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可持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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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可持續經營是指通過現實和潛在森林生態系統的科學管理、合理經營,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康與活力,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生態過程,以此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森林產品及其環境服務功能的需求,保障和促進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森林可持續經營是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的最有效和最基本途徑,建立可持續發展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是自然要求,也是必然趨勢。森林可持續經營是如何經營有形的森林資源,特別是指林木和林地資源的經營管理。
1992年環發大會通過的《關於森林問題的原則聲明》文件中,把森林可持續經營定義為:“可持續森林經營意味著對森林、林地的經營和利用時,以某種方式,一定的速度,在現在和將來保持生物多樣性、生產力、更新能力、活力,實現自我恢復的能力,在地區、國家和全球水平上保持森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功能,同時又不損害其它生態系統”。但從森林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相互依賴關係來看,目前比較一致的觀點可歸納為[10-12]:森林可持續經營是指通過現實和潛在森林生態系統的科學管理、合理經營、維持森林生態系統的健康和活力,維護生物多樣性及其生態過程,以此來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森林產品及其環境服務功能的需求,保障和促進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的持續協調發展。
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基本單位區域(Regional)——具有相對完整的 生態和地理要素的單元,在人類經濟社會發展中逐漸形成,某一區域以某種生態資源利用為主,有特殊的生態經濟問題,與相鄰區域有明顯差異。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基本單位區域(Regional)——具有相對完整的生態和地理要素的單元,在人類經濟社會發展中逐漸形成,某一區域以某種生態資源利用為主,有特殊的生態經濟問題,與相鄰區域有明顯差異。森林可持續經營的評價標準和指標應具備的條件:真實性、明確性、可度量性、方便性、系統性、靈活。
國外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特點[1]
- 政策保障到位
完備的法律法規、具體可行的政策舉措是國外林業經營的一大特點。根據國外經驗,為保護森林資源的多功能開發,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國家有必要 通過具體的法律法規對森林經營者及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進行約束,對林地用途、森林採伐等進行監督。
- 政策目標多樣
國外森林經營政策不僅考慮到森林保護問題,還考慮到森林經營者的利益訴求。其政策目標呈現多元化的趨勢,包括生物多樣性、涵養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增加就業、提高林業產值等,真正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三者的融合。
- 政策組合完備
政策目標的多樣性要求森林經營者既要獲取利潤又要保護森林生態,而單一的政策手段難以實現。國外較為成熟的做法是多個政策手段並用,如資金補貼與稅收優惠相結合、貸款基金與森林保險相結合、宣傳教育與嚴厲處罰相結合,進而共同發揮作用。
- 政策創新積極
除了傳統的以政府主導的林業政策外,國外非常註重市場的作用,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創新林業政策。通過政府參與創造公正公平的市場環境,同時引進林業保險制度、林業造林貸款等,讓森林經營者通過市場機制能獲得更多的收益。
- ↑ 張天陽,劉凡.國外森林可持續經營政策的實踐與啟示[J].《宿州學院學報》.2014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