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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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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能源(Alternative Energy)

目錄

什麼是替代能源

  替代能源是指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可以接受,能確保供應和替代常規化石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能源體系[1]。它們既包括可再生能源,如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水能海洋能等,也包括不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核能氫能

  狹義的替代能源僅僅足指一切可以替代石油能源;而廣義的替代能源是指可以替代目前使用的石化燃料的能源(石化燃料包括石油、天然氣煤炭),大多數的新能源都是替代能源,包括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水能等[2]

替代能源的特點[3]

  替代能源具有以下特點:

  (1)經濟上的合理性。一種能源替代另一種能源,必須經濟上合理,如果不合理,這種能源替代則沒有必要。替代能源應該具有價格優勢;

  (2)技術上的可行性。一種能源替代另一種能源,必須技術上可行,如果不可行或不能形成產業,僅僅停留在實驗室,這種替代設想也不能變成實踐中的現實,替代仍不能實現。從歷史來看,每一次能源替代實際上也是技術的轉換,都是從一種能源技術轉換成另一種能源技術。沒有技術的進步,沒有新技術的實現,就不可能有能源替代;

  (3)替代的目的性。一種能源替代另一種能源,必須具有某種目的,這種目的要麼是為了能源可持續利用,解決能源短缺問題,要麼是為了達到節能、高效、環保的要求,否則這種替代沒有必要;

  (4)外延的開放性。替代能源是一個開放性的集合概念,其外延是發展變化的。如可再生能源、新能源與低碳能源等都屬於替代能源的範疇,而這些能源概念本身就具有開放性,其具體的能源類型隨著社會、經濟、科技發展變化而層出不窮,新的能源類型不斷涌現,進而取代原有的能源類型;

  (5)功能上的同等性。一種能源替代另一種能源,必須能夠起到原有能源的功能與作用,否則不必要替代;

  (6)替代行為的超前性和不徹底性。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低碳能源對不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高碳能源的替代,不是等原來的化石能源等傳統能源耗盡了才來替代的。而且,每一次能源替代都不是完全徹底地對原來能源的替代,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要徹底耗盡並退出能源舞臺還尚需時日,而此時,新的能源形式已登上能源舞臺。此外,替代能源還具有公共物品性。即每個人對替代能源的消費並不減少任何其他人也消費這一類型能源的機會。這同傳統的常規能源有很大的區別,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常規能源由國家來擁有和管理,權屬是國家所有,他人只享有開采權、使用權。而風能、太陽能、海洋能、地熱能等作為替代能源,這些都是全社會共同享有的產品,不能為其確定權屬。開發利用者將其轉化為可交易的能源(如電力)時,才從社會產品轉變為私人商品的性質。

發展替代能源的原因[4]

  1.能源短缺

  20多年來,我國在發展能源方面取得了巨大進展,在煤炭生產、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水電建設、核電建設以及可再牛能源的發展當中,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我國也是一個能源消費大國。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生產和消費能源最多的國家之一。2007年,一次性能源消費量達到26.6億噸準煤,比2000年增長了13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消費量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0%以七,石油消費量占23%.50%的石油消費繁需要進口,持續增長的能源需求給中國的能源安全帶來巨大的壓力。據美因能源信息署(IEA)等機構預測,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和供給的缺口將達到約800萬桶/天,石油進口依存度有可能超過70%(Downs,2006)。

  2.環境污染

  石油、煤炭等化石礦物能源對下環境的污染是非常嚴重的,尤其是中困以煤炭作為主要消費能源的結構。而且中國企業的能源利用率普遍較低,能源浪費嚴重,排污措施不經過特殊處理.對於環境的污染更為顯著。目前中國一:氧化硫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酸雨區已超過國土面積的40%。若不控制化石能源的生產和消費,後果將會更加嚴重。

  3.國際形勢

  近些年來。世界氣候的惡化,地球氣溫的升高使世界各國部意識到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共同的家同的重要性,各國政府也都做了大量的努力,從《京都議定書》到最近的《哥本哈根議定書》。可替代能源很大程度上也是新能源,普遍具有清潔可再生的優點。因此,發展可替代能源產業。能有效加大節能減排力度,應對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困際壓力。

替代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關係[3]

  替代能源的概念與可再生能源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背景是,人類過於依賴傳統的化石能源,隨著經濟規模的迅速擴大,能源資源缺乏、結構不夠合理、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日益突出。在這種形勢下,提高能源效率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就成為全球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如上所述,為了能夠更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國際社會產生了替代能源的概念,即以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與不可再生能源相對應使用的一個概念。按一次能源是否可以再生,可把能源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可以從自然界源源不斷地得到的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水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消耗就很難再生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核燃料等。從發展趨勢上講,今後應當逐步用可再生能源來替代不可再生能源。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不可再生能源的替代能源,其本身就屬於替代能源的範疇。

