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净回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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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净回值法(netback market value)、市场净回值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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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净回值定价法,是以商品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确定上游供货价格,而商品的市场价值按照竞争性替代商品的当量价格决定,最终用户价格按市场价值确定。
以天然气为例,通常是指将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与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可替代能源商品价格挂钩,在此基础上倒扣商品物流成本(如天然气管道运输费)后回推确定天然气销售各环节的价格。
“市场净回值定价方法”的核心是要反映市场需求的约束作用,通过分步调整商品价格,疏导价格矛盾,使商品价格水平逐步接近与可替代商品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际经验,一般把公共商品集散地或主销区作为计价基准点。
与“市场净回值”的定价方法相对应的是“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天然气为例,就是以天然气的采出成本加各项费用和合理利润构成,这种方法多为发展中国家采用,可以限制生产者取得垄断利润,维持比较低的天然气价格。但它也存在成本难以衡量,可能导致用气浪费,企业缺乏动力提高效率等问题。而按“市场净回值”法,让天然气价格与便宜的替代燃料(如与天然气存在替代竞争关系的能源,如石油、LNG、燃料油,清洁能源等等)的市场价格挂钩,可以反映天然气真实市场价格,通过上游供气价格与下游市场联动,把市场信号传递给生产商和消费者。[1]
“市场净回值”定价方法,已在欧洲等主要国家广泛采用。新机制逐步建立后,将有利于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能源类商品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营者增加生产、扩大进口,引导合理消费。
市场净回值定价法的案例[2]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将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市场净回值”定价法综合考虑我国天然气市场资源流向﹑消费和管网分布现状,选取上海市场(中心市场)作为计价基准点﹐并建立中心市场门站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机制,同时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按照略低于等热值可替代能源价格的原则确定。可替代能源品种选择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和40%。计算公式为:
| PLPG |
| )(1+R) |
式中P天然气为上海市场门站价格(含税),元/m3;K为折价系数,暂定0.9;、为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权重,分别为60%和40%;P燃料油、PLPG为计价周期内海关统计进口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元/kg;H天然气、H燃料油、HLPG为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净热值(低位热值),分别取10 000 kcal/kg(1kcal=4184J)、12 000 kcal/kg 和8 000 kcal/kg;R为天然气增值税税率,目前为13%。
以中心市场天然气门站价格为基础,考虑天然气市场资源主体流向和管输费用,并兼顾各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省级门站价格。省级门站价格为国产陆上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供应商与下游购买方(包括地方管道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直供用户等)的交气点价格。在现行改革试点方案中,省级门站及以上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管理。省级门站价格下游的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中国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由“成本加成”定价法向“市场净回值”定价法的改革全面展开。天然气价格管制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不再分类,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为了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的影响,应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采用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的过渡性改革措施。增量气门站价格按照广东、广西试点方案中的计价办法,一步调整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可替代能源价格85%的水平,并不再按用途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