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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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權(Technology Stock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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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權是指技術作價入股所擁有的股權和饋贈給核心技術人員並與技術成果、技術積累、技術崗位相聯繫的股權以及這些股權所獲得的轉贈股、送股。
技術股權的來源[1]
技術股權主要來源於以下六個方面:
1.初創公司時技術入股的股權
這部分股權是指在建立新公司時,根據《公司法》和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的規定,由技術作價出資入股在公司中占有的股權。這種股權是技術股權中最常見的和所占份額最大的股份。
2.擴股時原技術股權的轉增股和送股
指公司在進行股份轉贈和送股時,根據同股同權的原則,由原有技術股權獲得的轉贈股或送股。這部分股權是由原始技術股產生的,所以仍然應作為技術股權看待。
3.分紅回填技術股
分紅回填技術股有兩個來源,一是公司股東將所持有的股份按一定價格轉讓給技術核心人員,但轉讓款用這部分股份的分紅來支付;二是經公司股東會同意,技術人員在企業登記註冊或擴資時向企業其他股東借款入股,用這部分股份紅利沖抵借款。在分紅回填技術股中,
未沖抵借款的部分只有分紅權,已沖抵的部分擁有完整所有權的股份。設置分紅回填技術股的目的是對不擁有技術股權的那部分核心技術人員的一種獎勵或激勵。這種股份的獲得者在企業註冊或擴資登記時不實際出資,由其他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用現金、實物或技術作價
出資,以借款的形式給分紅回填股持有者入股。該股分紅後,首先用全部紅利回填原出資,即用紅利沖抵借款,原則上回填一部分,便擁有這部分股份的所有權,未回填的部分仍只有分紅權,而且分紅必須回填,全部回填完成後,才可按股份分取紅利並行使相應的權利。
4.擴股時贈予的技術股
在公司擴股時,由公司股東(主要是公司的大股東)出資,並把出資獲得的股份的一部分饋贈給核心技術人員所形成的股權。由於這部分股權饋贈的對象是核心技術人員,是對技術人員的知識和智慧的價值化,同時在股權饋贈時也會對技術人員提出一定的約束條件,因此這部分股權應作為技術股對待。
這類股權是指現有公司在進行增資擴股時,引進新的高新技術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價出資入股,從而在增資擴股後的新公司中形成的技術股權。
6.技術期權
期權是給予員工在未來確定的年份按照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股份)的權利。嚴格地講,期權又分為股票期權和股份期權,前者是對上市公司而言的,後者是專門指非上市公司的期權。固定的價格亦稱為“授予”價格、“約定”價格或“執行”價格。對上市公司而言,這種固定價格通常是以授予股票期權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值為基礎並根據各種情況做適當微調;對於非上市公司來說,固定價格通常是以授予股份期權時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價值為基礎並根據各種情況做適當調整。獲得公司期權的員工希望公司的股票或凈資產增值,這樣,通過執行期權,就能夠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公司的股票或股權,然後按照較高的價格出讓股票或股權,從而獲得收益。在設置期權的公司,通常對員工行使期權的時間加以規定,這被稱為“等待期”,“等待期”規定員工必須為公司連續工作一個最低的年限(在大多數情況下為 3-5 年),然後,在期權沒有被取消的情況下,員工才能依據期權計劃購買公司的股票或股權。在有些情況下,只有公司或者員工達到了一定的財務目標,期權才能執行(這類期權有時被稱為“業績期權”)。
技術期權是指經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專門為技術人員設立的期權。即賦予技術人員在未來確定的年份按照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股份)的權利。
