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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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是指新認定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一般納稅人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
1、“小型商貿批發企業”是指註冊資金在80萬元(含80萬元)以下、職工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商品批發業,但只從事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企業除外。這裡的“批發企業”是指國家統計局頒發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規定的批發企業,即批發商向批發、零售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機關批量銷售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活動,以及從事進出口貿易和貿易經紀與代理的活動,批發商可以對所批發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並以本單位、公司的名義進行交易活動,也可以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銷售商,批發還包括各類商品批發市場中固定攤位的批發活動。這裡的“生活用品和生產資料”的範圍包括農畜產品批發;食品、飲料批發;煙草及其製品批發;文化、體育用品及器材批發;醫葯及醫療器材批發;礦產品、建材及化工產品批發;機械設備、五金交電及電子產品批發;再生物資回收與批發以及其他以上未列明商品的批發等等。
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是指具有增值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情形之一的一般納稅人。
《辦法》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期限為6個月,在輔導期內應註意以下問題:
1、輔導期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並允許抵扣購進貨物或者勞務時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不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8]117號)規定,《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在進項稅申報抵扣上視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下同。)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稅務機關或自行上網通過認證(認證未通過的不允許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然後待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稽核結果通知書》後,憑《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註明的稽核相符的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協查結果中允許本期抵扣的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暫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比對結果出來後確定是否可以抵扣。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註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時,將支付或計算提取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借方,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按會計核算的要求同時記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借方和 “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貸方。經交叉稽核比對不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用紅字沖銷“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借方和相關資產或成本費用科目貸方相應的當期發生額。
一般納稅人在輔導期增值稅進項稅的賬務處理時, 本月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在次月抵扣,可以按下述方法處理,本月認證通過的進稅額可以設置“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以便與正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區分:
外購貨物時:
次月允許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第十二條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並告知輔導期納稅人。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通知》( 國稅發〔2010〕40號 )規定:
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