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績效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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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績效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系統以及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環境問題和環境責任進行監督和評價,以實現對受托責任履行過程進行控制的一種活動。具體來說,環境績效審計以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為標準,審查、分析各單位的經濟環境活動,考查各項活動對環境績效產生怎樣的效果.發表意見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促進被審計單位更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環境績效責任,提高環境管理績效。[1]
環境績效審計的特征[2]
(一)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受托責任的需要
環境績效審計的本質與傳統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密切相關。傳統財務審計主要是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狀況的控制,對財務報表、財務數據是否遵循法律法規的合規性進行檢查、鑒證。績效審計的本質不僅是對受托經濟責任的控制,更是對受托經營責任和受托管理責任的監督,而環境績效審計是在績效審計基礎上,對日益惡化的環境進行管理和效果評價。
(二)環境績效審計是環境管理的新階段
1.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企業環境管理的有效工具。工業文明以來,人類對環境資源進行了大規模的開發和利用,尤其是企業為追逐利潤最大化,在創造極大物質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前所未有的環境災難,破壞著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如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雜訊污染、熱污染等等。隨著環保意識的提高,環保法規越來越嚴格,許多外部的環境成本逐漸轉化為企業內部成本,使企業的環境成本負擔逐步上升。為了降低企業成本,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微觀效益和巨集觀效益的協調一致,企業可以通過定期開展環境計劃、檢測,協調內部環境控制措施、控制手續、控製程序和控制方法,對環境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評價,進而分析影響企業效益和效率的環境因素,健全環境管理控制系統,提高環境管理質量,促使企業合理的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履行企業的社會責任。
2.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是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可持續發展是企業追求的長遠目標,為此,企業在從事生產、經營、市場開拓、技術革新、產品開發等活動過程中都必須重視自身的環境形象和環境業績,避免因某一項環境決策的失誤,給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威脅。另外,企業重視環境治理和保護,既造福社會又能使企業內部和外部環境得到優化,保證企業經營的可持續性。因此,企業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是響應政府環保政策的舉措,更為重要的是企業長期發展的根本動因。
環境績效審計的要點[1]
(一)環境管理制度以及環保機構設置審計
隨著環境風險日益增大,為了切實履行環境責任,企事業單位除了制定科學合理的環境制度外。還需要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來落實和執行,環境績效審計就是對環境管理機構設置的合理性和工作效率以及制定環境政策的可行性進行監督與評價。具體來說。主要是對單位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人員的配備以及機構、人員的工作效率做出客觀獨立的評價,考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是否對影響績效的環境因素進行了合理的考慮。制定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其實施效果如何,找出潛在因素並提出建設性的審計意見。通過這種評價可以幫助企業科學設置環境管理機構、配備合適的人員,並幫助單位實現預定的環境績效。
(二)環保項目以及專項資金效益審計
1.資金分配使用的合理性與效率性審計。主要是對政府撥付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的監督。具體審查:是否及時將環保資金撥付給使用單位及部門,有無少撥、不撥或延遲撥付現象;撥付後使用單位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並對此後的環境效益進行評價,分析環保資金是否發揮應有作用.效率怎樣。
2.環保項目設置的有效性審計。首先.將實施該項目前後的情況進行對比分析,看實施後環境質量是否得到改善。其次,瞭解項目若分解在不同地區、階段實施,是否會更有效。
3.環境項目的效益性審計。主要比較實施某一環境項目的成本與效益。項目成本即為實施該項目的貨幣成本、人力成本等,效益則是指項目實施後在環境方面產生的效果。如排放污染物的減少量。環境污染造成損失的減少程度等。在審計過程中,若審計能力有限,應先審計是否實現既定效益,若未實現目標時,則審查其原因;如已達到既定效益,在審計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再審查成本是否合理。
(三)其他項目的環境績效審計
非環保專項項目也會對環境績效產生影響。此項審計就是審查非環保項目是否考慮到了環境因素,對於企業的環境績效產生怎樣的影響。這類項目中用於環境績效管理的資金是否合理.如何改善才能更有效地促進環境績效的提高。
環境績效審計存在的問題[3]
