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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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是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新三板掛牌。
三板掛牌的公司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即老三板,2001年6月12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服務業務試點辦法》,代辦股份轉讓工作正式啟動,2002年7月16日第一家股份轉讓公司掛牌。為解決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問題,2002年8月29日起退市公司納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範圍。
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另一類公司是中關村科技園區高科技公司,其股票轉讓主要採取協商配對的方式進行成交,即新三板。新三板針對的是在創立初期、有一定產品、有一定模式、處於發展初期的股份制公司。2006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中關村代辦系統股份報價轉讓試點正式啟動,其主要目的是探索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中場外市場的建設模式,探索利用資本市場支持高新技術等創新型企業的具體途徑。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在新三板掛牌,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於高新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明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範經營;
4、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1、確定主辦券商及其他中介機構,簽訂協議
2、各中介機構初步盡職調查,確定改製方案
4、律師協助企業準備公司章程、發起人協議等文件,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
5、召開創立大會,發起設立股份公司
6、工商登記變更手續
1、會計師出具兩年一期審計報告
2、律師完成法律盡職調查,出具法律意見書
3、主辦券商組成項目組進行全面盡職調查,製作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公開轉讓說明書等申報材料
1、公司內核小組進行審核,出具內核意見
2、項目組根據內核意見,修改和補充備案文件
3、出具推薦報告
1、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送掛牌申請材料
2、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對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反饋意見
3、主辦券商組織企業及其他中介機構進行補充核查,回覆反饋意見
4、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審查通過(掛牌)
5、報證監會核准(公開轉讓)
6、申請股份簡稱及代碼,股份初始登記,掛牌
審批時間短、掛牌程式便捷是新三板掛牌轉讓的優勢,其中,企業申請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的審批時間為5日;推薦主辦券商向協會報送推薦掛牌備案文件,協會對推薦掛牌備案文件無異議的,出具備案確認函的時間為五十個工作日內。除此之外,企業申請新三板掛牌轉讓的時間周期還依賴於企業確定相關中介機構、相關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以及獲得協會確認函後的後續事宜安排。
1、對企業的財務要求較底:企業設立滿兩年;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2、該系統融資成本低:掛牌上市之後,企業的每股股份將獲得一個市場公允的價格,可以採取股權抵押、發行債券、定向增發股票等這些低成本的方式融資。
3、該系統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轉讓平臺,有利於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4、使股東資產證券化,企業價值增值化,可以完善企業的資本結構,最重要的是:提高企業的融資能力和自身抗風險的能力,增強企業的發展後勁。
5、有利於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範企業運作、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6、有利於建立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8、有利於企業吸收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進行資本併購與重組等資本運作。
9、可以促進試點企業儘快達到中小企業板和主板上市公司的要求,企業達到主板上市條件的可優先轉至主板上市向公眾發行股票融資。
新三板可能帶來巨大財富,但也可能讓投資者面臨風險:面對新三板上市評估,新三板擴容可能帶來的風險。在評估前的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大多屬於較優質的企業,投資風險相對較小。而在評估後的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質量參差不齊,投資風險較大;我國僅規定新三板掛牌公司可參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標準來進行評估,自願進行更為充分的信息披露。亦即,我國對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評估要求限制小,彈性大,投資風險更大。
2016年新三板掛牌準入負面清單出爐,2016年9月9日,全國股轉系統發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業務問答——關於掛牌條件適用若幹問題的解答(二)》,就掛牌準入涉及的負面清單管理等問題作出明確解釋。其中,出現4類情形的擬掛牌企業將確定不符合掛牌準入要求。
全國股轉系統根據業務規則及標準指引,結合市場定位、發展現狀和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對掛牌準入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規定存在負面清單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掛牌準入要求。並且負面清單將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定期評估修訂。
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營業收入累計少於1000萬元,但因新產品研發或新服務培育原因而營業收入少於1000萬元,且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3000萬元的除外;
二是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累計營業收入低於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三是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最近兩年及一期連續虧損,但最近兩年營業收入連續增長,且年均複合增長率不低於50%的除外;
四是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營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後及過剩產能類產業。
實行掛牌準入負面清單管理主要出於以下考慮:
一是從行業、經營規模、盈利狀況等方面,對申請掛牌公司提出明確要求,對當前掛牌業務規則及標準指引進行細化,提高掛牌審查操作性和效率。
二是通過對科技創新類公司和非科技創新類公司施行差別化準入條件,在強化新三板市場服務創新型、創業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功能的同時,與掛牌後的分層管理協同,進一步明確新三板鼓勵創新創業的市場定位。
三是在掛牌準入中根據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對於主營業務中存在國家淘汰落後及過剩產能類產業予以明確限制,同時將科技創新類企業的劃分歸類標準與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相銜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