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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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訴訟是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對生效行政行為予以強制執行的訴訟。此類訴訟的原告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利益相關人(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被告為未申請救濟,又不履行原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相對人。
1.執行訴訟的主體
在執行訴訟中,行政主體是作為原告參加行政訴訟的,這是對行政訴訟的被告恆定為行政主體的傳統理論的突破。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否恆定為行政主體,並不是行政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標誌。區分民事、刑事、行政三類訴訟制度的核心的要素是訴訟標的的性質,而不是當事人身份。如果法院審查的是某二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那它必定是一個行政訴訟;如果要決定某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那它就只能是刑事訴訟。因此,被告是誰的問題並不具有本質的決定作用,只要法院審查的是行政權是否合法行使的案件,它就可以歸類為行政訴訟案件。將申請執行生效行政文書的行政機關定位子原告,僅僅是在執行訴訟中才會出現的,而被告恆定為行政主體仍是其他行政訴訟類型的典型特征。
執行訴訟的另一類原告是行政裁決行為所確定的利益相關人(權利人)。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訴訟時,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訴訟。
實際上,柑示訴訟的原被告資格的確定,可以在現行的“非訴執行”,制度中關於執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改造,將具有執行申請權的一方的法律地位確定為執行訴訟的原告,將被申請人的法律地位確定為被告,娜紐規定他們的訴訟樹經和義務,這種對接可以使執行訴訟與非訴執行的轉換具有可操作性。
2.執行訴訟的適用範圍
執行訴訟實際上是執行義務人既沒有申請救濟又拒不執行生效的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的。它是以行政主體或利益相關人為原告,以綳於義務人為被告,以生效行政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訴訟範圍,由法院決定是否予以強制執行的訴訟。撇於訴訟不包括法院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也不包括行政機關依法自己執行的情況。此類訴訟,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唯一的,即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原行政行為。
3.執行訴訟的特別構成要件
原告提起執行訴訟的目的是想藉助司法的力量迫使被告履行義務。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且義務人(被告)不履行義務這一事實的存在是執行訴訟的適法要件。
4.執行訴訟的裁判方式
執行訴訟由於訴訟請求的唯一性,其裁判方式也是確定的,即裁定強制執行或不予強制執行。
建立執行訴訟至少有兩個不可迴避的問題:一是訴訟時效問題。4有學者認為,-執行訴述咋十對的是已生效而未執行的行政行為,被生效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已放棄了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在訴訟時效經過後再提起執行訴訟豈不是有違訴訟時效制度的一般原則?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筆者所構建的執行訴訟的原告是行政機關或權利人,對於行政機關或權利人來說,要求法律救濟的時效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經過一定的期間(由法律明確規定)才開始計算,這種時效區別於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即提起執行訴訟的期限),執行訴訟時效就沒有經過。
另一個問題是,義務人會不會故意不履行義務而等待行政機關或權利人提起執行訴訟呢?這種情況是存在的,但這並不構成構建執行訴訟的障礙。理由如下:(1)由於綳示訴訟提起前,案件並未經歷過訴訟程式,執行訴訟不構成司法上的重覆處理。提起執行訴訟的機關一月無是本身無執行權的機關,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決定時,行政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可迴避要接受司法審查,在這個問題上,現行法規定的非訴執行制度與本文構建的執行訴訟是同理的,吸收繼承現行非訴柑示制度中的合理成分,增設執行訴訟不會導致行政效率的降低;(2)如果義務人由於某種原因失去主動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執行訴訟則給了義務人以平等身份參與訴訟,爭取權利的希望,這與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如果法院認為原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則義務人的參與不會阻卻原行政行為的執行;如果法院認為原行政行為是違法的,而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這樣的結果體現了司法對行政的監督,與行政訴訟的功能也是切合的。設立執行訴訟,使執行案件的審理能夠按照司法程式!遵循訴訟的基本準則進行,更加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作出正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