與一般意義上的期權不同的是,技術期權專門授予公司的技術骨幹,而一般期權可授予公司各類員工;在行權條件上,技術期權將重點約定技術骨幹需達到的目標,這種目標與公司其他員工要達到的目標顯然會有所不同。
技術股權的劃分[1]
技術股權具有多種表現形式,可以劃分為多種類型,深入討論技術股權的表現形式和類型,對於針對公司不同的實際情況,設計出不同的激勵模式,將會大有裨益,能達到有的放矢和事半功倍的效果。
1.按股份是否上市劃分
從公司是否上市劃分,技術股權分為非上市公司的技術股權和上市公司上市流通的技術股票。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我國已經有可上市流通的技術股權(如隆平高科等),但暫時不能設置可上市流通的技術股票股權。同時,上市公司也包含一部分不能上市流通的技術股權,這部分技術股權可歸入非上市公司的技術股權討論。
2.按是否支付資金劃分
從獲得股權是否支付資金劃分,技術股權分為以技術作價投入獲得的技術股權、贈送的技術股權、分紅回填技術股、技術期權幾種類型。其中前兩種技術股權不需要支付資金;後兩種技術股權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但一般是帶有獎勵性質的。上面四種技術股權的基本含義和區別如下:以技術作價投入獲得的技術股權是指在公司創立之初或公司擴股時以技術作價出資入股而獲得的股份;贈送的技術股權是指在公司續存期內或擴股時由非技術股東出資獲得股權後饋贈給技術骨幹的股份,主要對象是公司創立之後進入公司的技術骨幹(因公司創立之初進入公司的技術骨幹一般都獲得了相應的技術股權,如果沒有獲得技術股權,則也包括公司創立之初進入公司的技術骨幹);分紅回填技術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以某一價格給與技術骨幹一定數量的股份額度,技術骨幹用該額度股份所分紅利逐年填補股本金直至填滿為止這種方式獲得的股份;技術期權是指給予技術骨幹在一定限制條件下在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行權價格獲得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技術骨幹必須滿足公司所規定的限制條件才擁有購買股份(即行權)的權利,取得行權權利後是否行權,由獲得期權的技術骨幹自行決定,若行權,一般都會有盈利空間甚至很大的盈利空間,否則期權的激勵強度將不明顯。
3.按獲取股權的時間劃分
從獲得股權的時間來看,技術股權分為現有股權、半未來股權和期權。現有股權主要包括以技術作價入股獲得的股權和公司已經饋贈給技術骨幹的股權;半未來股權主要指分紅回填技術股,因為分紅回填技術股必須通過一段時間完全回填完股本金後,才擁有完整的股權,在這段時間之前,擁有的權利是不完整和充分的;期權的含義如上所述,不再重覆。
4.按行使股份權益劃分
從股份行使股東權益劃分,技術股權分為完整權益股權和非完整權益股權兩類。完整權益技術股權主要包括公司成立和擴股時以技術作價出資獲得的股份、贈予的技術股、擴股時由原有技術股獲得的轉贈股及送股、回填過程已經結束的分紅回填技術股,已滿足行權條件的技術期權。非完整權益技術股權主要指回填過程尚未結束的分紅回填技術股,尚未到期(正處於等待期並未被取消)的技術期權。完整權益技術股權的所有者擁有該技術股的所有權益,即既擁有技術股的所有權,也擁有技術股的分紅權,可以轉讓、饋贈等。 在非完整權益技術股權中,分紅回填技術股在未回填滿之前,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分紅權也不可轉讓,人在股在,人走股易主,這種技術股的所有權和分紅權是分離的;在分紅回填滿之後,其權益與完整權益技術股權相同。技術期權在未行權之前,沒有分紅權和所有權,也不能轉讓或饋贈等;在行權之後,便擁有了期權所擁有的所有權益。
技術股權的特殊性[1]
技術股權在股權家族中是一類特殊的股權。在目前大多數研究股權的文獻中,都沒有對技術股權作專門的區分和分析,其研究對象實質上都是以非技術股權為主的,這恐怕是因為非技術股權在所有股份中占有大多數份額的緣故。但我們將會看到,在研究股權激勵時,情況就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在股權結構中占份額較大的以資金、資產投入獲得的股份,是幾乎不存在激勵問題的,而技術股權的分配和實施方案設計將在股權激勵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在激勵問題上,技術股權的操作空間和激勵效果應該說並不亞於非技術股權,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專門研究技術股權的激勵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鑒於此,作為研究技術股權的一個基礎性問題,有必要進一步專門討論技術股權的特殊性,以便進一步瞭解技術股權的內含和性質,為進一步實施技術股權激勵打下更加堅實的基礎。
