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儲運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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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儲運保管合同可以分解成兩個部分,即儲運合同與保管合同,但因兩者關係密切往往有其一必有其二,故合併學習。
物資儲運保管合同的內容[1]
- (一)保管儲運的物資
這是合同的標的物,是保管儲運合同必須明確寫明的主要條款之一。交付運輸、保管的物資的名稱、規格、性質、數量等均應在合同中載明。需要包裝的物資應按國家標準或其它權威標準進行包裝。物資的特殊性能與儲運註意事項也當標明,如不能倒置、易腐、屬危險爆炸品等。
- (二)物資到達、接運方式
依照合同,承運人將托運人所托運物資運送至雙方約定的地點,例如,港口、火車站、車站等,承運人把物資交付於物資運單上傳明的收貨人,收貨人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貨物。
交付貨物時,承運人組織卸車或者發站由承運人組織裝車而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在向收貨人點交貨物、辦理交接收手續後,即算交付完畢;發站由托運人組織裝車,到站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在貨車交接地點交接完後即算交付完畢。
收貨人向承運人領取貨物時,必須提交領貨的憑證、個人身份證明併在發票上簽字蓋章。收貨人出示全部單證並繳付費用後,承運人應將貨物及其運單一併交給收貨人。
保管物資的情況下,當物資到達倉庫時,保管方應對入庫的物資進行驗收、驗查。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及時通知存貨方。
- (三)物資出庫和物資出庫方式
貨物保管期滿後,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把貨物完好地交還存貨人。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保管方應在保管期滿後,按規定時間與地點辦理托運發貨手續。保管方已告知貨物出庫或保管合同期滿,但由於存貨人原因不能如期出庫,由存貨方承擔違約責任。存貨方未及時提供包裝材料或沒有按規定期限變更貨物的運輸方式、到站、收貨人,存貨人負擔延期保管支付的費用。
- (四)物資保管條件保管方應提供與保管物資性質相應的保管條件。易燃、易爆、易滲漏、有毒等危險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貨物應在合同中寫明,並且存貨人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技術資料以便妥善保管。
- (五)物資保管質量要求
保管方除按合同規定的儲存條件與保管要求保管貨物外,不得損壞、不得使用、不得私自開包或開箱。
貨物在保存期間,因保管或操作不當而使包裝發生毀損,由保管方負責修複或按價賠償,致使貨物受損的,保管方應予賠償。
- (六)收費標準和貨款結算
物資儲運保管合同中支付價款的一方是托運人和存貨人。其構成分為兩大部分:(1)運雜費,包括運費、裝卸搬運費、捆綁苫蓋費、過磅檢驗費、碼頭費、養路費、港務費及物資在運輸途中的損耗和誤差費等。(2)倉儲費,包括物資保管過程中所開支的一切費用,物資保管維修費、轉庫搬運費、檢驗費、修理費、倉庫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費、倉庫財產的保險費、庫存物資損耗,還包括倉庫人員驗收貨物、過磅碼垛、記錄碼單、編碼標價、簽單等活動支付的進庫費與出庫費。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1988年頒佈的《銀行結算辦法》,合同當事人可從六種結算方式中選擇一種: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
- (七)履行合同的經濟責任
托運人不按規定支付運費,應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未按規定托運危險貨物造成事故時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於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人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錯交收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到貨地或將貨物交付約定的收貨人;如由於承運人過錯使貨物逾期運到,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如因超過到貨期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之責;運輸過程中因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與運雜費)賠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承運人不負賠償之責。
存貨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議定的品名、時間、數量入庫(多出或少於)應承擔違約責任;存貨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驗收資料或資料不全、不及時,所造成的驗收差錯和貽誤了索賠期,責任自負;包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合同規定從而引起貨物損壞、變質的,存貨方負責;對危險物、易腐、超限等物未在合同中註明或沒有提供必要的保管、運輸資料造成貨物毀損的,責任歸存貨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存貨方自負責任。保管方全部不能或部分不能依合同規定保管物資應承擔違約責任;未按規定的正常項目和方法驗收儲存的物資或驗收不准確而出現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保管方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超過驗收期限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保管方負責;未依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貨物而造成貨物的損壞、短少、污染、變質以至滅失的,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法定數額是違約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貨物的三個月的保管費或租金或三個月的勞務費。在違約金不能抵償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時,應另行賠償不足部分。
物資儲運保管合同的簽訂因素[1]
- (一)物資儲存保管條件
應選擇合法的儲存業經濟組織為保管人,考察保管人的倉儲能力與存貨人的儲存要求是否相適應。保管人應有專門的場地、貨架、機械設備、技術能力和專門的保管人員。
- (二)物資裝卸條件
哪一方負責貨物的裝卸,以何種方式裝卸,裝卸註意事項等均應明確規定在合同中。
- (三)物資運輸條件
物資運輸的具體方式、行程路線,是否有人押運等。
- (一)瞭解合同要求,安排儲存生產要素
生產要素包括土地、資本、勞力和管理、技術等因素。具體地講在物資的儲存及運輸企業的經營中,生產要素指物資存放的場所即倉庫、保管必需的各種設備、技術力量、倉庫管理人員、企業的組織領導層和運輸物資用的車隊或船隊等,所有這些都是物資流通的必備條件。物資儲運企業承攬業務,開展經營活動,其法律表現形式就是同客戶簽訂的各種合同及合同的履行。企業要根據每一合同的期限與具體內容,編製計劃。生產指揮人員根據計劃及時調配物力、人力,以確保合同的及時、完全的履行。(1)要有專人負責某一合同的履行工作,以一合同為單位組織的活動小組,其職責分明,目標明確,小組應在一定範圍有權抽調人力與運力等。(2)要有一個合同協調中心,協調各個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爭搶生產要素的問題,使各方能夠顧全大局,同時應統籌兼顧,完成企業的總目標。
(3)不得因一合同的糾紛影響另一合同的履行。例如,因為一合同內的一批物資延期保管(如對方違約)致使倉庫與設備不能及時騰空,但這不能成為阻礙下一批貨物進倉的理由,應設法騰空必要時可租賃他人倉庫,這樣做是為了避免新的合同糾紛。物資企業在可能時要設立專門科室或行動組負責合同糾紛的解決。
總之,要本著“及時、準確、安全、經濟”的原則確保合同的履行,企業的活動應以此為中心來安排。這是履行合同的一個重要方面。
- (二)合同執行的雙方協作
合同既是兩個以上當事人間協議,合同標的的實現就勢必依靠雙方的真誠合作,只有這樣才能完成訂立合同的目的,保障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物資的經濟的流轉。
合同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對方有違約或違法行為,乙方不得放任經濟損失的擴大或無視違法現象。無論從道義上講還是從法律理論上講,合作的行為、負責的態度都是經濟的。例如,在運輸保管合同中,托運人和存貨方應如實地寫明待運物資或待存物資的性質,不得隱瞞其屬性如物品的易腐、易爆等危險性。存貨方、托運人若不說明真實情況,發生事故或其他損失均得自負其責。其他如到貨後的及時通知領取、異議期限的規定等合同當事人在履約時都應十分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