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復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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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復墾是指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整治因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利用狀態的工作[1]。在開采礦山的過程中,破壞當地生態平衡, 是礦山環境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礦山復墾是現階段解決礦山環境及礦山經濟發展的主要途徑[2]。
礦山復墾的類型和工藝[3]
目前礦區土地復墾根據其用途可分為農業復墾、林業復墾、魚業復墾、自然保護復墾、水資源復墾和工業復墾等。其中農業復墾和林業復墾是最普遍的。在我國由於耕地面積有限,目前復墾的核心便是恢復耕地。而作為被破壞土地開發最可靠、最經濟的林業土地復墾雖已得到愈來愈廣泛的重視,但是其研究和應用仍局限於單一植被恢復為主,很少或基本未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無法滿足礦區生態系統恢復的要求。
從土地復墾的工藝來看,一般分為有覆土復墾工藝和無覆土復墾工藝兩種:
有覆土礦區土地復墾工藝:表土的採集、儲存和復用一岩石的排棄和回填一場地整備一鋪墊表土一耕作種植。採石場中土壤的粒度組成較大,大粒度礦石的比例較高而不適於植物生長;排土場及尾礦場的土壤質地大多有別於耕地土壤;土壤的理化性狀如粒度組成、孔隙狀況等不適於生長植物以及土壤中含有對植物生長有害的元素和化學物質而使土壤必須加以處理方可種植作物。
無覆土工藝:場地工程整備一種植。礦山排土場、尾礦場甚至風化較好的採石場,其表層土質與耕作土壤相近,無需進行錶面覆土即可種植,如表層土質與耕作土有較大的差別,如酸性或鹼性過高、粘粒含量偏低、某些化學物質的含量過低或過高、土壤肥力低等,可以選擇適宜的植物品種,在無覆土的情況下進行種植。
礦山復墾的技術[3]
復墾技術一般包含生物復墾和工程復墾兩大方面。
生物復墾技術的出發點是在新恢復的土地上選種適宜作物,形成景觀好、穩定性高和具有經濟價值的植被面。其核心內容主要包含於林業復墾中,即包括被破壞土地的生物適宜性評價、復墾土壤改良技術、人工林營造、促進生長技術、植物物種選擇技術和施肥、種子丸衣、菌根、吸水劑增產等復墾增產技術。
被破壞土地岩土的機械組成和理化性質是確定復墾類型的基礎,在確定了岩土的生物適宜性後才能合理、經濟地選擇復墾類型。岩土的生物適宜性一般分為適宜的、較適宜的和不適宜的3個基本類型。
為了改善岩土的理化性質,有效提高人工林的生產力以及防止土壤侵蝕、岩土風蝕、水蝕等,需對復墾土壤進行適當的改良。常用的復墾土壤改良技術包括復墾地的平整和客土、化學改良法、礦質肥料改良法和生物改良法等。
為在被破壞土地營造穩定、高生產力的人工林,必鬚根據當地的自然氣候條件、岩土的成份和性質,考慮樹種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貧瘠性、生長髮育速度和一定的土壤改良作用,有目的地選擇合適的喬灌木樹種,採取合適的造林、播種方式、適宜的造林密度和優化的樹種配置。
工程復墾技術是指工程復墾中,按照所在地區自然環境條件和復墾地利用方向的要求,對廢棄地採用矸石充填、粉煤灰充填、挖深墊淺等手段進行回填、堆壘和平整並採取必要的防洪、排澇及環境治理等措施。採場排土中有內排工藝技術和外排工藝技術,覆土時有機械覆土技術和水力復墾技術。
我國礦山復墾存在問題及對策[4]
1.土地復墾的配套法律與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涉及到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大多限於“三廢”污染與治理,而對礦山存在的其他環境問題關註不夠。我國現行的《土地復墾規定》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在《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煤炭法》等法律中都有土地復墾方面的規定 ,但上述法律法規對於礦山復墾僅有一個原則上的規定,缺乏相配套的操作性法規細則。
我國礦山復墾中的諸多問題,如,礦山復墾規劃的編製與實施、礦山復墾專項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係協調、礦山復墾項目的立項到項目工程財務的程式、礦山復墾中的監督和復墾後的驗收、各級政府部門在礦山復墾工作中的責任和權利劃分等 ,都需要通過法律來進行規範。只有這樣,才能保障礦山復墾落到實處。
礦山復墾投資具有數額巨大,回收期限長的特點,因此需要重金支持。但我國目前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沒有考慮環境成本。如果沒有政府的有效干預,僅僅通過自由競爭,市場形成的資源類產品價格,一般會低於資源持續利用的長期成本價格。採礦權人不會主動去保護資源及補償環境。目前採礦的出廠價格,只能反映短期的、資源掠奪性的開采成本,這種價格不是資源類產品供給的可持續價格。因此,要想達到資源開發的合理均衡,就應在礦產品價格中加入環境成本,改革資源類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但依照目前的狀況,礦區沒有這項成本開支的規定。
3.礦山復墾資金難落實,投入少
礦山復墾需要大量的資金。在礦山復墾實踐中,資金往往不能得到落實 。在《土地復墾規定》頒佈以前,礦山開采破壞了大量土地,但是當時採礦完全是按國家計劃生產和銷售,並將全部利稅上繳國家,在成本核算中並沒有把礦山復墾所需資金考慮在內,所以,要求企業用現在的錢還幾十年的舊賬是難以實現的。如果單從國家財政撥出一筆資金進行礦山復墾,國家承擔不起。而現在要從企業收取復墾資金,由於缺少政策上的支持以及企業的復墾意識不高等原因,也很難以實施。由此可見,資金缺乏嚴重製約了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 .