從環境績效審計發展歷程中我們看到, 國外的環境績效審計最初是從工業企業開始的, 而後逐漸進入到政府機構,是一個自下而上的過程。而我國的績效審計恰恰相反,首先是由政府審計推動,然後在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中得到應用。我國的環境績效審計現階段還僅僅停留在理論探索階段, 審計夾踐也仍停留在對某些環境項目的合規性審計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績效審計理論研究滯後。對環境績效審計的研究還未引起我國理論界的重視, 研究學者數量少,研究方法不系統,研究手段比較單一等;缺乏權威、科學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 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需要理論指導, 沒有規範的審計理論和可資借鑒的審計模式,必然加大審計工作的風險; 企業自身對環境績效審計常常採取消極被動的態度, 使環境績效審計較難推進。因此,儘快研究和完善一套適合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體系已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艱巨任務。
2.缺少法規支持。我國在法律法規上一直沒有具體明確審計機構在環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 沒有明確環境績效審計在整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中的地位以及實施審計的切入點, 致使審計部門在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時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持。由於環境績效審計的特殊性與複雜性,我國現有的一系列環境保護法律和資源保護法律都不能具體指導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3.缺乏基本的環境會計制度。我國現行的會計理論和制度,不能反映和監督資源損耗的環境成本, 即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環保信息的規定, 更沒有與環保相關經濟活動記錄、計量的具體標準。因此,審計要想從環境的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審計轉變,就必須建立健全環境會計制度, 為環境績效審計提供審計依據。
4.審計機關與環境保護部門權責不清。我國審計法雖然賦予審計機關審查環境管理的權力,但無權對環境管理的其他方面, 如環境法規制定、環保機構設置等進行審計,這就大大限制了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國家環保部門從事環保監管工作, 但涉及財務收支的監督, 則又由審計部門負責, 這樣當兩個部門的工作出現交叉時,容易導致審計部門與環境部門之間不必要的矛盾。
5.審計人員結構不合理。由於目前審計人員大多數精通財務會計知識,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工作所需要的環境管理、環境經濟評價等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相對欠缺,這種單一的人員結構不利於開展環境績效審計工作。為此, 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 即在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時充分利用外部專家,全面促進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多樣化。
環境績效審計的推廣策略[1]
(一)介紹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在國內開展試點
我國的環境審計理論與實踐起步較晚。特別是環境績效審計,因此必須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理論和操作技術,使環保法律法規與國際法律接軌,並逐步建立起環境審計的理論框架.使環境審計工作逐步規範化、制度化。同時,借鑒國外經驗可以減少環境管理環節的重覆勞動和盲目性,儘快提高我國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另外,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目的不是要企業被動接受檢查.而是督促企業主動進行環境績效管理。可以選擇一些環境管理制度相對完善的企業作為試點,將國際經驗與我國實際情況進行對比。找出適合我國的制度.使其他企業充分認識到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意義,主動接受環境績效審計。
(二)加強培訓,完善審計人員知識結構
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建設性審計,旨在分析評價影響環境績效的各種因素,幫助環境管理責任人提高環境管理績效,不但需要財務知識,更需要環境工程方面的知識。而現有的審計人員大部分為專業的財務人員。缺乏應有的環境工程知識,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準備不足。因此,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進行相關培訓是推進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方面,也需要企業制定長遠計劃。第一,在財經專業的課程設置中,增加環境科學、環境經濟學、環境會計學、環境審計等課程,使學生的知識結構更為合理,為將來走上工作崗位積累必要的知識,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第二,為已走上工作崗位的審計人員,特別是容易造成污染的企業的內部審計與會計人員,提供在職培訓,補充和更新其環境會計、環境審計知識以及環境工程的相關知識,使相關人員能夠滿足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要求。第三,組織審計人員經常參與環境審計工作的討論,加強環境績效審計人員間的交流。
(三)強化環境財務審計和合規性審計
環境績效審計以環境財務審計和環境合規性審計為基礎,是一種高層次的綜合性審計。只有在保證環境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環境管理活動合法性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探討環境管理的績效問題。如果環境財務信息不真實,環境管理時常違規,將很難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目前,在我國的環境管理中,環境信息弄虛作假甚至違法亂紀的現象不在少數,這說明我國環境信息的真實性和環境工作的規範性還需大力加強。
(四)鼓勵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與實證研究,提高各方環境意識
我國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還只處於萌芽階段,對於各種重要的理論問題都沒有相對統一的認識。因此有必要鼓勵各方面人員積極開展關於環境績效審計的理論研究工作,加強審計技術方法的研究和完善。多運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將理論研究與實證研究結合,相互促進。同時,應著力建設重視環保的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環境意識,使企業願意主動進行環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