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凈回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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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凈回值法(netback market value)、市場凈回值定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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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凈回值定價法,是以商品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確定上游供貨價格,而商品的市場價值按照競爭性替代商品的當量價格決定,最終用戶價格按市場價值確定。
以天然氣為例,通常是指將天然氣的銷售價格與由市場競爭形成的可替代能源商品價格掛鉤,在此基礎上倒扣商品物流成本(如天然氣管道運輸費)後回推確定天然氣銷售各環節的價格。
“市場凈回值定價方法”的核心是要反映市場需求的約束作用,通過分步調整商品價格,疏導價格矛盾,使商品價格水平逐步接近與可替代商品合理比價關係。根據國際經驗,一般把公共商品集散地或主銷區作為計價基準點。
與“市場凈回值”的定價方法相對應的是“成本加成”定價法。以天然氣為例,就是以天然氣的採出成本加各項費用和合理利潤構成,這種方法多為發展中國家採用,可以限制生產者取得壟斷利潤,維持比較低的天然氣價格。但它也存在成本難以衡量,可能導致用氣浪費,企業缺乏動力提高效率等問題。而按“市場凈回值”法,讓天然氣價格與便宜的替代燃料(如與天然氣存在替代競爭關係的能源,如石油、LNG、燃料油,清潔能源等等)的市場價格掛鉤,可以反映天然氣真實市場價格,通過上游供氣價格與下游市場聯動,把市場信號傳遞給生產商和消費者。[1]
“市場凈回值”定價方法,已在歐洲等主要國家廣泛採用。新機制逐步建立後,將有利於充分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利用價格杠桿,引導能源類商品資源合理配置,促進經營者增加生產、擴大進口,引導合理消費。
市場凈回值定價法的案例[2]
2011年12月國家發改委在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將以“成本加成”為主的定價方法改為按“市場凈回值”方法定價。“市場凈回值”定價法綜合考慮我國天然氣市場資源流向﹑消費和管網分佈現狀,選取上海市場(中心市場)作為計價基準點﹐並建立中心市場門站價格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鉤機制,同時放開頁岩氣、煤層氣﹑煤制氣等非常規天然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調節。中心市場天然氣門站價格按照略低於等熱值可替代能源價格的原則確定。可替代能源品種選擇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LPG),權重分別為60%和40%。計算公式為:
| PLPG |
| )(1+R) |
式中P天然氣為上海市場門站價格(含稅),元/m3;K為折價繫數,暫定0.9;、為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的權重,分別為60%和40%;P燃料油、PLPG為計價周期內海關統計進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的價格,元/kg;H天然氣、H燃料油、HLPG為燃料油﹑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的凈熱值(低位熱值),分別取10 000 kcal/kg(1kcal=4184J)、12 000 kcal/kg 和8 000 kcal/kg;R為天然氣增值稅稅率,目前為13%。
以中心市場天然氣門站價格為基礎,考慮天然氣市場資源主體流向和管輸費用,並兼顧各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省級門站價格。省級門站價格為國產陸上或進口管道天然氣的供應商與下游購買方(包括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氣公司、直供用戶等)的交氣點價格。在現行改革試點方案中,省級門站及以上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家發改委)管理。省級門站價格下游的銷售價格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管理。
在總結廣東、廣西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2013年6月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中國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由“成本加成”定價法向“市場凈回值”定價法的改革全面展開。天然氣價格管制由出廠環節調整為門站環節,門站價格不再分類,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上限價格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實際交易價格。為了儘快建立新的天然氣定價機制,同時減少對下游現有用戶的影響,應平穩推出價格調整方案,採用區分存量氣和增量氣的過渡性改革措施。增量氣門站價格按照廣東、廣西試點方案中的計價辦法,一步調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來可替代能源價格85%的水平,並不再按用途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