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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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預算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征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並專項用於支持特定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財政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編製政府性基金預算,對於提高政府預算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和透明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會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基金共43項。按收入來源劃分,向社會征收的基金31項,包括鐵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港口建設費、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其他收入來源的基金12項,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彩票公益金、政府住房基金等。按收入歸屬劃分,屬於中央收入的基金9項,屬於地方收入的基金20項,屬於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的基金14項。按支出用途劃分,用於公路、鐵路、民航、港口等建設的基金9項;用於水利建設的基金4項;用於城市維護建設的基金8項;用於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發展的基金7項;用於移民和社會保障的基金5項;用於生態環境建設的基金5項;用於其他方面的基金5項。
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管理原則是:“以收定支、專款專用、結餘結轉使用”。基金支出根據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製赤字預算。當年基金預算收入不足的,可使用以前年度結餘資金安排支出;當年基金預算收入超出預算支出的,結餘資金結轉下年繼續安排使用。各項基金按規定用途安排,不調劑使用。
(一)清理規範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並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製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彙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彙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體。在“中央部門預算編製管理系統”中開發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彙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臺。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節、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製、調整、執行和監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範性。
(六)編製下一年年基金預算。
一是控制基金規模。按照“正稅清費”原則,清理到期的基金項目,結合資源稅改革,研究用資源稅取代或吸收相關基金項目,依法從嚴審批設立新的基金項目,嚴格控制基金規模。
二是完善預算編製。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進一步細化各項基金預算的收支科目,增強預算的約束力;推動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基金預算支出項目庫,做好具體支出項目的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提高基金預算的準確性;加強對補助地方資金的預算監督,嚴格控制代編預算和預留待分配資金規模,提高基金預算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三是推進與其他預算的相互協調。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推動基金預算與公共財政預算間的相互協調;統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擴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規模;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將在公共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用於可再生能源的專項資金轉入基金預算,與向社會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合併,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