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港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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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務費(Harbour Dues on Vessels;Port Dues on Vessels),又稱“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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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務費是指船舶進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間,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點,按規定向港口管理機關交付的費用。船舶港務費屬於港口財政收入,用於維持港口航道暢通,以及船舶安全進出港口和停泊所需設備的有效狀態。在我國,由港口管理機關對船舶進港和出港各征收一次,按船舶凈噸計收。對於遇難船舶、非載運旅客或貨物的船舶,免徵此項費用。此外,進港船舶沒有卸貨或下客時,免徵進口港務費;出港船舶沒有裝貨或上客時,免徵出口港務費。但對進出港口的旅游船舶,仍征收港務費。[1]
船舶港務費的征收[2]
我國主要沿海港口的船舶港務費,按船舶的凈噸(拖輪按馬力)每進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分別征收船舶港務費。對於避難船舶、非運載旅客或貨物的船舶免徵船舶港務費;進港船舶沒有卸貨、下客行為,免徵進口船舶港務費;出港船舶沒有裝貨、上客行為,免徵出口船舶港務費。但是進出港口的旅游船舶照徵船舶港務費。進口或出口船舶的客、貨運費收入在船舶港務費兩倍以下,並且執有證明者,免徵船舶港務費。
國外一些港口船舶港務費征收辦法不一致,計費方式比較複雜。
1.德國
德國港口船舶港務費是以總噸和時間為計費基礎,船舶在港14天內,每100總噸征收29.3馬克;停靠時間超過14天以後,第15天至第21天內,按每100總噸加收船舶港務費,不來梅港加收29.4馬克/100總噸,漢堡港加收60.5馬克/100總噸。
2.荷蘭
荷蘭鹿特丹港船舶港務費是以船舶總噸和實際在港裝卸貨物噸為基礎計費。鹿特丹港1992年的費率本的船舶港務費的規定比較複雜,根據不同的船型有不同的計費方式。
(1)海船
海船的船舶港務費見表。
沿海船舶港務費費率表
船型 | 計費標準分類 | 費率 | |
---|---|---|---|
油船 | 卸原油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 170.5%以上 | 2.651荷蘭盾/總噸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 170.5%以下 | 1.116荷蘭盾/總噸+ 0.871荷蘭盾/裝卸貨物噸 | ||
裝原油 | 0.967荷蘭盾/總噸 | ||
不定期船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133%以上 | 1.572荷蘭盾/總噸 |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133% 以下 | 0.498荷蘭盾/總噸+ 0.807荷蘭盾/裝卸貨物噸 | ||
班輪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61% 以上 | 0.981荷蘭盾/總噸 | |
裝卸貨物噸為船舶總噸的61% 以下 | 0.493荷蘭盾/總噸+ 0.800荷蘭盾/裝卸貨物噸 | ||
集裝箱船 | 裝卸貨物噸(包括集裝箱自重) 為船舶總噸的61%以上 | 0.968荷蘭盾/總噸 ﹣0.129荷蘭盾/裝卸貨物噸 最低費率為0.246荷蘭 盾/總噸 | |
裝卸貨物噸(包括集裝箱自重) 為船舶總噸的61%以下 | 0.398為荷蘭盾/總噸+ 0.805荷蘭盾/裝卸貨物噸 |
資料來源:Port Tariffs 1992,Port of Rotterdam。