4.缺少對礦山復墾工作的有效監督
因受國土管理中重點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影響,復墾管理工作往往被忽視。同時,復墾管理機構也不健全,配備人員少,力量不足,有關部門之間協調合作不夠,這嚴重影響了礦山復墾工作的依法行政。另外,開展礦山復墾工作,有大量的技術性事務需要一定的組織機構去完成。如,對礦山的現狀及礦山復墾工程量的評估、礦山復墾規劃與設計、礦山復墾工程的組織實施以及礦山復墾後驗收等,應該由礦山復墾中介服務組織完成,但我國各地缺少這樣的工作機構。科研機構僅在復墾理論和復墾的生物實驗上作了較多的工作,而復墾行政主管部門既無人員也沒有精力進行繁瑣的事務性工作,從而極大地影響了礦山復墾工作的開展。
1.完善礦山復墾的相關法律和法規
政策和法規是做好我國礦山復墾工作的法律保障,因而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規制度才能促進礦山復墾工作。為此,我國應儘快制定和頒佈與《土地復墾規定》相配套的土地復墾特別是礦山復墾的操作法規細則。對礦山復墾工作的全過程以及復墾後的各環節進行動態跟蹤,保證復墾質量和復墾工作科學、有序地進行。新的法規要特別強調礦山復墾是企業應盡的責任,是對社會做出維護生態平衡的承諾,而不僅僅是義務,切實施行“誰破壞,誰復墾”的政策。對於已無法找到原礦主的廢棄礦山等的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欠帳,可以通過建立“廢棄及老礦山環境治理基金”來加以解決,並輔以市場化手段。通過國家制定相關稅收、財政補貼、土地使用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社會法人或自然人,按照“誰復墾、誰受益、誰使用”的原則,進行產業化經營。
2.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
對於將來的礦產資源開發,應當加入環境成本,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這樣就可以使礦山復墾費用成為礦產品價格構成的一部分。在一些發達國家,將礦山復墾費用計入礦區生產成本,以減輕企業負擔和保證復墾的正常資金來源。我國可以在稅收方面協調實現,比如,加徵礦山復墾費,這樣就可以使礦產品的價格由企業開采成本和礦山復墾費等其他稅費共同構成,而礦山復墾費應統一上繳國家,由專門的管理機構統一支配,專款專用。
3.實行礦山復墾保證金制度,落實礦山復墾資金
我國應在礦產資源法的修訂中加入礦山復墾執行保證金制度。當前實行這一制度的國家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馬來群島和印度尼西亞等國家。所謂復墾執行保證金制度是指企業在得到採礦許可證前,必須以一定數量的資金、資產作為復墾執行保證金,存放在專門管理機構,以確保礦區復墾工程的完成。這項制度實際上是動用經濟管理手段,強制採礦權人必需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因此,我國也可借鑒國外經驗,實行礦山復墾保證金制度。採礦權人要按政府規定的數量和時間提交保證金。如果採礦權人按規定履行了礦山土地恢復義務,政府將退還該保證金以及利息,否則政府可以動用這筆資金進行礦山土地恢復。針對當前礦山為弱勢產業,普遍存在社會負擔重、環境治理費用多等問題,國家應先解決價格形成機制中存在的問題,以促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實施。
4.加強礦山開采環境影響與治理的監管
隨著利用外資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步伐的加快,外資進入我國礦業的步伐也在加快。對此,建議有關部門將礦業公司的環境治理方案列人審核重點,嚴格審查國內及國外礦業公司的環境治理方案,決不允許對環境不負責任的礦業公司在礦業風險投資中中標。另外,還應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管理體系,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都要明確制定礦山生態環境治理監督管理的內容、制度和方法,對礦山生態環境的治理進行定期檢查。礦山復墾在沒有成為礦山公司的自覺行為之前,要強制執行。對不履行礦山復墾責任或不按期完成復墾任務的行為應視為違法行為,責任人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