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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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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技术索权

  技术索权是相对于“技术赋权”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意在说明人们的权利行使受到技术的约束和限制,它是指社会上一部分群体由于对新的技术运用和操作技能水平跟不上技术革新及其发展普及速度而被新技术剥夺乃至索取了其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索权”对于人们权利的剥夺和索取表现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社会交往等方方面面——它像一道无形的屏障隔离、抛弃乃至淘汰新技术的落伍者。

技术索权的产生[1]

  当更多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提供给广大公民的时候,现代科技已经渗透到人们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人们再也无法、当然更是无力摆脱乃至逃脱现代科技的影响了。无法掌握操作和使用信息设备能力的信息弱势群体,被隔离在公共服务的技术壁垒的围墙之外,他们无法接受信息数字化时代带来的海量信息和有效资讯。由此看来,“技术索权”是信息弱势群体产生的技术根源。

  根据《第4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民的人口规模达7.72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5. 8%,也就是说,我国非网民的人口规模还高达6.11亿。在非网民人口中,城镇非网民占比为37. 6%,农村非网民占比为62.4%。这是.一个庞大的人群,我们不能不重视这一问题。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社会公共服务中普及和应用程度越来越深人、越来越广,这些信息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境和矛盾将更加突出和尖锐。为此,笔者基于《报告》,对截至2017年12月的中国上网网民的结构数据做了总结与分析,认为我国信息弱势群体目前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表现特征:其一是信息弱势群体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截至2017年12月,我国农村网民占比为27.0%,人口规模达到2.09亿,而同期城镇网民占比为73.0%,人口规模达到5.63亿,约是农村网民人口的2.7倍。这表明,我国农村地区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程度还相当低下。因此,无论从现代媒介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互联网渗人程度而言,大部分农村居民无疑是我国信息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是信息弱势群体的人群特征主要是老龄化人群。报告显示,在我国老年人口已经占据了总人口的相当大比例的今天,60岁以上的网民只占网民总数的5.2%,人口规模大约是0. 4亿。这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群是隔绝于网络之外的,老龄化人口成为信息弱势群体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三是信息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是低收人群体。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月收入在2001- 3000、3001-5 000元的群体占比分别为16. 6%和22.4%。在2017年,我国网民规模向高收入群体扩散,月收入在5 000元以上群体占比较2016年底增长3.7个百分点”。在低收人群体满足基本生存需求尚为艰难的状态下,信息服务费对于他们而言仍然是沉重的经济支出负担。这表明:低收入人群是信息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四是信息弱势群体更易呈现低学历化。网络信息技术的掌握与个人受教育程度成正比例关联。虽然说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已经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但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社会群体,知识文化水平还是比较低的。《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网民的学历结构,除了小学初中网民比例比上一年呈现显著增长之外,其他学历结构都呈现缩减或持平,这表明中高等学历人群的网民数量已呈现相对饱和,而低学历人群在信息掌握能力上存在不可回避的劣势。

  上文分析了我国信息弱势群体的地域特征、年龄结构特征、收人特征以及学历文化素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特征也表明了我国信息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报告》将我国非网民产生的原因大致归纳为:不懂网络电脑信息技术的人群占据了整体非网民人群的53. 5%,不懂拼音等文化程度限制也占据了38.2%,即是由于知识文化限制;对上网技能掌握缺失的比例就达到了91.7%,因而技术成为了阻隔人们信息获取的最大障碍,同时也是造就信息鸿沟的根源所在。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信息弱势群体主要是由非网民构成的,因此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以大致地把非网民产生的原因视作为信息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客观地说,在现实生活中,网络科技给现代生活带来的便捷性是有目共睹的,也推动了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进程。但是,在整个社会的公共服务系统大量依托在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状态下,大多数人都得依靠互联网来获得公共服务。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以及智能技术等在这个时候就成了现代获取信息的绝对主导力量,主宰着人们获取信息的整个过程。而由这些技术所主宰的网络媒介传播环境便形成了我们今天的以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以及智能化的媒介生态。按照尼尔·波兹曼的观点,在媒介生态下,交流的技术“控制了信息的形式、数量、速度、分类以及方向”。由此可见,技术贯穿着媒介生态的始终,在信息传播中改变了人们接受信息的思考方式和社会组织结构。因而,技术在社会信息运行机制中拥有越来越大的能动改造作用,使得媒介环境演化成只能依托技术为发展的状态,进而技术也在信息传播的通道中形成层层壁垒,并在这些壁垒中形成了技术霸权和技术垄断,而要突破技术壁垒,就只能通过适应技术所创造的媒介环境。

  上述是就技术控制人们社会生活的巨大力量而言的,其中当然地包括技术影响和控制公共服务供给这一层含义。事实上,在公共服务信息的传达中,互联网充当的信息传导在改变了人们对传统公共服务信息的接受方式和思维方式之后,也形成了公共信息服务的技术垄断和技术霸权,于是人们无所选择地依赖这种技术形式进行社会活动。然而,由于信息弱势群体无法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因而他们在面对这种技术垄断和霸权的情况下,就必然会产生对于“技术索权”的无助和无奈。相反地,对于那些掌握甚至创造网络信息技术的社会群体而言,技术却在他们身上产生赋权功能。由此可见,在信息获取和运用过程中,由于技术赋权的优势,那些能够掌握并使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数字技术以及智能科技的社会群体就拥有了更多的享有数字信息的权利、机会与优势,形成信息强势群体;相反,那些不能够掌握和使用这些技术的社会群体则被技术剥夺或者索取了上述的权利、机会与优势,成为产生信息弱势群体的根源所在;而此时,信息弱势群体和信息强势群体两者之间就拉开了一条巨大的信息鸿沟,也称数字鸿沟

  数字鸿沟(或称信息鸿沟)是信息时代一种新型的社会现象。人们普遍认为,数字鸿沟本质上是一种存在于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信息资源的差距,而人们对于信息资源占有的差距,则进一步加深了信息弱势群体的社会劣势以及生存困境。在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过程中,“技术索权”悄无声息地导致信息弱势群体公共服务供给呈现出偏狭性的特点。

技术赋能与技术索权的冲突[2]

  技术治理之所以被寄予 “善治”的厚望,是由于技术具有赋能赋权的作用,尤其是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兴起,拓宽了公民表达个人诉求参与公共治理的渠道,提高了政府回应公民需求和社会关切的能力,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优化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但与此同时,技术的赋能赋权作用也受制于技术设备的可及性、技术应用能力以及公民的数字素养。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很多弱势群体没有接入网络的机会,不会使用互联网及数字化设备,成为“数字贫民”或曰“数字难民”,难以融入数字化社会。他们在巨大的“数字鸿沟”面前,无法享受数字技术带来的红利,不仅未被技术赋能,反而被剥夺了作为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也就是“技术索权”,即“社会上一部分群体由于对新的技术运用和操作技能水平跟不上技术革新及其发展普及速度,而被新技术剥夺乃至索取了其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权利”。技术发展进程中内蕴的赋能与索权之间的冲突,既是现有社会阶层结构的再现,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既有阶层之间的不平等,提高了作为数字强势群体的技术专家阶层的地位,增加了技术治理中的专家极权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杨嵘均.《“技术索权”视角下信息弱势体公共服务供给的偏狭性及其治理》[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8年第6期123-130
  2. 刘翠霞.《迈向“负责任地创新治理”——当代社会技术治理的失灵症候与疗治可能》.社会科学.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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