歸納起來,技術股權與普通股相比有以下特殊性:
1. 獲得方式和持有人員不同
技術股權通常是以技術人員創造的技術商品作為對公司的投入獲得的股份或以饋贈(含有條件獎勵)的方式獲得的股份。
非技術股權可通過資金、資產投入和饋贈(含有條件獎勵)等途徑獲得。前已談到,以資金、資產投入方式獲得的股份基本不存在激勵問題。也就是說,研究股權激勵時,主要應研究技術股權的分配和饋贈(有條件獎勵)的股份的方案設計這兩部分。饋贈(有條件獎勵)的股份主要包括贈予股份、分紅回填股、股份期權等,贈予對象一般是公司經理層、技術骨幹、優秀員工等。
可以簡單地講,技術股權的持有者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現的技術人員或以一個法人單位代表的技術人員群體,而且主要是掌握核心技術的技術骨幹才有資格擁有技術股權。而非技術股權的持有者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企業法人;其中自然人又包括以資金、資產獲得股份的自 然人和通過有條件獎勵、饋贈方式獲得股份的自然人。
2. 發揮的作用和激勵對象不同
技術股權和技術期權的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的核心技術骨幹;通常希望通過這種激勵,最大限度地調動技術人員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通過該技術的運用創造出經濟效益,並促使技術人員不斷進行技術創新,不斷研製和開發出新產品。非技術股權的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
經理層和優秀員工,雖然也可能包括一部分技術骨幹,但一般以激勵公司核心經理層為主,目前的許多激勵措施和激勵方案也都是針對公司核心經理層設計的。所以,技術股權與非技術股權的激勵對象是不同的,發揮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技術股權激勵所發揮的作用主要在公司的技術層面,而非技術股權激勵發揮的作用主要在公司的核心經營層面。
3. 承擔風險不同
與以資金、資產投入獲得的股份相比,技術股權承擔的損失主要是兩部分,一是前期開 發該技術商品所支出的研製與開發費用;二是技術入股後將來獲取利益的機會損失。在這兩 者中,更主要的是將來獲取利益的機會損失。而以資金、資產投入獲得的股份所承擔的風險,雖然也包含著一部分機會損失,但更主要的是資金、資產方面實實在在的損失。有條件獎勵的股份(含期權)所承擔的風險,主要是將來獲得利益的機會損失(包括花費一定時間也是 機會損失),所以與技術股權承擔的風險也有明顯的不同。
4. 技術股權的轉讓有限制條款
由於設置和分配技術股權的最主要目的是為了穩定、激勵技術骨幹不斷完善現有技術、不斷開發更具市場競爭力的新產品。根據這一特點,絕大多數技術股權的持有者原則上都不能自由轉讓其股份,包括企業法人持有的技術股權和自然人持有的技術股權。但是,這絕不是說技術股權不能轉讓,技術股權的轉讓是一種限制性轉讓,即滿足一定限制性條件後,技術股權可以進行轉讓,這些限制性條件主要包括入股的技術要完全投入和移交到所在公司,公司(具體指沒有技術股權的公司其他人員)要能完全掌握該技術併發揮該技術的效益,技術持有者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定時限,完成一定盈利指標,技術股權轉讓後若技術人員離開公司要承諾不得從事與該技術有直接競爭的行業和工作等等。如果技術股權可以隨意轉讓,技術股權的設立就很難達到穩定、激勵技術骨幹的作用,這就違背了設立技術股權的初衷和目的。而以資金、資產投入獲得的股份是可以自由轉讓的,非技術人員通過饋贈方式獲得股份,在饋贈過程結束後,也是可以自由轉讓的。
技術股權的激勵與約束方案設計[2]
下麵從激勵和約束的角度,分3種主要形式討論技術股權的分配、激勵和約束問題。一些與激勵關係不大或激勵效果不十分明顯的技術股權,限於篇幅,不再一一詳細討論。
1.新建企業或擴股時自然人技術股權的分配、激勵與約束
在高技術公司設立之初,一般都有技術人股成分,也就是說,技術股權的設置是高技術公司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征。設置技術股權的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承認技術人員以前的勞動;二是穩定和激勵技術人員,更好地為公司努力工作。目前的普遍做法是一次性地將技術股權分配給出技術的自然人或代表技術人員群體的法人單位。從激勵的角度看,這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激勵技術人員的作用,但如果在技術股權的分配上進行更為詳細的設計,激勵的效果將更為明顯。
