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進項稅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待抵扣進項稅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的“待抵扣進項稅額”的明細科目,該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已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待扣稅金是以前商品流通企業會計科目,因為按以前規定,商品流通企業的進項發票必須付款後才可以抵扣,因此如果沒付款的進項稅額可以先掛在此科目,待付款後再轉入應交稅金科目。目前已經不需這樣處理,沒付款也可以正常抵扣。
在實際會計核算中可以靈活運用此科目,比如說工業企業,原材料已到並已投入生產,且產品都已銷售,但購原料發票未到。此時要結轉成本。按正常是暫估成本,待發票到後再沖回,此時再做一筆正確的分錄,這樣操作起來很麻煩。有人認為此時就可以運用待扣稅金科目了,如果發票未到,但已經確認好貨款,可以先把進項稅金計入待扣稅金科目,這樣既不影響成本核算也不影響應交稅金科目,簡單好用。
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待扣稅金——待抵扣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下月發票到後
貸:待扣稅金——待抵扣進項稅
也有一些地方用待攤費用代替待扣稅金,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下月發票到後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
註意:
1、目前有一些稅務會計教材裡面就是這樣的說法,涉及到存在尚未認證進項稅發票,由於當月沒收到或者尚未認證,而在下月再認證的情況下使用這種方法。
2、用“待攤費用——待抵扣進項稅”代替“待扣稅金——待抵扣進項稅”,效果其實是一樣的,把稅務上不允許當月抵扣的進項稅作為一種資產掛賬而已。
3、不過,目前來看,待扣稅金和待攤費用都是較老版本的會計制度所規定的科目,新準則是允許根據企業情況設置一些科目的,這兩個科目還是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的,不過繼續使用這樣的科目並不太切合新準則的思路。也有一種做法是用“其他應收款-進項稅”來代替,不過這樣實際上還是存在核算不太明確之處。實際上,按照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還可以在“應交稅金”下設置“待抵扣進項稅”來進行核算。
二、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科目的使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併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抵扣期長達半年,所以當月發票確實存在隔月後抵扣的可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規定:第十一條 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對收取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實行“先比對,後扣稅”。“先比對,後扣稅”是指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後,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將認證信息上傳至總局進行比對,總局比對結束後將比對結果下發各省市,各主管國稅局將比對無誤的信息通知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企業進行抵扣(一般在認證的次月收到比對結果)。
借:庫存商品(或其他相關科目)
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或其他相關科目)
次月收到比對結果後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
或者: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
貸:應付賬款
認證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稅金)
三、未認證發票,按暫估入賬
未認證時,估價入庫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或往來等科目
認證當月正式入庫
先沖回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紅字)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或往來等科目(紅字)
再入庫
借: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或往來等科目
註意:
1、待抵扣進項稅額只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使用該科目,它和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科目一樣,都是為了核算增值稅而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立的二級科目,而不是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的明細科目。
2、輔導期如果沒有發生什麼特殊問題,一般納稅人就可以申請轉正了,此時當期進項稅發票就可以當期抵扣了,因為輔導期造成的進項稅掛賬這種情況就不存在了,此時當然也就沒必要使用“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這個科目來過渡了。
3、對於材料入庫,發票當月未收到的情況,實際上還是用材料暫估入庫的方法來處理比較合適,企業只有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時,才算取得了這種抵扣銷項增值稅的權利。在此之前,權利並未取得。所以實際上增值稅是不需要暫估的。人為的來暫估增值稅進項稅,而又不能進行實際的抵扣,應該是屬於畫蛇添足。應該說,只有在確定了材料成本和增值稅的具體金額,為了保證暫估數據較正確的前提下,對進項稅進行暫估才有一定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