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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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索權是相對於“技術賦權”而提出的一個新概念,意在說明人們的權利行使受到技術的約束和限制,它是指社會上一部分群體由於對新的技術運用和操作技能水平跟不上技術革新及其發展普及速度而被新技術剝奪乃至索取了其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應該享有的權利。“技術索權”對於人們權利的剝奪和索取表現在社會生產、社會生活以及社會交往等方方面面——它像一道無形的屏障隔離、拋棄乃至淘汰新技術的落伍者。
技術索權的產生[1]
當更多的公共服務項目通過網路化、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提供給廣大公民的時候,現代科技已經滲透到人們衣食住行等各個方面,人們再也無法、當然更是無力擺脫乃至逃脫現代科技的影響了。無法掌握操作和使用信息設備能力的信息弱勢群體,被隔離在公共服務的技術壁壘的圍牆之外,他們無法接受信息數字化時代帶來的海量信息和有效資訊。由此看來,“技術索權”是信息弱勢群體產生的技術根源。
根據《第41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的數據:截至2017年12月,我國網民的人口規模達7.7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5. 8%,也就是說,我國非網民的人口規模還高達6.11億。在非網民人口中,城鎮非網民占比為37. 6%,農村非網民占比為62.4%。這是.一個龐大的人群,我們不能不重視這一問題。而隨著網路信息技術在社會公共服務中普及和應用程度越來越深人、越來越廣,這些信息弱勢群體所面臨的困境和矛盾將更加突出和尖銳。為此,筆者基於《報告》,對截至2017年12月的中國上網網民的結構數據做了總結與分析,認為我國信息弱勢群體目前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表現特征:其一是信息弱勢群體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截至2017年12月,我國農村網民占比為27.0%,人口規模達到2.09億,而同期城鎮網民占比為73.0%,人口規模達到5.63億,約是農村網民人口的2.7倍。這表明,我國農村地區網路化、信息化、數字化以及智能化程度還相當低下。因此,無論從現代媒介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是互聯網滲人程度而言,大部分農村居民無疑是我國信息弱勢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二是信息弱勢群體的人群特征主要是老齡化人群。報告顯示,在我國老年人口已經占據了總人口的相當大比例的今天,60歲以上的網民只占網民總數的5.2%,人口規模大約是0. 4億。這表明:我國有相當一部分老年人群是隔絕於網路之外的,老齡化人口成為信息弱勢群體的問題比較突出。其三是信息弱勢群體的構成主要是低收人群體。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12月,月收入在2001- 3000、3001-5 000元的群體占比分別為16. 6%和22.4%。在2017年,我國網民規模向高收入群體擴散,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群體占比較2016年底增長3.7個百分點”。在低收人群體滿足基本生存需求尚為艱難的狀態下,信息服務費對於他們而言仍然是沉重的經濟支出負擔。這表明:低收入人群是信息弱勢群體的主要組成部.分。其四是信息弱勢群體更易呈現低學歷化。網路信息技術的掌握與個人受教育程度成正比例關聯。雖然說我國推行九年義務教育已經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仍有相當大的一部分社會群體,知識文化水平還是比較低的。《報告》顯示:我國目前網民的學歷結構,除了小學初中網民比例比上一年呈現顯著增長之外,其他學歷結構都呈現縮減或持平,這表明中高等學歷人群的網民數量已呈現相對飽和,而低學歷人群在信息掌握能力上存在不可迴避的劣勢。