由於新建公司技術股權的擁有者(擴股時也一樣,以下不再專門提及)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由自然人直接作為新公司的股東擁有技術股權(一般是非職務成果),另一種是由法人單位作為新公司的股東擁有技術股權(一般是職務成果),因此需要對這兩種不同情況的股權分配和激勵措施分別加以討論。
作為分配給自然人的技術股權,一般在新公司創立之初便會全部分配給擁有該技術的自然人,要想從這些自然人手中拿出一部分技術股權不作分配一般是不現實的。因此,對這類自然人以技術作價人股的技術股權的激勵和約束,在理論研究上有相當的難度,極少有文獻涉及。經過x,-J設置技術股的目的和股權激勵方式的詳細研究,我們在激勵方面提出以下措施,以便更好地發揮技術股權的激勵作用。
(1)設置技術期權除了合資合同簽定的技術股權之外,其他股東(主要是控股股東,因為穩定和激勵技術骨幹對大股東更為重要)可考慮出資設置一定數量的技術期股(可考慮占技術股的20%~25%),技術骨幹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可獲贈這部分技術期股,這些條件主要包括技術骨幹在新公司工作一定時間、該技術達到了預期的效益,等等。
(2)技術股的所有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在簽定新公司合資合同時,把一部分技術股的所有權和分紅權分離,讓人股的自然人持有的技術股大部分擁有所有權,少部分只有分紅權,這種辦法並不影響技術股的分紅收入,因此技術人員接受起來較為容易,卻有很大好處:如果技術人員離開企業,那麼將不再擁有這部分只有分紅權的股份,在利益上會有一定損失;一旦那些擁有分紅權股份的技術人員真的離開該企業,可以把這部分股份分配給其他技術人員,這對於穩定其他技術人員將起到積極作用。這些只有分紅權的股份,在條件成熟或企業認為有必要時,可轉換為擁有所有權的股份。
(3)設置虛擬技術股權。在擴股時由其他股東饋贈在新公司成立時,可考慮設置虛擬技術股權,並分配給核心技術人員,這種虛擬技術股權只有在公司凈資產增值後,並用資產增值部分進行擴股時,才可通過其他股東(主要是控股股東)饋贈的形式轉為實在的技術股權。而其他股東饋贈的這部分股權,只占其資產增值的一小部分,資產增值的大部分仍為自己獲得,因此設置虛擬技術股權是一種雙贏策略。在公司未能用資產增值部分擴股前,虛擬技術股權只是一種虛擬的股權,既沒有分紅權,也沒有所有權(也可以有分紅權,但一定沒有所有權)。
(4)在公司註冊時多註冊一定數額的技術股用於激勵技術人員由於絕大多數現實情況是技術實際人股的價值要小於評估價值,因此可以利用技術評估價值與實際人股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作為激勵用的股權。在公司登記註冊時,按照技術的評估價值進行公司登記,這樣就有一定數額的技術股可供再分配,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激勵那些參與技術改進、技術創新、中試及該技術進入批量生產的主要技術人員,讓他們努力為企業工作的同時也獲得相應的技術股,這其中當然也包括了已經擁有技術股的技術人員。在上述激勵措施中,實際上已包含了一些約束條件。此外,還應對技術股權持有者和技術股的轉讓設置特殊的限制性條件。這種限制性條件包括:在新公司未完全掌握該技術時,技術股權持有者不得離開公司,更不得在公司之外從事與人股技術有競爭的工作,否則要承擔由合資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在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的情況下,技術股權原則上不得轉讓,即便股東大會同意技術股權轉讓,轉讓的對象也應加以限制,最好轉讓給公司的其他技術人員,以便仍作為技術股對待;人股的技術已為新公司全權擁有,原技術持有者不得隨意撤除人員和撤除技術,若出現上述情況,技術股擁有者應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賠償由此給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為虛擬技術股權、技術期股、預留技術股權等的獲得設立一系列基本條件,只有當需激勵的技術人員達到這些條件後,才能獲得相應的技術股權。
2.新建企業或擴股時法人技術股權的分配、激勵與約束
