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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运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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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的概述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可以分解成两个部分,即储运合同与保管合同,但因两者关系密切往往有其一必有其二,故合并学习。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的内容[1]

  (一)保管储运的物资

  这是合同的标的物,是保管储运合同必须明确写明的主要条款之一。交付运输、保管的物资的名称、规格、性质、数量等均应在合同中载明。需要包装的物资应按国家标准或其它权威标准进行包装。物资的特殊性能与储运注意事项也当标明,如不能倒置、易腐、属危险爆炸品等。

  (二)物资到达、接运方式

  依照合同,承运人将托运人所托运物资运送至双方约定的地点,例如,港口、火车站、车站等,承运人把物资交付于物资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收货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货物。

  交付货物时,承运人组织卸车或者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而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人点交货物、办理交接收手续后,即算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后即算交付完毕。

  收货人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时,必须提交领货的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并在发票上签字盖章。收货人出示全部单证并缴付费用后,承运人应将货物及其运单一并交给收货人。

  保管物资的情况下,当物资到达仓库时,保管方应对入库的物资进行验收、验查。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三)物资出库和物资出库方式

  货物保管期满后,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把货物完好地交还存货人。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保管方应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时间与地点办理托运发货手续。保管方已告知货物出库或保管合同期满,但由于存货人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由存货方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未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没有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收货人,存货人负担延期保管支付的费用。

  (四)物资保管条件保管方应提供与保管物资性质相应的保管条件。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应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存货人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以便妥善保管。
  (五)物资保管质量要求

  保管方除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与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外,不得损坏、不得使用、不得私自开包或开箱。

  货物在保存期间,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发生毁损,由保管方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致使货物受损的,保管方应予赔偿。

  (六)收费标准和货款结算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一方是托运人和存货人。其构成分为两大部分:(1)运杂费,包括运费、装卸搬运费、捆绑苫盖费、过磅检验费、码头费养路费、港务费及物资在运输途中的损耗和误差费等。(2)仓储费,包括物资保管过程中所开支的一切费用,物资保管维修费、转库搬运费、检验费、修理费、仓库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仓库财产的保险费、库存物资损耗,还包括仓库人员验收货物、过磅码垛、记录码单、编码标价、签单等活动支付的进库费与出库费。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合同当事人可从六种结算方式中选择一种: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

  (七)履行合同的经济责任

托运人不按规定支付运费,应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未按规定托运危险货物造成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到货地或将货物交付约定的收货人;如由于承运人过错使货物逾期运到,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如因超过到货期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之责;运输过程中因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与运杂费)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负赔偿之责。

  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库(多出或少于)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验收资料或资料不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和贻误了索赔期,责任自负;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从而引起货物损坏、变质的,存货方负责;对危险物、易腐、超限等物未在合同中注明或没有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资料造成货物毁损的,责任归存货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存货方自负责任。保管方全部不能或部分不能依合同规定保管物资应承担违约责任;未按规定的正常项目和方法验收储存的物资或验收不准确而出现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保管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保管方负责;未依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坏、短少、污染、变质以至灭失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金的法定数额是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三个月的保管费或租金或三个月的劳务费。在违约金不能抵偿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应另行赔偿不足部分。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的签订因素[1]

  (一)物资储存保管条件

  应选择合法的储存业经济组织为保管人,考察保管人的仓储能力与存货人的储存要求是否相适应。保管人应有专门的场地、货架、机械设备、技术能力和专门的保管人员。

  (二)物资装卸条件

  哪一方负责货物的装卸,以何种方式装卸,装卸注意事项等均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

  (三)物资运输条件

  物资运输的具体方式、行程路线,是否有人押运等。

物资储运保管合同的履行

  (一)了解合同要求,安排储存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包括土地、资本、劳力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具体地讲在物资的储存及运输企业的经营中,生产要素指物资存放的场所即仓库、保管必需的各种设备、技术力量、仓库管理人员、企业的组织领导层和运输物资用的车队或船队等,所有这些都是物资流通的必备条件。物资储运企业承揽业务,开展经营活动,其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同客户签订的各种合同及合同的履行。企业要根据每一合同的期限与具体内容,编制计划。生产指挥人员根据计划及时调配物力、人力,以确保合同的及时、完全的履行。(1)要有专人负责某一合同的履行工作,以一合同为单位组织的活动小组,其职责分明,目标明确,小组应在一定范围有权抽调人力与运力等。(2)要有一个合同协调中心,协调各个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抢生产要素的问题,使各方能够顾全大局,同时应统筹兼顾,完成企业的总目标。

  (3)不得因一合同的纠纷影响另一合同的履行。例如,因为一合同内的一批物资延期保管(如对方违约)致使仓库与设备不能及时腾空,但这不能成为阻碍下一批货物进仓的理由,应设法腾空必要时可租赁他人仓库,这样做是为了避免新的合同纠纷物资企业在可能时要设立专门科室或行动组负责合同纠纷的解决。

  总之,要本着“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活动应以此为中心来安排。这是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合同执行的双方协作

  合同既是两个以上当事人间协议,合同标的的实现就势必依靠双方的真诚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完成订立合同的目的,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物资的经济的流转。

  合同双方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对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乙方不得放任经济损失的扩大或无视违法现象。无论从道义上讲还是从法律理论上讲,合作的行为、负责的态度都是经济的。例如,在运输保管合同中,托运人和存货方应如实地写明待运物资或待存物资的性质,不得隐瞒其属性如物品的易腐、易爆等危险性。存货方、托运人若不说明真实情况,发生事故或其他损失均得自负其责。其他如到货后的及时通知领取、异议期限的规定等合同当事人在履约时都应十分注重。

参考文献

  1. 1.0 1.1 国内贸易部人事司 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物资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M].经济管理出版社,ISBN:7-80118-017-8.1993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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