上文分析了我國信息弱勢群體的地域特征、年齡結構特征、收人特征以及學歷文化素質特征。在一定程度上,這些特征也表明瞭我國信息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報告》將我國非網民產生的原因大致歸納為:不懂網路電腦等信息技術的人群占據了整體非網民人群的53. 5%,不懂拼音等文化程度限制也占據了38.2%,即是由於知識文化限制;對上網技能掌握缺失的比例就達到了91.7%,因而技術成為了阻隔人們信息獲取的最大障礙,同時也是造就信息鴻溝的根源所在。筆者認為,由於我國信息弱勢群體主要是由非網民構成的,因此在寬泛的意義上,可以大致地把非網民產生的原因視作為信息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客觀地說,在現實生活中,網路科技給現代生活帶來的便捷性是有目共睹的,也推動了公共服務的效率與進程。但是,在整個社會的公共服務系統大量依托在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的狀態下,大多數人都得依靠互聯網來獲得公共服務。網路技術、信息技術、數字技術以及智能技術等在這個時候就成了現代獲取信息的絕對主導力量,主宰著人們獲取信息的整個過程。而由這些技術所主宰的網路媒介傳播環境便形成了我們今天的以網路化、信息化、數字化以及智能化的媒介生態。按照尼爾·波茲曼的觀點,在媒介生態下,交流的技術“控制了信息的形式、數量、速度、分類以及方向”。由此可見,技術貫穿著媒介生態的始終,在信息傳播中改變了人們接受信息的思考方式和社會組織結構。因而,技術在社會信息運行機制中擁有越來越大的能動改造作用,使得媒介環境演化成只能依托技術為發展的狀態,進而技術也在信息傳播的通道中形成層層壁壘,併在這些壁壘中形成了技術霸權和技術壟斷,而要突破技術壁壘,就只能通過適應技術所創造的媒介環境。
上述是就技術控制人們社會生活的巨大力量而言的,其中當然地包括技術影響和控制公共服務供給這一層含義。事實上,在公共服務信息的傳達中,互聯網充當的信息傳導在改變了人們對傳統公共服務信息的接受方式和思維方式之後,也形成了公共信息服務的技術壟斷和技術霸權,於是人們無所選擇地依賴這種技術形式進行社會活動。然而,由於信息弱勢群體無法掌握網路信息技術,因而他們在面對這種技術壟斷和霸權的情況下,就必然會產生對於“技術索權”的無助和無奈。相反地,對於那些掌握甚至創造網路信息技術的社會群體而言,技術卻在他們身上產生賦權功能。由此可見,在信息獲取和運用過程中,由於技術賦權的優勢,那些能夠掌握並使用網路技術、信息技術、數字技術以及智能科技的社會群體就擁有了更多的享有數字信息的權利、機會與優勢,形成信息強勢群體;相反,那些不能夠掌握和使用這些技術的社會群體則被技術剝奪或者索取了上述的權利、機會與優勢,成為產生信息弱勢群體的根源所在;而此時,信息弱勢群體和信息強勢群體兩者之間就拉開了一條巨大的信息鴻溝,也稱數字鴻溝。
數字鴻溝(或稱信息鴻溝)是信息時代一種新型的社會現象。人們普遍認為,數字鴻溝本質上是一種存在於不同地域、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信息資源的差距,而人們對於信息資源占有的差距,則進一步加深了信息弱勢群體的社會劣勢以及生存困境。在技術的發展和普及過程中,“技術索權”悄無聲息地導致信息弱勢群體公共服務供給呈現出偏狹性的特點。
技術賦能與技術索權的衝突[2]
技術治理之所以被寄予 “善治”的厚望,是由於技術具有賦能賦權的作用,尤其是互聯網和數字化技術的興起,拓寬了公民表達個人訴求參與公共治理的渠道,提高了政府回應公民需求和社會關切的能力,增強了政府的透明度和開放性,優化了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係。但與此同時,技術的賦能賦權作用也受制於技術設備的可及性、技術應用能力以及公民的數字素養。由於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很多弱勢群體沒有接入網路的機會,不會使用互聯網及數字化設備,成為“數字貧民”或曰“數字難民”,難以融入數字化社會。他們在巨大的“數字鴻溝”面前,無法享受數字技術帶來的紅利,不僅未被技術賦能,反而被剝奪了作為公民的一些基本權利,也就是“技術索權”,即“社會上一部分群體由於對新的技術運用和操作技能水平跟不上技術革新及其發展普及速度,而被新技術剝奪乃至索取了其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應該享有的權利”。技術發展進程中內蘊的賦能與索權之間的衝突,既是現有社會階層結構的再現,同時也進一步強化了既有階層之間的不平等,提高了作為數字強勢群體的技術專家階層的地位,增加了技術治理中的專家極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