能拍卖。
(6)对一些主要的生产资料的拍卖,为了保证国家不丧失所有权,购买人必须限定一定范围,如限定在国营企业范围内。
(7)破产财产中的高、精、尖设备及应用设备和特殊设备要尽可能地出让给同类企业或急需这些设备的国营企业。
对于有价证券的拍卖要注意有价证券从本质上说属于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但又并不是金钱本身,只有经过一定的处理,才能进行破产分配。有价证券作为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包括支票、汇票、外汇、企业债券、国库券和股票等。外汇、支票、汇票都可到中国银行及其他银行兑换,不需拍卖。企业债券能够在银行贴现的,可贴现;不能贴现,可折成资金参加分配。股票要在股票交易所进行拍卖。
对于成套设备的拍卖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6条规定:“破产财产中的成套设备,应当整体出售,不能整体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成套设备指由主机、辅机以及其他设备组合成的生产上的器械设备。成套设备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方式存在,但在生产中都是不可分割的,只有整体配套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它的最大价值。如果分散出售,既影响了指定人使用,又损害了拍卖物的效用的发挥和债务人的利益。但是,并不是说任何成套设备都要整体拍卖,如果分散后对成套设备影响不大或整体拍卖不出时,可以考虑主要没备、辅机设备及其各种配套设备、附件等单独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