作為法人單位持有的技術股權(通常是職務成果),一般都會進行二次分配,即拿出一定比例具體分配給創造該技術的骨幹人員,這種技術股權的二次分配就為對技術人員進行有效激勵創造了條件,股權激勵和約束的措施和方法也更豐富多彩。除了上面討論的自然人技術股權時提出的思路和措施在這裡同樣適用外,還增加了技術股權二次分配時的一些有力措施。在進行技術股權二次分配時,為了達到更加有效激勵的目的,可重點考慮以下幾項措施。
(1)二次分配時留有餘地在進行技術股權的二次分配時,預留一部分技術股暫不分配,也即把技術股分為3部分,一部分是法人單位擁有的技術股,另一部分是分配給技術骨幹的,還有一部分技術股預留不做分配。預留的技術股可作為一種激勵的手段,獎勵給那些在公司成立後有突出貢獻的技術骨幹,這些技術骨幹包括已經擁有技術股的技術骨幹和尚不擁有技術股的技術骨幹。通過初步試點,建議預留部分以技術股總額的20%左右為好。
(2)明確權利和義務技術骨幹通過技術股的二次分配獲得技術股時,原則上還不能成為新公司的股東,新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的權益和義務對這些技術人員是沒有作用的。因此,無論從法律上持有技術股的法人單位的角度,還是從技術人員的角度,都要求獲得技術股的技術人員與在法律上擁有技術股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約定相關事宜,以便做到責權利分明。這些事宜主要包括:權益、義務和責任、風險的承擔、離開公司或離開原法人單位時股權的歸屬和處理等事宜。
(3)選擇適當時機成為公司股東分配給技術人員的技術股何時變為法律上認可的股權,即讓這些持有技術股的人員進入新公司的股東花名冊,也是一個值得推敲的問題,對激勵和約束技術人員也會產生較大作用。在新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正軌,技術已經轉換成產品進入批量或小批量生產時,讓有技術股的技術人員進入新公司的股東名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股東,是比較適合的。在此之前,技術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應承擔的責任,由技術人員與在法律上擁有技術股的法人單位之間的協議來保證。對於擁有技術股權的法人單位的約束,與上面討論的自然人擁有技術股權的約束基本相同,不再重覆。對於經二次分配擁有技術股權的技術人員的約束,原理和內容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僅僅是在這些技術人員尚未成為新公司的股東之前,需要通過技術人員與在法律上擁有技術股權的法人單位所簽署的協議來完成。
3.分紅回填技術股權的分配、激勵與約束
通過分紅回填股和分紅回填技術股來激勵公司核心員工,是我國目前使用較多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實踐證明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分紅回填技術股的設置目的十分明確,就是要通過股權的形式激勵技術骨幹長期穩定和努力工作。因此,分紅回填技術股的設置和分配,本身就是技術股權激勵和約束方案的設計內容。
(1)要有一套詳細的分配方案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分配必須先要有一套嚴密的方案,不能隨意分配,否則將無法達到激勵的作用,甚至適得其反。方案的制訂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定,但下列問題必須明確:激勵人員的界定、獲得條件的設置、分配的數量及占總股本中的比例,價格的確定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2)激勵人員範圍的界定並不是所有技術骨幹都應該得到分紅回填技術股,獲得分紅回填技術股的人員,必須要有嚴格的條件限定,否則就成了技術人員的大鍋飯,起不到激勵的作用。分紅回填技術股的設置,最好是以項目為基礎,把企業認為最重要,對企業生存、發展緊密相關的一二個項目作為設置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基礎,與這些項目密切相關的技術骨幹,作為分配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對象;而另一些與這些項目無關的技術人員,不必分配分紅回填技術股。對於那些沒有得到分紅回填技術股的技術人員,可以明確告訴他們,當他們承擔的項目發展成了企業的重點項目、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時,他們同樣也能分配到分紅回填技術股。