  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在不同語種和不同語境中會有不同的理解。嚴格意義上的“可再生”,僅僅是指在一次能源形式中的可再生。所謂一次能源,是指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天然能源,如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海洋能等。與之對應的是二次能源,是指不能從自然界直接獲取、必須通過消耗一次能源才能獲得的能源,即將一次能源加工轉換成另一種形式的能源,如汽油、煤油、柴油、電力等,故二次能源又稱為轉換能源。4二次能源雖然是一次能源的“再次生成”,但也不屬於我們此處闡釋的可再生能源的“可再生”內涵。

  可再生能源在國際上作為一個較為明確和科學的概念,是 1981 年8 月聯合國在內羅畢召開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在能源科學領域,可再生能源的定義是指那些隨著人類的大規模開發和長期利用,總的數量不會逐漸減少,甚至可以不斷得以補充,即不斷“再生”的一次能源,如太陽能、風能、地熱能、水能、海洋能、潮汐能等。在法學領域里,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規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方式以及對可再生能源的表述不盡相同。有的採取一般條款式與例舉式相結合的方式,例如,歐盟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中,既用一般條款明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內涵,又用例舉式界定“可再生能源”外延的邊界及其各個種概念的內涵;5有的採取例舉式與排除式相結合的方式,如日本、德國等;有的採取窮舉式與排除式相結合的方式,如澳大利亞在《可再生能源電力法》中規定了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能、地熱能、潮汐能等10 項能源形式作為該法律所界定的可再生能源具體形式。同時,該條還將來源於化石能源和化石能源廢棄產品的能源等排除在可再生能源之外;還有的國家採取了例舉式方式,例如,英國、哥倫比亞、西班牙等。

  我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准。通過低效率爐竈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7而我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連續、可再生的非化石能源。”8可見,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定義吸收了國外相關模式的優點,《可再生能源法》採用了例舉式與排除式相結合的定義模式,《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採用了一般條款式與例舉式相結合的定義模式。並且,把可再生能源的外延均限定在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六種形式。當然,可再生能源的定義和範疇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其外延還會隨著社會、經濟、科技以及環境狀況的發展變化而變化。可再生能源的開放性是替代能源開放性特點的具體表現,上述可再生能源外延的六種能源形式也是替代能源的具體表現形式。

我國發展替代能源的意義[1]

  1.發展替代能源是國民經濟發展之基礎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的需求量逐年加大.預計到2020年.我周一次能源需求量將達到人均25噸~33噸標準煤。是2000年的兩倍。我國能源剩餘可採儲量僅為1 300億噸標準煤,按照我同2003年的開采速度16.67億噸,年,僅能維持83年。隨著能源需求量的不斷攀升.能源供需矛盾將日益加劇。優質能源少、人均能源占有量低、能源供應量緊、資源約束大的矛盾不解決必將制約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

  2.發展替代能源是國家安全之必需

  近年,我國石油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能源安全問題凸顯。我國石油目前儲採比為15年,遠低於世界51年的平均水平。自1993年成為石油凈進口國以來。我國石油進口量逐年攀升。2008年累計進口石油2.18億噸.對外依存度達到51.3%,預計到2020年前後將超過日本.成為亞太地區第一大石油進1:3國。石油對外依存度上升意味著國家安全形勢變得更加嚴峻。為廠保障同家能源安全,保持經濟快速發展.只有積極發展替代能源,才能彌補快速擴大的石油供需缺口.才能有效解決區域性能源品種短缺問題.才能實現科學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3.發展替代能源是環境約束之選擇

  能源開采和利用直接影響環境,涉及空氣污染、水污染和生態惡化等環境問題的所有方面,是造成環境污染的首要原因。儘管很難對環境污染影響進行量化.一些粗略的估計可以說明中國的污染已經多麼嚴重。根據世界銀行2003年的估計,中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的損失占GDP比例高達15%.相當於4 400億元人民幣。由煤炭燃燒形成的酸雨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超過l 100億元人民幣。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經濟增長中有2/3是在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基礎上實現的。全國流經城市的河流中,90%的河段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75%的湖泊出現了負營養化問題.酸雨的影響面積占到同土面積的1/3。

參考文獻

  1. 1.0 1.1 鄧志茹,範德成.我國替代能源發展現狀分析及未來展望[J].現代管理科學,2010(9)
  2. 樹磊.淺析能源投資新方向——替代能源[J].商情,2011(34)
  3. 3.0 3.1 譚柏平.替代能源的法律定義淺析[J]. 2009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2009
  4. 郭廣坤.試析中國可替代能源的發展[J].商品與質量.科教與法,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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