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加工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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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能源加工轉換[1]
能源加工轉換是指為了特定的用途,將一種能源(一般為一次能源),經過一定的工藝,加工或轉換成另外一種能源(二次能源)。
能源加工轉換的形式[2]
常見的能源加工轉換形式如下:
①洗煤是洗選加工的簡稱,是將原煤或毛煤通過篩分、破碎、洗選、脫水等工藝過程,清除雜質、矸石和降低灰分、硫、磷等成分而生產出各種能源產品。洗煤主要生產精煤和部分動力用煤。
②煉焦是將不同牌號的煉焦洗精煤(土法煉焦用原煤)按生產工藝要求配合後,投入隔絕空氣的密閉煉焦爐內,經乾餾(即高溫加熱)熔融分解,留在碳化室內的固體部分就是焦炭。從炭化室頂部逸出的氣體稱荒煤氣,經凈化處理可回收焦油、氨、粗苯等,再經脫硫脫氧可生產出焦爐煤氣。
③煉油是將油井中開采出來的原油或人造原油,經煉油裝置加工生產出各種石油製品(如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等)。煉油主要有蒸餾和裂化兩種方法。
④制氣就是將原煤、洗精煤、焦炭和重油等投入到轉換設備生產出可燃氣體—煤氣,制氣方法包括:煉焦過程中產生焦爐煤氣、發生爐煤氣、加壓氣化煤氣和油煤氣等。
⑤供熱是將燃料投入鍋爐經高溫加熱而生成的蒸汽和熱水。按供熱方式不同,有熱電站供熱和區域供熱兩種。
⑥火力發電是將燃料投入電站鍋爐,產生過熱高壓蒸汽,推動汽輪機葉片轉子,再由葉片轉子帶動發電機轉子,於是產生電流。這種“化學能—熱能—機械能—電能”的能量轉換過程就是常規蒸汽發電過程。此外,還有燃氣輪機發電和磁流體發電。
能源加工轉換和能源就地轉化的關係[3]
(一)能源加工轉換和能源就地轉化的聯繫
第一,二者在能源產業鏈中的位置相同。在能源產業鏈條中,二者都處於能源開發與能源利用之間,都是能源消費的一種形式。
第二,二者的實施條件大致相像。二者的實施都需要一定的場地、原材料、生產設備和經過一定的工藝流程。
第三,二者的實施後果大體相當。二者的實施都既會帶動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也會造成環境危害。
第四,二者的法律管制基本相同。能源就地轉化已被能源立法所遺忘,這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能源就地轉換雖受《能源法》寵幸,但《能源法》還處於征求意見稿階段。因此,二者都脫離現行的能源立法的管制。
(二)能源加工轉換和能源就地轉化的區別
第一,二者的來源不同。能源就地轉化來源於能源產地追求其能源利益最大化分享的需求;能源加工轉換既植根於能源實踐的現實利用需要,也來自於《能源法》及其研究者對於能源流程中這一重要環節的肯定。
第二,二者的實施主體不同。能源就地轉化只能由能源產地實施;能源加工轉換則既可以由能源產地實施,也可以由非能源產地實施。
第三,二者的實施目的不同。能源就地轉化的目的在於通過提高能源產業的附加值,實現能源產地能源的本地最大化利用(即能源產地所謂的“吃乾榨盡”)與將能源產地的能源優勢轉化為其產業優勢、經濟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能源加工轉換的目的在於通過把作為生產所需原材料的能源轉變為新能源產品以實現作為生產所需原材料能源的清潔和高效利用。
第四,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能源就地轉化雖受能源產地的熱捧,但其始終沒有進入國家能源立法的行列;縱使《能源法》還處於征求意見稿階段,能源加工轉換也因此尚有變數,但其畢竟在《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站穩了腳跟。作為能源系統流程中的重要環節,能源加工轉換也已被部分《能源法》學者認同。
第五,二者的性質不同。能源就地轉化的實質是能源產地採用的一種最大化利用資源的方式;能源加工轉換實質上是一種經濟技術活動。
當然,能源就地轉化與能源加工轉換的關係是複雜的。隨著能源利用實踐的深化,《能源法》立法進程的推進和《能源法》研究的縱深發展,這種認識可能需要進行修正。
- ↑ 能源統計知識手冊.國家統計局工交司編,2006年8月
- ↑ 能源加工轉換的幾種形式及其效率.沈陽節能信息網,2007年7月18日
- ↑ 南景毓.試論能源就地轉化與能源加工轉換的關係[J].安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4)