(3)獲得條件的設置分紅回填技術股又可分為事前激勵與事後激勵兩種,其獲得條件是不相同的。事前激勵是指企業為了激勵某一項目的技術人員努力工作,解決技術的制約或瓶頸問題,事先為項目的技術骨幹設置的分紅回填技術股。事後激勵是指某一項目已經為企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企業用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形式給予該項目技術骨幹的一種獎勵,其目的是激勵這些技術骨幹今後更加努力工作,同時也激勵其他項目的技術人員向他們學習。事前激勵原則上是一種有條件的激勵,必須達到所設置的條件,才能最終獲得分紅回填技術股。這類分紅回填技術股的獲得條件主要應包括:技術上應達到的指標或要求;在生產中的實際應用情況(包括數量、質量、成熟度等);項目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個人的工作業績和工作態度。如果獲得分紅回填技術股的人員在一定的時間段內(一般應在二三年以上)不能滿足這些條件,可取消其獲得的資格,這部分股份的紅利也應歸還原出讓股份的股東。事後激勵分紅回填技術股的獲得條件主要是技術人員在重要項目中所起的作用,例如是主要負責和技術核心。在我國的實踐中,一般都採用事後激勵,採用事前激勵的較少。可考慮和研究事前激勵,其激勵效果應該比事後激勵更好。
(4)數量、價格及其他分紅回填技術股的數額不會太大,同時只能在國家規定的技術股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的範圍內進行分配(《公司法》規定一般企業占20%以內,高新技術企業除外;科技部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占35%以內)。在已經設立了技術股的公司中,這類股份只能占原有技術股的一定比例,特別要註意協調原有技術股與分紅回填技術股的數量關係,不能因為設置分紅回填技術股而挫傷原技術股持有者的積極性。分紅回填技術股原則上不能超過原有技術股的數量,最好不超過原有技術股的一半;在沒有設置技術股的公司,這類股份可以適當大一些,但第一次設置以不超過總股本本是個體機會成本,指個體將一定的時間、精力、資金用於申請專利保護其發明創造所放棄的其它收益的總和。導致專利保護間接成本提高的原因主要有兩個。
一是我國專利申請的周期偏長。按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公佈,申請人自申請日起3年內應當向知識產權局提出實質性審查要求。現實中,當申請人提出實質性審查要求後,由於種種原因,知識產權局往往在幾年內都無法做出審查結論。多數發明專利的審批周期在4~5年左右,最少的也要3年,有的達7~8年,甚至更長。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在公佈後授權前尚未取得有效的法律保護,該發明可被他人任意使用,從而擠占該發明人的市場,導致申請人的收益下降。另一方面,審批周期長,使專利申請能否批准長期不確定,導致申請人難以投資於技術開發和宣傳廣告等,因此可能錯過商業良機。
二是專利侵權訴訟久拖不決。由於專利侵權案涉及複雜的技術和法律問題,使缺乏技術知識背景的審判員難以界定是否侵權及賠償金額,往往要另外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從而延長了訴訟周期。同時,專利侵權案往往伴隨專利無效宣告程式而中止訴訟,這又需花費1年甚至數年時間。
此外,地方保護主義、社會的10%為宜,具體情況還要根據公司總股本的數額而定。關於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價格,相對較為簡單。一種方式是直接按原始股對待,即一元購買一股,這種定價的激勵效果最為明顯;另一種方式是按企業當時的每股凈資產作價,這種定價最為公平,不會過多擠占原股東的利益,同時也具有明顯的激勵作用。對於股票全流通的上市公司,也可按照當時股票的市場價格定價。如果公司考慮與技術骨幹進一步捆綁,適當加大約束力度,可採取分配分紅回填技術股與現金購買股份相結合的辦法,即按分配分紅回填技術股的一定比例,由獲得者出資購買公司的股份,目前較為通行的做法是按1比1的比例購買股份。購買股份的定價,仍可參照上面的討論。不過有必要指出,分紅回填技術股的價格與用現金購買股份的價格,不必強求一致,可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採用不同的定價。除此之外,分紅回填技術股對技術人員的一個重要約束,是在規定的年限內,如果技術人員離開公司,應自動放棄這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