班輪的船舶港務費可以按照到港的頻率折扣計費,折扣率:雙周到港為10%,一周到港1~2次為25%,一周到港3~4次為30%,一周到港5次以上為35%。
(2)內河船舶
內河船舶、拖輪、囤船、起重船、挖泥船和其他浮動設施,使用市屬港灣、航道、碼頭、浮筒和其他港口設施時,船舶港務費見表。
內河船舶港務費費率表
船型 | 運輸船舶 | 客輪和拖輪 | 浮動設施 |
---|---|---|---|
單位 | 荷蘭盾/平方米 | 荷蘭盾/平方米 (水線面積) | 荷蘭盾/載重噸 (水線面積) |
7天 | 0.150 | 0.150 | |
14天 | 0.274 | 0.274 | |
每月 | 0.404 | ||
每季 | 1.516 | 1.516 | 1.012 |
每年 | 5.200 | 5.200 | 3.596 |
資料來源:Port Tariffs 1992,Port of Rotterdam。
比利時安特衛普港的船舶港務費,也是以船舶總噸和實際在港裝卸貨物噸為基礎計費。
3.法國
法國港口的船舶港務費是以船舶體積(總長×最大型寬×最大夏季吃水的平方米)為計費基礎。根據不同船型、航線類型(沿海航線、近洋航線、遠洋航線)和作業類型(裝船、卸船)查表得到船舶港務費費率,乘以船舶體積,計算船舶港務費。
4.葡萄牙
葡萄牙裡斯本港的船舶港務費是以船舶總噸和在港時間為計費基礎,一般貨船的港務費費率:第一天為T1/總噸(T1=15.90埃斯庫多),以後每天為0.135T1/總噸。
5.美國
美國港口的船舶港務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大西洋、太平洋沿岸主要港口(如紐約港、查爾斯頓港、洛杉磯港等),船舶港務費免收,根據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船舶征收不同費率的噸稅和燈塔費。對於中國的船舶征收費率為1.06美元/凈噸,其中常規噸稅0.06美元/凈噸,特殊噸稅0.05美元/凈噸,燈塔費0.06美元/凈噸。船舶在美國第一個港口征收噸稅和燈塔費後,同一航次掛靠其他美國港口時可以免徵。在一年內已征收5次噸稅和燈塔費的船舶,自第6次開始免征收。
(2)墨西哥灣主要港口(新奧爾良港、巴吞魯日港等),船舶進港要征收船舶港務費,停靠具體碼頭時,碼頭方還要征收一次港務費,都是按照船舶長度為計費單位。新奧爾良港對長度超過250英尺的船舶,港務局征收250美元,碼頭方征收150美元。此外還要征收上述1.06美元/凈噸的噸稅和燈塔費。
6.新加坡
新加坡港征收綜合船舶港務費,該費用包括船舶引航費和垃圾清理費。對有裝卸貨或上下客行為的船舶征收的費率如下:
T≤24小時 8.50新加坡元/100總噸
24<T≤48小時 9.00新加坡元/100總噸
48<T≤72小時 9.50新加坡元/100總噸
72<T≤96小時 10.00新加坡元/100總噸
96<T≤120小時 11.00新加坡元/100總噸
船舶可以按年費率計收港務費,不足75總噸的船舶為30新加坡元,超過75總噸的船舶為135新加坡元/100總噸。
船舶在港停靠超過120小時到240小時內,每24小時加收3新加坡元/100總噸;超過240小時後,每24小時加收4新加坡元/100總噸。
7.日本
日本主要港口的船舶港務費,有人港費和噸稅。
噸稅是對進出日本港口的外國船舶征收,所有對外開放港口執行統一的費率,現行的費率還是執行1964年頒佈的標準。由於港口基礎設施的投資基本上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因此噸稅的征收也是一分為二。
由中央政府制訂的噸稅:
(1)按航次征收,為16日元/凈噸;
(2)按年征收,為48日元/凈噸。
由地方政府制訂的特別噸稅:
(1)按航次征收,為20日元/凈噸;
(2)按年征收,為60日元/凈噸。
日本人港費費率是港口當局自己制訂的,原先各個港口的費率不一致,日本運輸省為了防止主要港口之間的價格競爭,自1985年起規定日本八大港口(東京、橫濱、大阪、神戶、名古屋、川崎、下關、北九州)採取統一的費率,即每次進港按2.7日元/總噸計費征收。
8.南韓
南韓港口的船舶港務費(包括燈塔稅),對進港船舶按113南韓元/總噸的費率計費征收。到港修理的船舶(無裝卸貨物的行為)和遇海損的船舶免徵港務費。
內河船舶是否不用交貨物港務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